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產許可證辦理須知
一、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二、受理部門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及各省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三、受理范圍
省質監局受理免檢、名牌、省工商局核發營業執照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
省轄市質監局受理除上述企業外本轄區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
四、企業申請條件
符合食品質量安全準入審查通則和相關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的要求。
五、審批程序
(一)企業申請
申請人按照申證產品范圍向省級或省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核發食品生產許可證,按照下列目錄提交申請材料:
1、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封面加蓋企業公章,復印無效),同時提交電子文本。
2、有效期內的工商企業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企業代碼證(復印件,三份)。
3、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三份)。
4、企業生產場所布局圖(復印件,三份)。
5、標有關鍵設備和參數的企業生產工藝流程圖(復印件,三份)。
6、企業質量管理文件(一份)。
7、企業標準文本一份(執行企業標準的企業)。
8、已獲得HACCP認證證書、出口食品衛生注冊(登記)證(復印件,三份)。
9、礦泉水生產企業要提供采礦許可證、采水許可證、水源評價報告和水質監測報告(復印件,三份)。
10、原料中有列入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要提供原料
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復印件,三份)。
11、審查細則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申請受理
受理部門自接受企業提出的申請5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出具加蓋本部門行政許可專用章和注明受理時間的行政許可受理決定書。
(三)組織核查和產品檢驗
受理申請的省級或省轄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確定核查組長,批準現場核查計劃,指派核查組到企業進行現場核查,由企業所在地(縣、市、區)質監局派出觀察員。
對現場核查合格的企業,由核查組現場抽取樣品,由國家局或省局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發證檢驗。
(四)發證決定
國家質檢總局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企業申請材料和核查結果進行審定,做出準予或者不予食品生產許可的決定。
六、辦理期限
自受理企業申請,發出申請受理決定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產品檢驗所需時間(包括樣品送達、檢驗機構檢驗、異議處理的時間)不計入此期限內。
七、收費標準及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當繳納費用。具體種類包括核查費(含證書費、差旅費和資料費)、產品檢驗費和公告費。
1、核查費。根據財政部、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核查費等收費項目歸屬部門等問題的通知》(財綜[2002]19號),生產許可證核查費為每個企業2200元,同一次核查時每增加一個申證單元加收核查費440元。核查費由企業在申請時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支付。
2、公告費。每個申證單元400元。公告費由獲證企業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交付。
3、產品檢驗費。由企業按照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向檢驗機構交付。
一、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二、受理部門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及各省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三、受理范圍
省質監局受理免檢、名牌、省工商局核發營業執照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
省轄市質監局受理除上述企業外本轄區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
四、企業申請條件
符合食品質量安全準入審查通則和相關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的要求。
五、審批程序
(一)企業申請
申請人按照申證產品范圍向省級或省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核發食品生產許可證,按照下列目錄提交申請材料:
1、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封面加蓋企業公章,復印無效),同時提交電子文本。
2、有效期內的工商企業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企業代碼證(復印件,三份)。
3、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三份)。
4、企業生產場所布局圖(復印件,三份)。
5、標有關鍵設備和參數的企業生產工藝流程圖(復印件,三份)。
6、企業質量管理文件(一份)。
7、企業標準文本一份(執行企業標準的企業)。
8、已獲得HACCP認證證書、出口食品衛生注冊(登記)證(復印件,三份)。
9、礦泉水生產企業要提供采礦許可證、采水許可證、水源評價報告和水質監測報告(復印件,三份)。
10、原料中有列入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要提供原料
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復印件,三份)。
11、審查細則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申請受理
受理部門自接受企業提出的申請5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出具加蓋本部門行政許可專用章和注明受理時間的行政許可受理決定書。
(三)組織核查和產品檢驗
受理申請的省級或省轄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確定核查組長,批準現場核查計劃,指派核查組到企業進行現場核查,由企業所在地(縣、市、區)質監局派出觀察員。
對現場核查合格的企業,由核查組現場抽取樣品,由國家局或省局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發證檢驗。
(四)發證決定
國家質檢總局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企業申請材料和核查結果進行審定,做出準予或者不予食品生產許可的決定。
六、辦理期限
自受理企業申請,發出申請受理決定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產品檢驗所需時間(包括樣品送達、檢驗機構檢驗、異議處理的時間)不計入此期限內。
七、收費標準及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當繳納費用。具體種類包括核查費(含證書費、差旅費和資料費)、產品檢驗費和公告費。
1、核查費。根據財政部、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核查費等收費項目歸屬部門等問題的通知》(財綜[2002]19號),生產許可證核查費為每個企業2200元,同一次核查時每增加一個申證單元加收核查費440元。核查費由企業在申請時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支付。
2、公告費。每個申證單元400元。公告費由獲證企業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交付。
3、產品檢驗費。由企業按照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向檢驗機構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