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期限
一、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期限
(一)組織現場核查: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核查工作并報送有關材料。
(二)組織完成產品檢驗:自收到樣品15個工作日內(特殊產品除外)完成檢驗工作并報送檢驗報告。
二、決定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國家質檢總局應當在60個工作日內(云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在45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決定,產品檢驗所需時間(包括樣品送達、檢驗機構檢驗、異議處理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三、頒發證書期限
在國家國家質檢總局或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頒發、送達申請人。
許可結果公開
一、由國家質檢總局做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在其門戶網站陸續公告獲證企業名單及有關信息。
二、由云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做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云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在其門戶網站陸續公告獲證企業名單及有關信息。
收費標準
一、收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
二、審查收費標準:《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審查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1〕03號);
三、檢驗收費標準:《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核定73種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費[1996]1500號)、《關于發布〈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收費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1992]價費字496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新增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質量檢驗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1793號);
四、計費單位
生產許可證收費包括審查費和產品檢驗費。
(一)審查費:企業申領一個類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收取2200元;申領兩個以上類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對每類工業產品分別收取2200元。其中:對同一個類別工業產品,企業申領兩個以上產品單元(每類工業產品包括的產品單元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實施細則為準)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每增加一個產品單元按規定收費標準的20%收取審查費。
(二)國家局已把全部食品產品審批發證下放到省局,省局審批發證的糧食加工品(大米、小麥粉、其他糧食加工品)、食用油(植物、動物)、油脂及其制品、調味品、方便食品、餅干、速凍食品、薯類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茶葉及相關制品、白酒(液態、原酒)、黃酒(原酒、加工灌裝)、其他酒(配制酒、其他蒸餾酒、其他發酵酒)、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產品、食糖、水產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點、豆制品、蜂產品、乳制品、肉制品、飲料、罐頭、冷凍飲品、啤酒(熟啤酒、生啤酒、鮮啤酒、特種啤酒)、葡萄酒及果酒(原酒、加工灌裝)、冷凍飲品、其他食品等28類食品的生產許可證審查費按照預算外資金的管理規定,統一上繳到省財政廳預算外專戶,行政事業收款收據由代收銀行開具。
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昆明市正義支行
帳 號:2502012009024917901
戶 名:云南省財政廳預算外專戶
執收單位編碼:353601
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費收費代碼:16090
(四)產品檢驗費:承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各類產品檢驗收費標準收取。產品檢驗費由企業按照《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收費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1992]價費字496號)中關于產品檢驗收費標準和辦法的規定向檢驗單位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