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產經營者是保證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只有從法律制度上確保食品生產經營者切實做到依法生產經營,誠實守信,對食品安全負起應盡的社會責任,才能建立起保障食品安全的長效機制。為此,食品安全法進一步強化了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責任,明確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同時確立了以下制度,以進一步強化食品生產經營者作為保證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法定義務:
生產經營許可制度
目前全國共有食品生產企業44.8萬家,其中規模以上企業26萬家,食品市場占有率72%;規模以下、10人以上企業6.9萬家,食品市場占有率18.7%;10人以下企業35.3萬家,食品市場占有率9.3%。食品生產經營事關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所以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其中,從事食品生產活動的,應當到所在地的縣級質量監督部門申請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流通活動的,應當到所在地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食品流通許可;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的,應當到所在地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餐飲服務許可;經許可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這里應當指出三點:
一是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和流通的許可;農民個人銷售其自產的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
二是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實施多年的食品衛生許可,在食品安全法施行后,分別被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所取代,今后衛生行政部門也不再頒發食品衛生許可。所以,擬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不需要再到衛生部門辦理食品衛生許可。
三是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安全法施行前已經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等相應許可證的,該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許可證過了有效期后,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到有關的監管部門辦理新的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