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食品經營者主動申請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流通注銷許可申請書》;
(二)《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
(三)與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相關的證明文件。
許可機關受理注銷申請后,經審核依法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核發準予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通知書。
第三十八條 屬于應當依法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情形,食品經營者未主動申請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注銷。許可機關應當出具注銷決定書,說明注銷的具體理由,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網站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 條許可機關應當嚴格對食品流通許可的有關事項進行監督檢查,具體管理規范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建立食品流通許可檔案。具體管理規范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散裝熟食,指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以非預包裝形式零售,已加工好可直接食用的食品,包括熟肉制品、醬腌菜等種類。
乳制品,指以生鮮牛(羊)乳及其制品為主要原料,經加熱干燥、冷凍或發酵等工藝加工制成的各種液體或固體食品。乳制品《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產品類別編號為 0501或 0502。
第四十二條 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已領取《食品衛生許可證》且在有效期限內的,應當及時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按新申請程序辦理。
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已經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且在有效期限內的,繼續有效,需要變更、延續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食品流通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 30日后施行,2009年9月1日通過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許可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