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辦理依據:
1、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二條。
2、辦理行政許可依據《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實施行政許可程序規定》。
B、辦理條件: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應當受理:
1、列入工業產品許可證目錄的產品;
2、申請材料種類、數量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許可條件:
1、有營業執照;
2、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3、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檢疫手段;
4、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6、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7、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后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8、符合列入目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要求(實施細則);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三、重新核查和檢驗的申請條件:
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的生產條件(指改建、擴建、遷移獲證產品的生產地點)、檢驗手段、生產技術和工藝發生變化(指重大變化)的;企業改制、變賣的;
四、注銷
條件: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不再從事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活動的
C、辦理材料:
一、申請
1、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有電子文本的應同時提供;
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三份及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原件;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及IC卡;個體工商戶應持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三份。(有代碼證書的提供證書及IC卡); 非法人企業應當同時提供本企業和其上級法人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三份(加蓋單位公章;非法人企業營業執照應同時加蓋其上級法人單位公章)及營業執照副本原件(有代碼證書的提供各自的證書及IC卡)。并提供上級單位的授權委托文件。持臨時營業執照的企業,應當提供臨時營業執照復印件三份(加蓋單位公章)及臨時營業執照原件;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及IC卡。申請企業提交臨時營業執照的,應當在營業執照到期時提交正式營業執照或者經過延續的臨時營業執照。
3、食品衛生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一式三份
4、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一式三份
5、企業生產場所布局圖三份
6、標有關鍵設備和參數的企業生產工藝流程圖三份
7、企業質量管理文件一份
8、企業標準文本一份(執行企業標準的企業提供)
9、HACCP體系認證證書、出口食品衛生注冊(登記)證復印件一式三份(已獲得的企業提供)
10、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要求(實施細則)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11、企業應當按照《實施細則》和《現場核查表》中的要求準備相關材料。
12、復印件應當加蓋單位公章,提交的全部材料應使用A4紙。
二、延續
提交原生產許可證證書及副本;
三、重新核查和檢驗
1、《企業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表》三份;
2、原生產許可證正本和副本;
3、營業執照變更的應同時提供原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四、變更
1、企業名稱變更
D、提交的材料
(1)《企業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表》一式兩份
(2)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及企業代碼證書復印件一式二份;
(3)現發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更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式二份;
(4)生產許可證證書及副本。
2、補領證書
提交以下材料:
(1)登報聲明的報刊原件1份;應在全國或當地省級主要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聲明中應注明該企業名稱、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名稱、發證日期及有效期。
(2)《企業補領生產許可證申請表》一份;
(3)有效的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有企業公章)一份;
(4)有效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IC卡
3、增項
3.1、獲證企業需要在申證單元內增加產品品種,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明確所申請的產品品種);
(2)該品種合格的許可證產品檢驗報告(根據《實施細則》的規定);
(3)原生產許可證證書和副本原件及復印件一式二份;
(4)其他要求同新申請的要求和程序。
3.2、獲證企業需要增加申證單元,《企業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表》一式兩份,其他材料按首次申請報送,并提交原生產許可證證書和副本原件及復印件一式二份。
五、注銷
1、企業申請注銷生產許可證的書面材料一式三份并加蓋企業公章;
2、生產許可證證書及副本原件;
3、企業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IC卡。
辦理程序:一、本行政機關負責行政許可的程序
(1)受理人按照規定受理,做出是否受理決定;
(2)辦理人5日內下達實地核查任務;
(3)審查組20日內完成實地核查;
(4)辦理人及代理人5日內審核評審材料,并出具實地核查結果通知書告知企業;
(5)實地核查合格的企業按照規定進行產品檢驗,檢驗期限不計入行政許可的期限之內,檢驗應在15日內完成(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6)辦理人應在5日內對檢驗結論進行審核,5日內匯總材料;
(7)局領導10日內審定材料,做出許可決定并制作行政許可決定及有關證照;
二、本行政機關負責組織實地核查的程序
(1)受理人按照規定受理,做出是否受理決定;
(2)辦理人5日內下達實地核查任務;
(3)審查組15日內完成實地核查;
(4)辦理人及代理人5日內審核評審材料,并出具實地核查結果通知書告知企業;
(5)實地核查合格的企業按照規定進行產品檢驗,檢驗期限不計入行政許可的期限之內,檢驗應在15日內完成(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6)辦理人應在5日內對檢驗結論進行審核,5日內匯總材料;
(7)局領導5日內審批上報材料,符合發證條件企業的材料報送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由總局做出行政許可決定。
不符合許可條件的, 本局依法做出不予許可決定。
(8)根據總局做出的行政許可決定, 3日內制作許可證照,并在7日內將證書送達行政許可申請人。
三、生產許可證延續申請程序
(1)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提出申請;
(2)提交原生產許可證證書及副本;
(3)其他要求同新申請的要求和程序。
E、辦理時限:
1、本行政機關辦理本項許可的期限60日。其中,產品檢驗所需要的時間不計在60日內。
2、本行政機關負責組織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的,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實地核查,40日內將現場核查和發證檢驗合格,符合發證條件企業的材料報送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由總局做出行政許可決定。
變更:
(1)企業應當在變化后20日內提出申請;
(2)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變更工作。
補領證書:
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10日內完成補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