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名稱:
食品生產許可證核發(含發證、換證、增項、遷址、其他)
二、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三、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5.《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6.《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總局令第79號)
7.《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總局令第80號)
8. 國家質檢總局《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29號)
9. 關于印發《省級食品生產許可工作規范》的通知(國質檢監〔2005〕336號)
10.關于印發《廣東省地級以上市食品生產許可工作規范》的通知(粵質監〔2006〕16號)
11.《乳制品工業產業政策(2009年修訂)》
12. 國家質檢總局《關于發布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10版)的公告》(2010年第88號)
13.國家質檢總局《關于發布企業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許可條件審查細則(2010版)和企業生產乳制品許可條件審查細則(2010版)的公告》(2010年第119號)
14.28大類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匯總
15.關于公布第一批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產品目錄的公告(國家質檢總局2005年第102號公告)
16.關于公布第二批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產品目錄的公告(國家質檢總局2006年第120號公告)
17.關于公布第三批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產品目錄的公告(國家質檢總局2006年第202號公告)
18.關于公布第四批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產品目錄的公告(國家質檢總局2008年第120號公告)
19.《關于調整部分食品生產許可工作的公告》(國家質檢總局2010年第75號公告)
20.《關于食用酒精產品生產許可有關事項的通知》(質檢食監函〔2010〕262號)
21.《不予食品生產許可決定書的發放工作規定》(質檢食監函〔2006〕28號)
22.《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收費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質檢辦財〔2007〕66號)
23.《關于公布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目錄的公告》(國家質檢總局2010年第90號)
24.《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9號)
25.《關于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工作中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質檢監聯[2006]632號)
26.《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收費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6]69號)
27.《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2010年本)(工產業〔2010〕122號公告
28.《關于進一步明確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審查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粵質監食函〔2011〕750號)
29.《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粵府令第169號)
30.省編辦《關于做好省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實施工作的通知》(粵機編辦函〔2012〕724號)
31. 《關于進一步下放食品生產許可審批發證權限的通知》(粵質監食函〔2012〕586號)
四、實施主體及受理范圍
地級以上市質監局、深圳市市場監管局、順德區市場安全監管局(以下簡稱市局)負責受理28大類食品的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和核發(含發證、換證、增項、遷址、其他)。
五、許可條件
(一)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合理的設備布局、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四)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五)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保證食品安全的培訓、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健康檔案等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原料驗收、生產過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對生產食品有其他要求的,應當符合該要求。
申請人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 紙質申請書及其他申請材料均應加蓋申請人公章或負責人簽名(擬設立食品生產企業適用),相關人員的身份證件、個人資質證明等復印件應由本人簽名。
(一)食品生產許可證核發(發證)
1.《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
2.申請人治理結構圖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投資人的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復印件;
3.擬設立食品生產企業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已設立食品生產企業的有效期內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4.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和生產加工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標尺寸、面積等主要參數),并附生產加工場所(非住宅)所在地有權使用證明材料復印件[①使用自有建筑物的,提供房產產權證明,如該建筑物屬共有的,還需提供其他產權人準予企業作為生產場所使用的證明;②租用建筑物的,提供依法經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或經公證租賃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房屋租賃協議及出租方準予企業使用的證明(房屋租賃協議已明確租賃用途為生產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除外);③除上述情況外,須提供該場所所在鄉鎮街以上政府有關同意該場所設立食品生產企業的證明材料];
5.設備設施清單,關鍵設備標有參數(其中委托檢驗的,附委托檢驗合同),并附生產設備、設施購置資產證明(正規發票或供貨合同、銷售證明等)或租用證明復印件;
6.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和設備布局圖;
7.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名單及上述有關人員符合有關規定的學歷、職稱、資質、培訓證明、一年以上期限的書面勞動合同等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8.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文件清單及文本;
9.產品生產應執行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企業標準的,須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10.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審查細則要求的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例如產業政策證明、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署的授權書、企業法定代表人是食品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證明、被授權人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等;
11.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電子版;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申請人應在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字確認。以上材料除食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文本均一式二份,并加蓋公章或簽字。
(二)食品生產許可證核發(換證、增項)
1.第(一)項“生產許可證核發(發證)”要求提交的全部材料;
2.原食品生產許可證(含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獲證期間2年內的各種可追溯生產記錄清單。
有效期屆滿,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需要繼續生產的,應根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29號)規定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六個月前提出換證申請。
(三)食品生產許可證核發(遷址)
1.第(一)項“生產許可證核發(發證)”要求提交的全部材料;
2.原食品生產許可證(含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同時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換證、增項、遷址兩項以上的,按照所申請事項要求提交申請材料,相同的材料不需要重復提交。
六、許可程序
(一)申請
食品生產許可證核發(含發證、換證、增項、遷址、其他),申請人應到企業所在地市局提交申請。
到受理部門對外辦公場所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紙質申請書及其他申請材料復印件一式三份(均應加蓋申請人公章)。其中申請書需同時提交規定格式的電子文本(可到省質監局網站網上辦事大廳“表格下載”欄目下載),涉及產業政策需提交相關證明一份,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工藝流程圖、場所布局圖、質量管理文件、企業產品標準文本等需提供原件核對。申請人營業執照上注明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辦理的需提交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委托他人辦理的還需提交加蓋申請人公章的書面委托書原件一份和被委托人本人簽名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二)受理
受理部門收到申請人的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材料齊全并符合要求的自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決定書》;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或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材料不齊全的應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需要補正申請材料的,受理部門退回申請材料,本次申請終止。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核查
受理申請后,審查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組織對申請的資料和生產場所進行核(以下簡稱現場核查)。
現場核查應當由審查部門指派二至四名核查人員組成核查組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應予以配合。
已設立食品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延續換證,核查工作和許可檢驗工作可同時進行。
(四)審批
許可機關應當根據核查結果,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作出如下處理:
經現場核查,生產條件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準予生產的決定,向申請人發出《準予食品生產許可決定書》,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頒發設立食品生產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書。
經現場核查,生產條件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生產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發出《不予食品生產許可決定書》,并說明理由。
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請人的原因導致現場核查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實施的,按現場核查不合格處理。
(五)組織試生產
擬設立的食品生產企業必須在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書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工商登記手續后,方可根據生產許可檢驗的需要組織試產食品。
(六)申請生產許可檢驗
擬設立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按規定實施許可的食品品種申請生產許可檢驗。許可機關接到生產許可檢驗申請后,及時按照有關規定抽取和封存樣品,并告知申請企業在封樣后七日內將樣品送交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機構收到樣品后,應當按照規定要求和標準進行檢驗,并準確、及時地出具檢驗報告。
(七)載明品種范圍
檢驗結論合格的,許可機關根據檢驗報告確定食品生產許可的品種范圍,并在食品生產許可證副頁中予以載明。在未經許可機關確定食品生產許可的品種范圍之前,禁止出廠銷售試產食品。
(八)復檢
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檢。復檢結論為部分食品品種不合格的,不予確定該類食品的生產許可范圍,在食品生產許可證副頁中不予載明;禁止出廠銷售該類食品。復檢結論為全部食品品種不合格的,按照有關規定注銷食品生產許可;禁止出廠銷售全部品種的食品。
七、許可期限
60個工作日(產品檢驗所需時間,包括樣品送達、檢驗機構檢驗、異議處理的時間,不計入此期限內)。
八、收費標準及依據
(一)現場核查審查費
收費依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收費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6]69號)
收費標準:每家企業每一次申請一個發證產品單元收取2200元,同一家企業每次申請同類產品,每增加一個發證產品單元加收440元。
(二)產品檢測費
由申請人按照《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核定73種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收費標準的通知》(國家計委、財政部〔1996〕1500號)的規定支付給檢驗機構。
除上述費用外,不收取公告等其它費用。
九、審批結果公告
省質監局在網站網上辦事大廳(www.gdqts.gov.cn)上統一公告全省審批的準予行政許可的申請人名單。
各市局在本局網站上公告其審批的準予行政許可的申請人名單。
辦理地點和時間 由地市局確定并公布。
投訴電話 020-38835860
其他事項 申請書格式文書及示范文本可在省質監局網站“表格下載”欄目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