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授予設區的市級食品流通監管部門的管轄權限范圍內,受理、審核、決定食品流通行政許可(含許可證的申請、變更、注銷、補證、延續)。
食品流通許可事項包括:名稱、經營場所、許可范圍、負責人以及有效期限等內容。
食品流通許可事項中的許可范圍,包括經營方式和經營項目。經營方式按照批發、零售、批發兼零售三種類別核定;經營項目按照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乳制品三種類別核定。嬰幼兒配方乳粉、預包裝食品復熱、散裝熟食、散裝酒精飲料須特別申報經許可后方可經營。擬在食品流通場所對食品進行現場加工的,應向許可機關申請備注“兼營現制現售(須取得餐飲服務許可后方可經營)”。登記注冊部門核準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時按經營項目核定。
預包裝食品復熱,指將采購的預包裝食品現場開包后加熱銷售的經營形式;散裝熟食,是指非預包裝的已加工好可直接食用的食品,不含水果蔬菜等食用農產品,有主食(米面制品)、熟肉制品、涼拌菜等種類;散裝酒精飲料,指散裝銷售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vol的含酒精飲料,包括發酵酒、蒸餾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飲品。散裝酒精飲料必須為獲得生產許可的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經營者不得自行加工或兌制、配制酒類出售。
二、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2009年7月8日國務院令第557號公布)第二十條。
三、行政許可數量及方式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予許可。許可方式為直接申請。
四、 行政許可條件
(一)發放許可證的對象、范圍
1.在流通環節從事食品經營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
2.同一食品經營者在兩個以上地點從事食品流通經營活動的,應按不同地點分別取得食品流通許可。
3.企業的分支機構從事食品流通經營活動,各分支機構應當分別取得食品流通許可。僅由其分支機構執《食品流通許可證》經營的,該企業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
4.從事下列食品流通經營活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
(1)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
(2)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或非自制預包裝食品;
(3)銷售食用農產品;
(4)銷售保健食品;
(5)在國境口岸范圍內經營食品的。
5.法律法規對食品攤販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粵工商食字〔2011〕67號)第一條;《關于進一步明確我省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分工有關問題的通知》(粵機編〔2011〕52號)第八條第二款及本實施辦法。
(二)申請食品流通許可應當符合的條件:
1.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場所。
(1)經營場所與有毒物質(農藥、化合物、氣體等)的生產或產生作用的場所保持安全距離,處于廢水、廢氣、有機廢物、排污、垃圾堆放處理、粉塵等污染源影響范圍之外;
(2)環境整潔,衛生狀況良好,有良好的通風、采光、照明;
(3)地面、墻面、頂面應采用不滲水、不吸水、無毒、易清洗材料鋪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應閉合嚴密;
(4)食品經營場所與生活區分(隔)開;
(5)有倉儲場所的,食品存放應設專門區域,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同庫存放。
2.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或者設施。
(1)有相應的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設施,不得用藥滅鼠;
(2)配有食品陳列或擺放設備,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
(3)經營散裝食品配有洗手設備和存放垃圾的容器;大中型商場、超市設置更衣間,并有洗手、消毒以及處理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銷售散裝熟食須配備“防蠅、防塵、防鼠”并具有加熱或冷藏功能的密閉立體售賣熟食柜,設可開合的取物窗(門),配備專用工用具及容器夾取及售賣;散裝酒精飲料應以密閉容器盛裝并有專用分裝器具。
3.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是指食品經營單位內部專職或兼職的食品質量安全負責人,必須參加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員考核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是指食品經營單位根據經營需要自行確定的從事食品質量檢驗或食品安全檢查等工作的負責人員。
食品經營企業還應有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進貨查驗及記錄制度;
(2)庫房管理制度;
(3)食品衛生保障制度;
(4)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制度。
4.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1)食品與非食品、生食品與熟食品分開擺放;生鮮畜禽、水產品與散裝直接入口食品應有不小于5米的物理隔離;
(2)散裝食品應有明顯的區域或隔離措施,接觸食品的人員、工具、容器、包裝材料等符合食品衛生要求;銷售散裝熟食、酒精飲料應有專用操作區域。
(3)食品不能與有毒有害物質(農藥、化學危險品等)同店經營。
(4)經營預包裝食品復熱的,必須有現場拆包復熱的專用操作區域,并設置使消費者無法接觸復熱食品的高于1.5米的物理隔離設施。
(5)經營嬰幼兒配方乳粉、預包裝食品復熱、散裝熟食、散裝酒精飲料等項目的,應在經營場所建立公示牌,如實公示所經銷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四十一條;《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2009年7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44號公布)第九條;《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粵工商食字〔2011〕67號)第三條;《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09年7月30日工商總局令第43號公布施行)第十一條;《集貿市場食品衛生管理規范》(衛法監發〔2003〕56號)第七條第二項;《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深市監規〔2010〕19號)第六條。
五、申請材料
(一)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提交的材料:
1.《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原件1份);
2.《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驗原件);
3.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經營食品零售的應提供可供商業用途的場所證明;
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考核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考核合格證的,可兼任食品安全管理員;委托辦理的應提供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從業人員(尚未招收其他從業人員的提供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健康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
5.與食品經營有關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原件2份);
6.與食品經營有關的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原件2份):食品經營的空間布局應體現出食品與非食品、散裝食品與預包裝食品進行了明確的分區銷售;特許經營項目位置應在空間布局圖上明確標注;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原件1份);
8.食品類別申報表(原件1份);
9.申辦嬰幼兒配方乳粉批發、預包裝食品復熱、散裝熟食、散裝酒精飲料的,需遞交擬經營的食品生產、供貨者資質證明(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加蓋提供者公章),進口食品應遞交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衛生證書(復印件1份加蓋提供者公章)。
依據:《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條;《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一項;《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08年10月9日國務院令第536號公布)第三十八條;《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乳品質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0〕42號)第一條第四款;《酒類流通管理辦法》(2005年11月7日商務部2005年第25號令公布)第十五條及本實施辦法。
(二)許可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食品流通許可。申請變更食品流通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變更許可申請書》(原件1份);
2.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3.從業人員健康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
4.變更事項相關材料:
(1)變更名稱的,應提交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或名稱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驗原件)。屬地址名稱變更的需提交轄區派出所的更名證明。(原件1份)
(2)變更經營場所的,按新辦的3、5、6項提交材料。
(3)變更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應提交相關決議或證明,以及新任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考核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
(4)變更許可范圍的,涉及食品類別改變的應提交新的食品類別申報表,涉及食品經營設備、工具改變的應提交新的食品經營設備、工具清單。涉及嬰幼兒配方乳粉批發、預包裝食品復熱、散裝熟食、散裝酒精飲料等經營項目的,還應就所涉及的項目按新辦類的第9項提交材料(原件1份)。
5.委托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依據:《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二項;《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及本實施辦法。
(三)許可證注銷申請應當提交的材料:
1.《食品流通注銷許可申請書》(原件1份);
2.《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3.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依據:《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三項及本實施辦法。
(四)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食品流通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續,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注銷食品流通許可。申請延續食品流通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延續許可申請書》(原件1份);
2.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3.從業人員健康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
4. 委托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
依據:《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第五條第四項及本實施辦法。
(五)食品經營者遺失、污損《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申請補辦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許可證補辦申請書》(原件1份);
2.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許可證遺失的,需遞交經營者在報紙上刊登證照遺失并聲明作廢的公告(原件1份)。
被污損的《食品流通許可證》應在申辦同時予以收回。
依據:《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五項及本實施辦法。
(六)食品經營者《衛生許可證》到期、變更原衛生許可證許可事項、遺失《衛生許可證》的,應當重新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
依據:《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第五條第六項。
(七)申請人在許可機關受理許可申請之后至作出許可決定之前,要求撤回許可申請的,應當填寫《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撤回申請書》,許可機關終止辦理許可申請。
依據:《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七項。
六、申請表格
(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供申請人參考)
(二)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供申請人參考)
(三)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包含的內容(供申請人參考)
(四)食品類別申報表
(五)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
(六)食品流通變更許可申請書
(七)食品流通注銷許可申請書
(八)食品流通延續許可申請書
(九)食品流通許可證補辦申請書
(十)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撤回申請書
(十一)指定(委托)書
上述表格見所附文書,可在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各受理窗口免費領取,也可從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http://www.szscjg.gov.cn/)上免費下載。
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機關
(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各轄區分局受理本轄區內食品經營主體的流通許可申請。
(二)寶安區(含龍華新區)、龍崗區(含大鵬新區)轄區內個體工商戶(港、澳、臺居民在內地申辦的個體戶除外)食品流通許可申請,由其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各市場監督管理所代市場監督管理局轄區分局受理。
依據:《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項。
八、行政許可決定機關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各轄區分局決定本轄區內食品經營主體的流通許可申請。
九、行政許可程序
申請人向受理機關遞交申請材料—→受理機關審核材料(必要的進行現場核查)—→發證或不予許可(予以核準的核發食品流通許可證,不予核準的出具駁回申請的書面決定)。
申請材料不齊備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收到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待申請人補正材料后予以受理。
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主體類型變更的,縮小原許可范圍的,以及僅經營預包裝食品原證延續的,可不進行現場核查。其他食品流通許可新辦、變更、延續都應進行現場核查。
進行現場核查時,許可機關應當指派2名以上市場監管人員到現場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核查,現場核查中發現經營者不符合食品經營許可條件但可在10個工作日內經過整改達到許可條件的,現場核查人員可向申請人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不予核查通過。整改時間不計入許可時限。
依據:《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二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及本實施辦法。
十、行政許可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材料補正所需時間以及申請人達不到許可條件需要整改的時間除外)。
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許可決定的,經許可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個10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
十一、行政許可證件及有效期限
《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3年。申請人申報的經營期限低于3年的,按照申請人申報的經營期限核定。企業分支機構核定有效期限不能超過該企業的有效期限。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食品流通經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三項及本實施辦法。
十二、行政許可的法律效力
從事食品流通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食品流通許可后,方可申請辦理營業執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不得從事食品流通經營活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六條。
十三、行政許可收費
無。
十四、行政許可年審或年檢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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