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食品經營者申請延續食品流通許可的有效期,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許可延續申請書》;
(二)原《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
(三)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原許可項目核準的經營場所、許可范圍、設備設施、空間布局、工藝流程等內容是否有變化的說明材料;
(五)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延續食品流通許可的有效期,同時申請變更食品流通許可的,可一并受理,申請人應當另行提交申請變更食品流通許可應當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七條 食品經營者遺失、污損《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補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許可更換、增(減)補證申請書》;
(二)許可證遺失的,提交經營者在報紙上刊登許可證遺失并聲明作廢的公告原件;
許可證污損的,提交污損的《食品流通許可證》。
(三)申請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交委托書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
第二十八條 許可機關對食品流通許可變更、延續申請的審查,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九條 《食品流通許可證》變更、延續、補辦的有關程序參照本辦法第三章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五章 許可證的管理
第三十條《食品流通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副本證面上應當說明:《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 30日前,食品經營者應當及時到原許可機關申請延續。
第三十一條 《食品流通許可證》及相關申請文書的印制、發放和管理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負責。
空白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由許可機關指定人員管理并登記造冊。打印人員根據需要向管理人員領取,廢棄的《食品流通許可證》交回管理人員登記后銷毀或加蓋作廢戳記留存。
第三十二條食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流通許可證》正本。
第三十三條《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載明:名稱、經營場所、負責人、許可范圍、主體類型、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發證機關及發證日期。
第三十四條《食品流通許可證》發放后,許可證證面信息應當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網站上予以公開。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可以撤銷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許可決定:
(一)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二)許可機關工作人員超越法定權限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三)許可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程序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四)依法可以撤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食品經營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規定撤銷《食品流通許可證》,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注銷手續:
(一)《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且食品經營者未申請延續的;
(二)食品經營者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取得合法主體資格或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食品流通許可證》被依法撤銷,或者《食品流通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流通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依法應當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