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質量技監局,市食監所,市檢院: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食品生產許可監管工作,局系統食品生產許可受理工作分工進行了調整(見滬質技監食〔2012〕582號文),現就相應調整許可工作流程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職責分工
市質量技監局負責統一組織本市食品生產許可工作。
市食監所負責企業首次申請(包含曾申請過,但目前無有效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情形)食品生產許可的受理工作,負責食品生產許可現場核查(含基本符合項整改情況的復核)、樣品抽取、食品生產許可信息報送、審查員管理、許可工作研究等工作。
各區、縣質量技監局負責除首次申請之外的食品生產許可申請的受理工作(包括增加新品種、新單元許可申請受理,和延續、變更、注銷許可、補證等申請的受理),以及派遣觀察員、許可資料歸檔等工作。
二、實施部門和期限
1.受理
各受理部門要依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及時處理食品生產許可申請。區、縣質量技監局受理的許可申請,應當在受理當日或次日向市食監所發送食品生產許可受理材料。
2.現場核查
現場核查由市食監所負責組織開展。
市食監所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核查。市食監所受理的許可申請,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核查工作。現場核查結論為基本符合需整改的,申請人對基本符合項進行整改后認為整改到位的,市食監所應當對企業整改情況及時開展復核,發現申請材料需要改正的,由市食監所督促申請人及時改正。
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市食監所向市質量技監局發送所有食品生產許可材料。
3.決定與證書送達
市質量技監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在作出決定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生產許可證件。
4.樣品抽取
(1)擬設立企業
擬設立的食品生產企業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登記后,向市食監所申請許可檢驗。市食監所收到申請后,自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規定抽取和封存樣品,自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生產許可檢驗申請書、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抽樣單、檢驗報告各2份和食品生產許可企業及產品信息1份送市質量技監局。
(2)已設立企業
已設立的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市食監所現場核查結論為符合規定條件或基本符合需整改的,現場核查人員實施樣品抽取,自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質量技監局發送相關申請、受理材料,材料中應同時包括抽樣單、檢驗報告各2份和食品生產許可企業及產品信息1份。
三、樣品檢驗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檢驗的檢驗機構應當在保質期內按檢驗標準檢驗樣品,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檢驗完成后,檢驗機構在2個工作日內向市食監所及申請人遞送檢驗報告(市食監所2份,申請人1份)。
四、工作要求
1.各單位要加強食品生產許可工作,按照最嚴準入要求開展本市食品生產許可工作。
2.市質量技監局食品監督處要建立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員管理庫,加強審查員管理。
3.各單位要健全本單位食品生產許可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制定核查人員管理、培訓等制度并開展相應工作。
市食監所要進一步加強本市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員管理,及時開展審查員培訓、交流、考核、資質管理等工作。
4.現場核查審查組長應當由市食監所審查人員擔任,組員由食品生產監管系統內獲得審查員資質的人員擔任,特殊情況下,也可邀請食品生產監管系統外獲得審查員資質的人員擔任。現場核查時,審查員必須在其資質涵蓋的審查范圍內開展食品生產許可核查工作。
5.各區、縣質量技監局和市食監所要互相合作,加強溝通和協調,強化食品生產許可管理,保障食品生產許可工作的順利開展。
本通知自2012年10月1日起實施,原有規定與此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2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