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名稱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含發證、換證、增項、遷址、集團公司生產廠點變化及其他生產條件變化情況)
二、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三、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3.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5.《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6. 《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7.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四、實施主體及受理范圍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事項,由各設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受理,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及國質檢食監函[2010]914號文件規定負責審批發證。
五、許可條件
(一)有營業執照;
(二)有與所申請生產的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所申請生產的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手段;
(四) 有與所申請生產的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五) 具有健全有效的企業質量管理制度和產品質量責任制度;
(六)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后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八) 符合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的要求;
(九)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應符合其規定。
六、申請人需提交的申請材料(一式兩份)
(一)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申請
1、《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請依據相關產品生產許可實施細則及審查通則明示的申請書格式填寫,格式文本下載見第十四條);
2、加蓋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提交書面申請時應同時提交營業執照原件核對),經營范圍覆蓋申報的產品;
3、產品使用說明書或產品標簽(工業和商用電加熱設備產品生產企業無需提供);
4、企業管理制度目錄(工業和商用電加熱設備產品生產企業無需提供);
5、產品型式檢驗報告(壓力鍋、塑包、紙包生產企業可在實地核查時提供,餐具洗滌劑、工業和商用電加熱設備產品生產企業申請時無需提供);
6、企業生產使用的原輔材料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強制性標準規定、安全衛生要求的《企業自我聲明》(工業和商用電加熱設備產品生產企業無需提供);
7、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等證件原件及復印件(換證時提供);
8、環保證明材料(僅適用于餐具洗滌劑生產企業);
9、組織機構代碼證(僅適用于餐具洗滌劑生產企業,申請時需攜帶原件);
10、相關產品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其它材料。
(二)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增項、遷址、增加生產廠點及條件發生較大變化申請(一式兩份)
1、同第六條第(一)項要求。
2. 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等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三)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名稱變更申請(企業名稱發生變化而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未發生變化)(一式兩份)
1、《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書》(請依據相關產品生產許可實施細則及審查通則明示的申請書格式填寫);
2. 加蓋企業公章的變更前、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更名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4.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生產地址和條件未發生變化的證明原件;
5. 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等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6、變更前后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僅適用于餐具洗滌劑生產企業);
(四)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住所名稱、生產地址名稱變更申請(企業住所名稱、生產地址名稱發生變化而實際住所地址、生產地址及生產條件未發生變化)(一式兩份)
1、《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書》(請依據相關產品生產許可實施細則及審查通則明示的申請書格式填寫);
2、加蓋企業公章的變更前、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3、當地公安部門或有關政府部門出具的住所或生產地址名稱變更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生產地址和條件未發生變化的證明原件;
5、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等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6、變更前后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僅適用于餐具洗滌劑生產企業)。
(五)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遺失、毀損補領申請(一式兩份)
1、《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補領申請書》(請依據相關產品生產許可實施細則及審查通則明示的申請書格式填寫);
2、加蓋企業公章的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3、在省級以上報刊發布原生產許可證書遺失和作廢聲明的報刊原件(聲明中應當明確補辦原因、六十日異議期限、異議受理電話等內容)。
(六)集團公司與所屬單位一起申領許可證(含增加生產廠點)(一式兩份)
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產基地(以下統稱所屬單位)具有法人資格的,可以單獨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不能以所屬單位名義單獨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各所屬單位無論是否具有法人資格,均可以與集團公司一起提出辦理生產許可證申請,需提交材料如下:
1、集團公司與分公司分別填寫申請書,集團公司申請書封面加蓋集團公司公章,分公司申請書封面應加蓋集團公司和分公司公章;
2、集團公司出具的與所屬分公司的關系證明原件(需集團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
3、集團公司和所屬分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對);
4、其他材料同第六條第(一)項要求。
說明:
1、如企業同時存在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六)項情形的,請按照相應條款要求提交申請材料,相同材料不需重復提交。
2、企業提交的各證書復印件、附件以及申請書封皮等均需加蓋企業公章確認。
七、申請人應履行的義務
(一)申請人應當理解掌握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并根據要求自查是否具備取證條件。
(二)申請人登錄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網站(www.12365.sd.cn),填報申請書,按要求在線申報后提交相關書面申請材料,保證在線申報材料與書面材料一致。
(三)申請人應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并承擔因提供不真實材料而產生的法律后果。
(四)申請人應當積極配合行政許可主管部門依法組織實施的現場評審,按要求完成不符合項的整改工作。
(五)認真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八、申請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 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行政許可申請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九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處違法生產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企業被吊銷生產許可證的,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同一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許可證。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一百零三條 企業試生產的產品,必須經承擔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依據產品實施細則規定批批檢驗合格,并在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標明“試制品”后,方可銷售。對國家質檢總局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企業從即日起不得繼續試生產該產品。
(六)法律法規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九、許可程序
(一)申請 申請人需通過省質監局網上辦事大廳提交申請,提交成功后到所在市質監局政務大廳提交書面申請材料。
通過網上辦事大廳提交申請,請登錄省質監局網站(www.12365.sd.cn),在線填寫申請人信息并上傳申請材料掃描件。申請人在提交書面材料時,須同時提交申請材料原件供工作人員核對。申請人不能提交原件或原件與申請材料不符的,行政許可終止。
(二)受理 市質監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決定、不予受理決定,或者一次性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內容。
需要補正申請材料的,市質監局將退回申請材料,本次行政許可程序終止。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后再次提出的申請為一項新的申請。
(三)實地核查 省生產許可證審查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1個工作日內組織審查員對申請人進行實地核查。
(四)審批 省質監局自做出受理決定之日起42個工作日內(產品檢驗、送樣時間不計算在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五)發證 符合許可條件的,省質監局在作出決定準予行政許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生產許可證,;不符合許可條件的, 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企業到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機關領取相關證件文書。
(六)查詢 申請人可登錄省質監局網站(www.12365.sd.cn)申請人申報賬戶實時查詢辦理進程。
(七)終止 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后,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質檢總局第149號令)規定,由省質監局終止辦理行政許可: 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補正有關申請材料的;申請人撤回行政許可申請的;賦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依法需要繳納費用,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予以繳納的;其他依法應當終止辦理行政許可的。
申請人撤回行政許可申請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符合要求的《行政許可事項終止申請書(申請人用)》(格式文本下載見第十四條)。
十、許可期限
42個工作日(產品檢驗、送樣時間不計在行政許可期限之內)。
十一、收費依據、標準及繳費方式
收費依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1]3號)
收費標準:不同類別的產品分開收費,同一類別申報一個單元收取2200元,每增加一個產品單元增收440元審查費。
繳費方式:申請人須在政務大廳窗口領取受理通知書時一并到市局專設收費窗口繳納費用。
申請人未按規定繳納費用的,行政許可程序終止。
十二、審批結果公告
我局在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網站(www.12365.sd.cn)行政許可信息查詢專欄上統一公告本局審批的準予行政許可的相關信息。
十三、受理申請地點、時間和咨詢服務電話
具體見各設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網站公布的信息(各市質監局地址及聯系方式)。
十四、其他事項
申請書格式文本及示范文本請到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網站(www.12365.sd.cn) “行政許可-表格下載”中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