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核查時申請者需提供并交由核查組帶走的文件目錄》
(1)企業治理結構圖(即組織結構圖);
(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投資人的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明復印件;
(3)生產場所有權使用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①使用自有廠房的應提供房屋產權證明,如該廠房屬共有的,還需提供其他產權人準予使用的證明;
②租用廠房的應提供經房屋所在地的基層管理服務站辦理的房屋出租登記手續或經公證的房屋租賃協議(協議中應明確租賃用途為生產食品)和出租方產權證明。
(4)生產設備和設施所有權使用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生產設備和設施所有權證明材料包括生產設備和設施清單、以及對應的正規發票、供貨合同或固定資產臺賬和產權自我聲明等;如為租賃設備的,要有經公證部門公證的租賃合同。
(5)生產加工場所平面圖(標尺寸、面積等主要參數)和生產加工場所周圍環境平面圖;
(6)生產加工場所內各功能車間布局圖(標尺寸、面積等主要參數)和生產設備布局圖;
(7)生產工藝流程示意圖(配有關鍵控制點及關鍵生產設備控制參數);
(8)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9)食品生產許可改進表(不予許可后的申請者再次提出申請的需提供);
(10) 所有人員的身體健康證明復印件:
所有人員是指包括企業質量管理者、生產人員、質量控制人員等所有與生產相關人員。健康證復印件可以將人員健康證集中排列復印在A4上,當企業生產人員數量超過200人,可以將企業主要生產負責人、各車間管理者、企業品控人員等健康證明集中復印在A4紙上,其余生產等人員健康證明,采用分車間、班組整理成電子版表格,內容包括:人員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健康證號、體檢時間、體檢機構名稱等信息。
(11) 檢驗設備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書面報告;
(12) 檢驗人員的資質材料復印件;
(13)負責人和主要從業人員近二年的培訓證明材料復印件(換證企業需提供);
(14) 所有原輔材料清單(與企業生產現場所用原輔材料一致,并與后面所提供的證書一致);
(15) 進口原輔材料的出入境檢驗檢疫衛生注冊證書復印件(涉及到的申請者需提供),要求證書檢驗批次必須含有企業采購批次;
(16) 納入生產許可管理的原輔材料的生產廠家的生產許可證復印件(涉及到的申請者需提供);
將獲得飲料[瓶(桶)裝飲用水類]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的產品作為生產用水的申請者須提供飲料[瓶(桶)裝飲用水類]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17)第三方檢驗機構出具的生產用水的檢驗報告(近一年內的);
(18)本單位的取水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水源評價報告、水源水質跟蹤監測報告(生產飲用天然礦泉水的申請者須提供)。
(19)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符合相應產品要求的清潔作業區空氣潔凈度檢測報告等復印件(涉及到的申請者需提供);
(20) 水處理設備、灌裝線等以及用于水處理、灌裝和其他設施消毒的設備許可批件復印件(生產飲料[瓶(桶)裝飲用水類]的申請者需提供);
(21)檢驗設備設施的所有權使用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22)產品執行的國家、地方食品安全標準文本復印件。
(23)法律法規、生產許可審查細則等規定應當具備的其他證明材料。
上述所需材料應使用A4紙,并加蓋申請者公章或負責人簽字,份數為2份×申證單元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