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
審查通則(試行)
1. 總則
為規范申請人按規定條件設立在市場外不以現場制售為主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小作坊),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保障食品質量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吉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通則。
2. 適用范圍
本通則適用于對小作坊申請人生產加工許可規定條件的審查工作,包括審核資料、核查現場和檢驗食品。
3. 審查工作程序及要點
3.1申請受理
收到申請人小作坊生產許可申請后,材料齊全并符合要求的發給申請人《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補正的材料;不屬于小作坊生產許可事項的或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應發給申請人《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3.2 組成審查組
負責小作坊生產許可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為審查組織部門,審查組織部門確定審查組長和成員,并通知確定的人員及其所在單位。
3.3 制定審查計劃
審查組擬定開展審查的時間,熟悉需要審查的申請材料,與申請人溝通,形成審查計劃,報告審查組織部門確定。審查組織部門通知申請人,告知需要配合的事項。
3.4 審核申請資料
3.4.1 審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審查組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審核申請人制定的組織生產食品的各項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備,文本內容是否符合要求。
3.4.2 審核崗位責任制度
審核申請人制定的各崗位人員質量安全責任是否明確。
3.4.3 必要時審核申請材料可以與現場核查結合進行。
3.5 實施現場核查
核查申請人生產現場實際具備的條件與申請材料的一致性,以及現場條件的合規性。
3.5.1 核查廠區環境。主要核查廠區內外環境是否與申請材料申述情況一致,是否符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
3.5.2 核查生產場所。主要核查場所布局及環境是否與申請材料申述情況一致,以及車間布局的合規性。
3.5.3核查原輔料及成品貯存場所。主要核查各功能場所防護條件、溫濕度控制等是否與申請材料申述情況一致,以及是否能滿足生產食品品種數量存放要求等。
3.5.4 核查生產設備設施。主要核查所具有的生產設備設施是否與申請材料申述情況一致,以及對申請生產食品品種、數量的生產工藝和質量安全要求的滿足性。
3.5.5核查工藝流程。主要核查工藝流程布局、設備布局是否與申請材料申述情況一致,及工藝流程、設備布局的合理性。
3.5.6核查相關從業人員,主要核查專業技術人員與管理人員是否與申請材料申述情況一致。
3.6 形成初步審查意見和判定結果
在組長組織下,審查人員應當匯總、合并、討論資料審核和現場核查情況,確定符合、基本符合和不符合項,形成初步審查意見和判定結果。
3.7與申請人交流溝通
在組長主持下,審查組應當對3.5.1~3.5.6的初步審查意見和判定結果與申請人溝通。審查組全體人員應當參加溝通,申請人相關管理人員及技術人員可以參加溝通。
3.8 審查組應當填寫對設立小作坊的申請人規定條件審查記錄表。
3.9 判定原則及決定
《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條件現場核查記錄表》共33個項目,每個項目的審查結論分為“符合”、“基本符合”和“不符合”。33個項目的審查結論全部為“符合”的,許可機關依法作出準予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決定;33個項目的審查結論中未出現“不符合”但出現8個以下(含8個)“基本符合”的,申請人應在10日內完成對“基本符合”項的整改,整改到位的由許可機關予以確認并作出準予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決定;33個項目的審查結論中出現“不符合”、8個以上“基本符合”,或未出現“不符合”但出現8個以下(含8個)“基本符合”在規定期限內未整改到位的,許可機關依法作出不予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決定。
3.10 形成審查結論
在組長主持下,審查組應當根據審查情況及與申請人的溝通情況,討論形成審查結論,填寫對申請人規定條件的審查報告。申請人應署名或簽署意見,參加審查人員應一并簽署。
3.11 意見反饋
申請人有權對審查全過程進行監督,并反饋現場核查意見。
4.小作坊生產許可檢驗工作程序及要點
4.1 樣品抽取
對現場核查合格的小作坊,審查組要比照相關食品審查細則中規定的抽樣方法進行抽樣,并填寫抽樣單。抽樣基數和抽樣量比照相應審查細則確定。樣品一式兩份,并加貼封條,填寫抽樣單。抽樣單及樣品封條應有抽樣人員簽字,并有申請人簽字或加蓋印章。同時,由抽樣人員書面告知申請人檢驗所需時間。
4.2 選擇檢驗機構
申請人可選擇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作為小作坊生產許可的檢驗機構。
4.3樣品送達
4.3.1封存的兩份樣品由申請人在3日內送達檢驗機構,一份用于檢驗,一份用于樣品備份。
4.3.2 申請人應當充分考慮樣品的保質期,確定樣品送達時間。
4.4 樣品接收
4.4.1檢驗機構接收樣品時應認真檢查。對符合規定的,應當接受;對封條不完整、抽樣單填寫不明確、樣品有破損或變質等情況的,應拒絕接收并當場告知申請人,及時通知審查組織部門。
4.4.2 對接收或拒收的樣品,檢驗機構應當在抽樣單上簽章并做好記錄。
4.4.3 檢驗機構應當妥善保管已接收的樣品。
4.5 實施檢驗
檢驗機構應當在保質期內根據該產品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確定檢驗項目,并在10日內完成檢驗。
4.6 檢驗結果送達
檢驗完成后2日內檢驗機構應當向審查組織部門及申請人遞送檢驗報告。
4.7 許可檢驗復檢
檢驗結果不合格的,申請人可以在15日內向許可機關提出生產許可復檢申請。
5.本通則由吉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附件:
1、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證書式樣;
2、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證書副頁;
3、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編號方法
4、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申請書
5、從業人員一覽表;
6、設備、設施一覽表
7、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
8、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9、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條件現場核查記錄表
10、對申請人規定條件的審查報告
11、準予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決定書
12、不予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決定書
13、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審查改進表
14、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檢驗抽樣單
15、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檢驗時間告知單。
附錄9:
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審查通則(試行) 小作坊審查通則.doc附錄9:
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
條件現場核查記錄表
申請人名稱:
申證食品種類:
申證食品品種:
生產場所地址:
審查日期: 年 月 日
使用說明
1.本審查記錄表適用于對設立市場外不以現場制售為主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申請人規定條件中申請材料的審核和生產加工場所核查。
2.本審查記錄表分為:申請材料審核和生產場所核查兩個部分共34個項目。對每一個審查項目均規定了“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的判定標準。
3.審查組應按照對每一個審查項目的審查情況和判定標準,填寫審查結論。
4.“審查記錄”一欄應當填寫審查發現的基本符合和不符合情況。
一、 申請材料審核
序號
|
審查項目
|
判定標準
|
審查方法
|
審查結論
|
審查記錄
|
1.1
|
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中的規定和要求,提高食品質量安全意識,完善管理制度。
|
小作坊應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要求,有相關管理制度,產品應有相關標準,無違法問題,符合;略有欠缺,基本符合;有違法問題或不能遵守法律法規,無管理制度,無執行標準,不符合。
|
查看文件
|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1)
|
1.2
|
負責人和主要生產人員應學習和熟悉食品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知識,提高其對產品和質量安全的認識,明確其責任。
|
達到規定要求的,符合;
略有欠缺,基本符合;
達不到規定要求的,不符合。
|
查看文件
座談了解
|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2)
|
1.3
|
申請人應當制定對不符合情況的管理辦法,對小作坊出現的各種不符合情況及時進行糾正或采取糾正措施。
|
制定了不符合情況管理辦法,符合;
制定了不符合情況管理辦法,但內容不合理,基本符合;
未制定不符合情況管理辦法,不符合。
|
查看文件
查看記錄
|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3)
|
1.4
|
申請人應具備所生產產品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經備案的企業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要具備《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
具有相關標準,符合;
缺少《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基本符合;
不具備現行有效的產品標準,不符合。
|
查看標準
|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4)
|
1.5
|
申請人應具備生產過程中所需的各種產品配方、工藝規程等工藝文件。產品配方中使用食品添加劑規范、合理。
|
完全符合規定要求,符合;
部分符合規定要求,基本符合;
不符合規定要求,不符合。
|
查看文件
查看記錄
|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5)
|
1.6
|
應制定原輔材料及包裝材料的采購管理制度。
|
有完善的采購管理制度,符合;
采購管理制度制定的不夠完善 ,基本符合;
無采購管理制度,不符合。
|
查看文件
|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6)
|
1.7
|
應制定對采購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進行驗證的制度。使用的原輔料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相關標準的要求;不得使用過期的、失效的、變質的、污穢不潔的、回收的、受污染的原材料或非食品用原輔料生產食品;應采取措施確保采購的原輔料符合要求。列入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應使用獲證產品。
|
使用的原輔料、包裝材料符合有關規定和相關標求,且索證索票齊全的,合格;
原輔料、包裝材料符合有關規定和相關標準要求,但索證索票不全的,基本符合;
使用過期、失效、變質、污穢不潔、回收、受污染的原材料、非食品用原輔料生產食品的或未索證索票的不符合。
|
查看文件
查看記錄
|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7)
|
1.8
|
應建立管理臺賬,包括原料進貨來源及相關信息、各類食品添加劑使用詳細記錄、產品送檢抽檢情況和產品銷售情況等臺賬。記錄保存不少于一年。
|
采購、使用、銷售臺帳齊全、填寫完整、真實的,符合;
有欠缺的,基本符合;無臺帳記錄的,不符合。
|
查看臺帳查看記錄
|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8)
|
1.9
|
生產加工人員能掌握相關技術文件(工藝規程等),并能正確熟練操作設備。食品生產加工人員無傳染性疾病。
|
生產操作人員能看懂有關技術文件,能正確進行生產操作,具有健康證明,符合;
略有欠缺,基本符合;以上幾個方面存在著嚴重不足,不符合。
|
查看文件
查看證明
座談了解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9)
|
1.10
|
申請人應制定在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有效防止食品污染、損壞或變質的制度。
|
符合要求的,符合;
制度制定不合理,基本符合;
未制定相關制度,不符合。
|
查看文件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10)
|
1.12
|
變質食品應按相應規定進行處理。
|
變質食品按規定及時銷毀處理,并留下相關記錄,符合;
能及時處理,未留下記錄,基本符合;
未及時處理或違規處理,不符合。
|
查看記錄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11)
|
二、生產場所核查
序號
|
審查項目
|
判定標準
|
審查方法
|
審查結論
|
審查記錄
|
2.1
|
生產場所周圍應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保持規定的距離,保證不受污染源污染。
|
各種污染源與廠區有足夠距離,符合;
略有污染,但小作坊采取了防護措施,基本符合;
污染較重,不符合。
|
現場查看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12)
|
2.2
|
生活區、生產區應當相互隔離;生產區內不得飼養家禽、家畜;坑式廁所應距生產區25米以外。
|
生活區、生產區分離或有有效隔離,符合;
生活區、生產區隔離措施不完善,基本符合;
生活區、生產區無隔離或生產區內飼養家禽、家畜或坑式廁所距生產區25米以內,不符合。
|
現場查看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13)
|
2.3
|
生產場所垃圾應密閉式存放,不得散發出異味, 不得有各種雜物堆放。
|
符合規定的,符合;
略有欠缺,基本符合;
達不到要求,不符合。
|
現場查看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14)
|
2.4
|
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有足夠的空間和場地放置設備、物料和產品,并滿足操作和安全生產要求。
|
小作坊達到規定要求的,符合;
略有欠缺的,基本符合;
達不到規定要求的,不符合。
|
現場查看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15)
|
2.5
|
加工場所地面應采用水泥或瓷磚等硬質材料,墻壁和棚頂應采用
易清潔、防潮的涂料或裝飾材料。
|
達到規定要求的,符合;
略有欠缺的,基本符合;
達不到規定要求的,不符合
|
現場查看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16)
|
2.6
|
生產車間或生產場所應當清潔、干凈、通風,不應有積水、泥濘、廢棄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應有防蠅、防鼠、防蟲等措施和洗手、更衣等設施,生產人員穿戴工作衣帽進入生產車間,不在車間里吃喝,不佩帶首飾、飾品等進行生產操作。生產過程中使用的或產生的各種有害物質應當合理置放與處置。
|
達到規定要求,符合;
略微欠缺,基本符合;
達不到規定要求,不符合。
|
現場查看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17)
|
2.7
|
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產場所和周圍區域內害蟲滋生。進行殺蟲、殺菌操作時,不得污染原輔料、食品及食品生產直接接觸的物品。
|
達到規定要求,符合;
略微欠缺,基本符合;
達不到規定要求,不符合。
|
現場查看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18)
|
2.8
|
應具備良好的供水設施。
|
達到規定要求,符合;
略微欠缺,基本符合;
達不到規定要求,不符合。
|
現場查看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19)
|
2.9
|
應具備生產要求的污水排放設施,排水良好。
|
達到規定要求,符合;
略微欠缺,基本符合;
達不到規定要求,不符合。
|
現場查看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20)
|
2.10
|
生產車間的溫度、濕度等應滿足不同食品的生產加工要求。
|
達到規定要求,符合;
略微欠缺,基本符合;
達不到規定要求,不符合。
|
現場查看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21)
|
2.11
|
生產設備、工藝布局應當合理,各工序應減少迂回往返,生食區與熟食區應有效隔離,避免交叉污染。
|
生產設備、工藝布局合理,各工序前后銜接,無交叉污染,符合;
生產設備、工藝布局不太合理,略有交叉,基本符合;
生產設備、工藝相互交叉污染,不符合。
|
查看文件
現場查看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22)
|
2.12
|
生產車間內光線充足,照度應滿足生產加工要求。工作臺、敞開式生產線及裸露食品與原料上方的照明設備應有防護裝置。
|
生產車間內光線充足,工作臺、敞開式生產線及裸露食品與原料上方的照明設備有防護裝置,符合;
略有不足,基本符合;
嚴重不足,不符合。
|
現場查看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23)
|
2.13
|
食品如需包裝,應使用食品用包裝材料和容器包裝食品,包裝材料應保持清潔衛生,不得對食品造成污染。
|
使用的食品用包裝材料和容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實施生產許可管理的使用有證產品,符合;略有欠缺,基本符合;所用包材和容器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可能對食品造成污染,不符合。
|
查看文件
現場查看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24)
|
2.14
|
應采取適當的方式對銷售的食品提供產品名稱、生產地址、生產者、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必要的信息,以使消費者能夠正確地處理、食用、貯存其產品。
|
預包裝食品標簽符合有關規定,散裝食品在容器或大包裝上標注相關信息,符合;
略有欠缺的,基本符合;
缺失大部分相關信息或提供虛假信息的,不符合。
|
現場查看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25)
|
2.15
|
應采取適當的方式明確標注產品的銷售范圍。
|
明示銷售范圍,且未超范圍銷售的,符合;
未明示銷售范圍,但未超范圍銷售的,基本符合;
未明示銷售范圍,且超范圍銷售的,不符合。
|
現場查看
查看記錄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26)
|
2.16
|
原料、成品等的貯存場所應當整潔,地面平滑無裂縫,有良好的防潮、防火、防鼠、防蟲、防塵等設施。溫度、濕度應符合原輔材料、成品及其他物品的存放要求。
|
貯存場所符合要求,符合;
略有不足,基本符合;
嚴重不足,不符合。
|
現場查看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27)
|
2.17
|
貯存場所存放的物品應保存良好,一般應離地、離墻存放,并按先進先出的原則出入庫。原輔材料、成品(半成品)及包裝材料貯存場所不得存放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等物品。
|
貯存場所存放的物品保存良好,無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品,符合;
保存一般,無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品,基本符合;
保存不好,庫房內存放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等物品 ,不符合。
|
現場查看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28)
|
2.18
|
申請人必需具備滿足小作坊的生產設備,性能和精度應能滿足食品生產加工的要求。
|
符合規定要求的,符合;
個別設備需要完善,基本符合;
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符合。
|
現場查看
核對設備清單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29)
|
2.19
|
直接接觸食品及原料的設備、工具和容器,必須用無毒、無害、無異味的材料制成,與食品的接觸面應邊角圓滑、無焊疤和裂縫。
|
完全符合規定,符合;
直接接觸食品及原料的設備、工具和容器的材料符合規定,但與食品的接觸面偶有微小焊疤、裂縫等情況,基本符合;
不符合規定,不符合。
|
現場查驗
查閱材料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30)
|
2.20
|
生產中涉及生、熟料的工具應分開使用。
|
達到規定要求的,符合;
略有欠缺,基本符合;
達不到規定要求,不符合。
|
現場查驗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31)
|
2.21
|
食品生產設施、設備、工具和容器等應加強維護保養,及時進行清洗、消毒。使用的清洗消毒劑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
食品生產設施、設備、工具和容器保養良好,使用前后按規定進行清洗、消毒,符合;
食品生產設施、設備、工具和容器的維護保養和清洗、消毒工作存在一些不足,基本符合;
存在嚴重不足,不符合。
|
現場查驗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32)
|
2.22
|
運輸工具應保持干凈,并及時清洗,必要時進行消毒,保持運輸工具清潔衛生。
|
達到規定要求的,符合;
略有欠缺,基本符合;達不到規定要求,不符合。
|
現場查驗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