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北京市食品流通許可管理辦法》,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流通環節食品現場制售,指商場超市、便利店,在同一地點當場制作和銷售食品,不提供食品消費場所及設施的經營方式。
提供即食的預包裝食品和散裝食品加熱服務的,不屬于食品現場制售。
第三條 商場超市、便利店從事流通環節食品現場制售的,商場超市、便利店應當取得食品流通許可。
商場超市,指具有企業法人資格,采取柜臺銷售和開架銷售相結合方式銷售食品,實行統一管理,分區銷售,集中收款,經營方式以零售為主的一種經營業態。連鎖經營的商場超市的食品銷售區域經營面積不小于200 平方米。非連鎖經營的商場超市單店食品銷售經營面積不小于400 平方米。
便利店,指具有企業法人資格,采取開架自選銷售食品為主,收銀臺統一結算貨款,統一連鎖經營,經營方式以零售為主的一種經營業態。便利店的食品銷售區域經營面積小于200 平方米。
商場超市出租場地、柜臺給其他經營者從事食品現場制售的,應當由商場超市申請食品流通許可,承租方不得自行申請食品流通許可。
商場超市出租場地、柜臺給其他經營者從事食品現場制售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商場超市為場地、柜臺的產權所有人;
(二)商場超市統一結算貨款;
(三)商場超市對承租方從事食品現場制售的行為統一管理,對食品安全負責。
第四條 從事食品現場制售的食品經營者可以向許可機關就經營場所設計布局等事項先期咨詢。
第五條 申請食品現場制售食品流通許可的程序應當按照《北京食品流通許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標明食品現場制售項目的品種。食品經營者不得從事《食品流通許可證》未標明的現場制售食品的經營。
第七條 申請人應當符合《北京市食品流通許可管理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條件,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制作和銷售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制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加工制作和衛生設備或者設施;
(三)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制作流程,防止食品在制作、銷售、存放等過程中產生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四)具有與本單位食品現場制售活動實際相適應的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五)配備持有效食品安全培訓合格證明的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等規定的條件。
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基本條件詳見《流通環節食品現場制售許可核查標準》(附件一)。
第八條 本規范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的管理制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購查驗管理;
(二)經營場所環境衛生管理;
(三)設施設備衛生管理;
(四)食品用具清洗消毒管理;
(五)人員衛生管理;
(六)人員培訓管理;
(七)加工操作管理;
(八)食品添加劑使用和公示管理;
(九)食品現場制售廢棄物處置管理;
(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管理。
食品現場制售活動中不需要使用添加劑的,申請人可不具有前款第八項規定的規章制度。
第九條 本規范第七條第八項規定的食品添加劑應當具有《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和合法來源。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使用量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GB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要求。
第十條 申請現場制售項目的食品經營者,除提交申請食品流通許可應當提交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明;
(二)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現場制售項目的工具清單應當按照具體品種分類提交,包括品名、廠牌、數量、尺寸、備注等內容;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施空間平面布局圖:現場制售項目的空間平面布局圖應當按照具體品種分類提交(A4 紙,一項申請內容一張圖),布局圖應當標明面積、尺寸、比例、人流物流、設備設施位置等;
(四)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操作流程文件:操作流程應當說明加工操作程序、加工操作過程關鍵項目控制標準和設備操作與維護標準,各工序、各崗位人員的要求及職責。
(五)符合本規范第八條規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的具體內容可參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國食藥監食〔2011〕395 號)。
第十一條 本規范自公布之日起30 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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