附件6
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抽樣、封樣規定
1 抽樣
1.1 抽樣人員應不少于2人,抽樣工作應在抽樣人員到達申請企業24小時內完成。
1.2 抽樣應在生產企業成品倉庫中進行。樣品應從企業庫存的有效期內的產品中抽取。抽樣時,應有被檢企業代表現場確認。
1.3 抽樣方法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見附件2)中規定的抽樣方法進行。
1.4 樣品數量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見附件2)中規定的全項檢驗所需數量的2倍取樣。
1.5 有兩條或兩條以上生產線的應分別抽樣。
2 封樣
2.1 將所抽樣品充分混勻后分成兩份,分裝于兩個帶內蓋、無毒、清潔干燥的螺口聚乙烯塑料瓶中,外蓋用防水絕緣膠帶纏緊,密封,貼上蓋有審查部和被檢企業公章的封條,并由抽樣人員和企業代表共同簽字。一份作為檢驗用樣,另一份作為備份樣保存,在被檢企業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復驗啟用。
2.2 抽樣后,由抽樣人員填寫抽樣單(一式四聯)(抽樣單應有審查組派出單位公章),抽樣人員和企業代表簽字并分別加蓋被檢企業單位公章,其中一聯交被檢企業,二聯由審查組交全國生產許可證辦公室食用化工產品審查部,一聯交檢驗單位。
3本次許可證發放檢驗抽樣為一次性抽樣,產品數量不夠或抽不到樣品的按不合格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