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名稱:食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二、設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第二條。
三、許可條件
(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已取得營業執照、食品衛生許可證和企業代碼證書(不需辦理代碼證書的除外);
(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環境條件;
(三)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相關輔助設備,具備與保證產品質量相適應的原料處理、加工、貯存等廠房或者場所。以輻射加工技術等特殊工藝設備生產食品的,還應當符合計量等有關法規、規章規定的條件;
(四)食品加工工藝流程應當科學、合理,生產加工過程應當嚴格、規范,防止生物性、化學性、物理性污染以及防止生食品與熟食品,原料與半成品、成品,陳舊食品與新鮮食品等的交叉感染;
(五)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劑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輔材料加工食品;
(六)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按照有效的產品標準組織生產。食品質量安全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相應的強制性標準要求,無強制性標準規定的,應當符合企業明示采用的標準要求;
(七)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負責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應當了解與食品質量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食品企業必須具有與食品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和質量工作人員。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和影響食品質量安全的其他疾病;
(八)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具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質量檢驗和計量檢測手段。企業應當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檢驗、檢測儀器必須經計量檢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具備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必須委托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公布的、具有法定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委托檢驗;
(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在生產的全過程建立標準體系,實行標準化管理,建立健全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實施從原材料采購、產品出廠檢驗到售后服務全過程的質量管理,建立崗位質量責任制,加強質量考核,嚴格實施質量否決權;
(十)用于食品包裝的材料必須清潔,對食品無污染。食品的包裝和標簽必須符合相應的規定和要求。裸裝食品在其出廠的大包裝上能夠標注使用標簽的,應當予以標注;
(十一)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設備必須安全,保持清潔,對食品無污染。
(十二)符合各類食品《審查細則》的具體要求。
四、實施機關
國家質檢部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五、審批程序
(一)申請
申請人向所在地省級或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核發食品生產許可證,按照下列目錄提交申請材料:
1、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格式文本見附件1、示范文本見附件2)
2、營業執照(復印件,一式三份)
3、食品衛生許可證(復印件,一式三份)
4、企業代碼證(不需辦理代碼證書的企業除外。復印件,一式三份)
5、企業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一式三份)
6、企業生產場所布局圖(一份)
7、企業生產工藝流程圖(一份)
8、企業質量管理文件(一份)
9、企業標準文本(執行企業標準的企業提供,一份)
10、HACCP體系認證證書、出口食品衛生注冊(登記)證(已獲得的企業提供。復印件,一式三份)
(二)受理
自接受企業提出的申請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出具書面通知書。
(三)專家審查和產品檢驗
受理申請的省級或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成審查組,到企業進行現場審查。
對現場審查合格的企業,由審查組現場抽取樣品,由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發證前的產品檢驗。
(四)決定
國家質檢部門對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上報的企業申請材料和審查結果進行審定,作出準予或者不予核發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六、期限
(一)專家審查和產品檢驗期限
1、組織完成專家審查:60日內。
2、組織完成發證前的產品檢驗:30日內(特殊產品除外)。
(二)決定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專家審查和產品檢驗期限不計算在內)。
(三)頒發證書期限
在國家質檢總局作出準予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將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頒發、送達申請人。
七、收費標準
(一)根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應繳納費用。
(二)根據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2)價費字127號《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收費管理暫行規定》,生產許可證收費包括審查費(含證書費、差旅費和資料費)、產品檢驗費和公告費。
(三)審查費:根據財政部、國家計委財綜[2002]19號文《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費等收費項目歸屬部門等問題的通知》,生產許可證審查費為每個企業2200元,同一次審查時每增加一個申證單元加收審查費440元。審查費由企業在申請時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交付。
公告費:每個申證單元400元。公告費由獲證企業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交付。
產品檢驗費:由企業按照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向檢驗機構交付。
八,辦公時間
每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法定節假日除外)a
二、設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第二條。
三、許可條件
(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已取得營業執照、食品衛生許可證和企業代碼證書(不需辦理代碼證書的除外);
(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環境條件;
(三)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相關輔助設備,具備與保證產品質量相適應的原料處理、加工、貯存等廠房或者場所。以輻射加工技術等特殊工藝設備生產食品的,還應當符合計量等有關法規、規章規定的條件;
(四)食品加工工藝流程應當科學、合理,生產加工過程應當嚴格、規范,防止生物性、化學性、物理性污染以及防止生食品與熟食品,原料與半成品、成品,陳舊食品與新鮮食品等的交叉感染;
(五)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劑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輔材料加工食品;
(六)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按照有效的產品標準組織生產。食品質量安全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相應的強制性標準要求,無強制性標準規定的,應當符合企業明示采用的標準要求;
(七)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負責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應當了解與食品質量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食品企業必須具有與食品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和質量工作人員。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和影響食品質量安全的其他疾病;
(八)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具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質量檢驗和計量檢測手段。企業應當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檢驗、檢測儀器必須經計量檢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具備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必須委托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公布的、具有法定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委托檢驗;
(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在生產的全過程建立標準體系,實行標準化管理,建立健全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實施從原材料采購、產品出廠檢驗到售后服務全過程的質量管理,建立崗位質量責任制,加強質量考核,嚴格實施質量否決權;
(十)用于食品包裝的材料必須清潔,對食品無污染。食品的包裝和標簽必須符合相應的規定和要求。裸裝食品在其出廠的大包裝上能夠標注使用標簽的,應當予以標注;
(十一)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設備必須安全,保持清潔,對食品無污染。
(十二)符合各類食品《審查細則》的具體要求。
四、實施機關
國家質檢部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五、審批程序
(一)申請
申請人向所在地省級或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核發食品生產許可證,按照下列目錄提交申請材料:
1、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格式文本見附件1、示范文本見附件2)
2、營業執照(復印件,一式三份)
3、食品衛生許可證(復印件,一式三份)
4、企業代碼證(不需辦理代碼證書的企業除外。復印件,一式三份)
5、企業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一式三份)
6、企業生產場所布局圖(一份)
7、企業生產工藝流程圖(一份)
8、企業質量管理文件(一份)
9、企業標準文本(執行企業標準的企業提供,一份)
10、HACCP體系認證證書、出口食品衛生注冊(登記)證(已獲得的企業提供。復印件,一式三份)
(二)受理
自接受企業提出的申請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出具書面通知書。
(三)專家審查和產品檢驗
受理申請的省級或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成審查組,到企業進行現場審查。
對現場審查合格的企業,由審查組現場抽取樣品,由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發證前的產品檢驗。
(四)決定
國家質檢部門對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上報的企業申請材料和審查結果進行審定,作出準予或者不予核發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六、期限
(一)專家審查和產品檢驗期限
1、組織完成專家審查:60日內。
2、組織完成發證前的產品檢驗:30日內(特殊產品除外)。
(二)決定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專家審查和產品檢驗期限不計算在內)。
(三)頒發證書期限
在國家質檢總局作出準予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將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頒發、送達申請人。
七、收費標準
(一)根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應繳納費用。
(二)根據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2)價費字127號《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收費管理暫行規定》,生產許可證收費包括審查費(含證書費、差旅費和資料費)、產品檢驗費和公告費。
(三)審查費:根據財政部、國家計委財綜[2002]19號文《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費等收費項目歸屬部門等問題的通知》,生產許可證審查費為每個企業2200元,同一次審查時每增加一個申證單元加收審查費440元。審查費由企業在申請時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交付。
公告費:每個申證單元400元。公告費由獲證企業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交付。
產品檢驗費:由企業按照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向檢驗機構交付。
八,辦公時間
每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法定節假日除外)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