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總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程序。
二、管理機構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局)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領導下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許可證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
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許可證辦公室)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局)在省局領導下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許可證工作進行日常監督和管理。
國家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部(以下簡稱國家審查部)受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的委托, 承擔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技術審查工作。
省生產許可證產品審查部(以下簡稱省審查部)受省許可證辦公室的委托,承擔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技術審查工作和有關事務性工作。
市生產許可證產品審查部(以下簡稱市審查部)受市局的委托,承擔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技術審查工作和有關事務性工作。
依法設置和依法授權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經批準承擔相關產品的生產許可證發證檢驗任務。
三、取證程序
(一) 申請和受理
1. 省許可證辦公室、各市局應及時將列入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目錄和新啟動換(發)證產品的通知,告知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生產企業。
2. 企業應及時申報生產許可證。
3.為幫助企業取證,省許可證辦公室、市局應及時組織細則宣貫。
4. 根據產品的不同,企業應在規定期限內將實施細則中規定的申請材料報送省局或市局。
5. 省局或市局對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在5日內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發放《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對不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當場或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因退回申請材料而貽誤申報生產許可證的責任由企業自負。
6. 省局或市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對于由國家審查部組織企業生產條件核查的情況,省許可證辦公室留存一份申請書備案,并在受理企業申請后5日內將相關材料轉交國家審查部。
(二)企業生產條件核查
1. 按照產品細則及其它有關規定,由國家審查部、省局或市局組織審查組實施企業生產條件核查。
1.1 由省局組織核查的,省審查部應在受理企業申請后20日內,組織對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條件進行核查,市局配合核查。
1.2 由國家審查部組織核查的,國家審查部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組織對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條件進行核查,省許可證辦公室配合核查。
1.3 由市局組織核查的,市局應在受理企業申請后20日內,組織對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條件進行核查。
2. 核查組織機構應制定企業生產條件核查計劃,并在核查前5日內通知企業。
3. 核查組應依據產品細則及有關規定實施現場核查。
4. 核查組在現場核查結束后應書面告知企業核查結果。對現場核查合格企業中所存在的問題,企業應在規定時間內向核查組織機構提交整改報告。
(三)產品抽樣與檢驗
1. 對于生產條件核查合格的企業,核查組在現場核查同時,按照產品細則要求抽樣并封樣。
2. 企業應在封樣后7日內將樣品送(寄)至檢驗機構。
3. 檢驗機構應確保產品檢驗活動符合產品細則等有關要求,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工作。
(四)審定與發證
1.對由國家局審定發證的產品:
1.1 由省局組織企業生產條件核查的,省許可證辦公室應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材料匯總,并將企業名單和相關材料報國家審查部,國家審查部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40日內完成企業生產條件抽查和材料匯總,報送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
由國家審查部組織企業生產條件審查的,國家審查部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40日內將申報材料匯總,將企業名單和相關材料報送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
由市局組織企業生產條件審查的,市局應在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25日內完成材料匯總,并將企業名單和相關材料報省局審查,省局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40日內完成企業生產條件抽查和材料匯總,并將企業名單和相關材料報送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
1.2 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50日內完成審查,報送全國許可證辦公室。
1.3 國家質檢總局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符合發證條件的,國家質檢總局應當在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頒發生產許可證;不符合發證條件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2.對由省局審定發證的:
2.1 市局應在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材料匯總,并將企業名單和相關材料報省審查部。
2.2 省審查部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45日內完成企業生產條件抽查和材料匯總,提出處理建議,報省許可證辦公室。
2.3 省局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2.3.1 對符合發證條件的:
省許可證辦公室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50日內提出批準意見,報局領導審定。作出許可決定后,省審查部應在5日內打印食品生產許可證書,發放相關市局。市局應在5日內向企業頒發證書。
2.3.2 對不符合發證條件的:
省許可證辦公室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50日內提出不予行政許可意見,報局領導審定。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后,省審查部應在5日內打印《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發放相關市局。市局應在5日內履行有關送達手續,向企業發放《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3.產品檢驗所需時間(包括樣品送達、檢驗機構檢驗、異議處理的時間)不計入上述期限內。
四、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一) 企業生產條件發生變化
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工藝發生較大變化的(如改建、擴建、遷移獲證產品的生產地點等),應在變化后20日內向原受理機關提出申請,由原審查機構重新進行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和產品檢驗,由原審批機關審批更換證書。
(二) 企業名稱發生變化
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應在變更名稱后20日內向原辦證受理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更名申請報告、新舊營業執照復印件、現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證明原件以及原發生產許可證證書,省級許可證辦公室審查合格后,根據原審批機關不同由國家局或省局審批更換證書。
(三) 企業遺失損壞證書
企業應妥善保管生產許可證證書,因毀壞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產許可證證書遺失或者無法辨認的,應當及時在省級以上主要報紙上登報聲明,向原受理機關提出申請,省許可證辦公室審查合格后,根據原審批機關不同由國家局或省局審批更換證書。
(四) 獲證企業必須按規定每年提交年度自查報告。
(五) 標志管理
凡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企業必須在產品或包裝、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五、收費
(一) 根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應向有關部門繳納費用。
(二) 根據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2)價費字127號《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收費管理暫行規定》,生產許可證收費包括審查費(含證書費、差旅費和資料費)、產品檢驗費和公告費。
(三) 審查費:根據財政部、國家計委財綜[2002]19號文《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費等收費項目歸屬部門等問題的通知》,生產許可證審查費為每個企業2200元,同一次審查時每增加一個申證單元加收審查費440元。審查費由企業在申請時向受理機關交付。
(四) 公告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收取。
(五) 產品檢驗費:由企業按照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向檢驗機構交付。
(六) 生產許可證審查費、公告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收費單位須及時將所收費用上繳,同時對下撥的生產許可證專項經費實行專款專用。
六、附則
(一)本程序中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
(二)本程序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三)國家對辦理生產許可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本程序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