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食品生產許可審批發證權限
各地(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和國家質檢總局《關于調整部分食品生產許可工作的公告》(總局2010年第75號公告)的規定,為進一步提高行政效率,現決定調整全區食品生產許可審批發證權限,具體如下:
(一)將《關于調整部分食品生產許可工作的通知》(藏質監食函【2012】9號)中所列目錄外的所有食品生產許可審批發證工作由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改為由各地(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
(二)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各地(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做好當地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生產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
(三)自治區局將加強對各地(市)局承擔生產許可審批發證工作的指導檢查;各地市局在具體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應及時向自治區局反映。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