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套辦法從制度設計上對我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體系進行了優化和完善,實施效果值得關注。同時建議盡快出臺微小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管理辦法。
葉嵐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博士
前段時間,CFDA發布了《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加強了國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的許可制度。這兩項規章將與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同期施行。
堅持簡政放權,在許可數量上作減法
1.減少行政主體數量 相關行政主體數量從分段監管時期的4家減少到食藥監部門1家。2009年《食品安全法》頒布后,質監、工商和衛生部門分別出臺了《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添加劑生產監督管理規定》、《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和《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其中,餐飲服務許可由食藥監部門負責執行。此輪《食品安全法》修訂后,食品安全生產經營許可職責全部整合入食藥監部門,權力和責任更加集中,監管工作更加連貫。
2.減少許可文件數量 許可辦法從過去的4部減少為2部,在數量上減少了五成。原來由質監部門負責的食品生產許可與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歸并入《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原來由工商和食藥監部門負責的食品流通許可和餐飲服務許可,并入《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許可辦法在數量上“瘦身”的同時,內容更加飽滿,可操作性更強。
3.明確許可證發放原則 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減負”。食品生產許可原則由“一品一證”改變為“一企一證”,降低了企業增加食品品種的門檻。從表面上看,食品生產企業“一企多證”現象將會減少;從更深層次看,此舉有助于監管部門從繁瑣的產品監管中釋放出冗余的監管資源,并將其配置到強化食品生產企業的資質審查過程中,符合發達國家食品安全監管的普遍做法。同時,辦法規定食品經營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與監管對象的特征更加匹配。
堅持科學監管,在許可內涵上作加法
1.建立食品生產經營分類許可制度 兩套辦法提出,根據食品風險程度對食品生產經營實施分類許可的要求,其中生產31類,經營10類。一方面,按食品種類發放生產經營許可,有助于增加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專業性。
另一方面,此舉亦是加強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風險控制的創新舉措。保障食品安全的本質,是將食品安全風險控制在消費者可接受的范圍內,按品種發放許可從生產經營源頭對食品安全的風險源進行了區分,為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管理打下基礎。根據風險程度對監管客體進行分類的做法,在金融市場、環境污染和安全生產等監管領域比較常見,在食品安全監管領域,美、日等發達國家也采取了按照食品品種劃分監管部門職責的做法。
2.建立縣級以上地方食藥監部門負總責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體系 國家總局負責監督指導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管理工作,并制定相關通則和細則。省級食藥監部門根據食品類型和風險狀況確定市、縣級食藥監部門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管理權限,負責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許可。此外,還可制定地方特色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縣級以上地方食藥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與審查工作,強調了地方政府在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責任。
3.增加了通過信息化建設提升行政許可效率的要求 此次出臺的兩套辦法改變了以往食品生產、流通和餐飲服務許可制度各自所遵循的原則互不統一的狀況,提出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在行政許可領域,完備的信息化建設能夠在相當程度上促進基礎數據管理,提升信息傳遞效率,簡化許可申請手續,實現“人不跑信息跑”的效果,從技術上為實現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管理工作的公開、便民、高效提供可行的解決方案。信息公開是現代政府治理的大勢所趨,加快信息化建設步伐,不僅能夠優化許可管理工作,而且能為今后更大范圍內的政府信息公開早做準備。
值得一提的是,信息化建設并不簡單等同于將電腦、網絡引入許可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設應當著重解決兩方面問題:一是新增信息化平臺與已有信息化平臺的資源整合;二是監管人員對信息化作業的適應能力。
總之,兩套辦法從制度設計上對我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體系進行了優化和完善,實施效果值得關注。另有相關資料顯示,我國目前約有食品生產加工企業50萬家,其中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17.3萬家,獲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的企業3300余家,絕大多數食品生產企業規模較小、人數較少,這個現象在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領域更為普遍,這也意味著,相當數量的食品生產經營主體未被納入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的審查范圍。因此,在強化辦法執行的同時,呼吁相關部門盡快出臺微小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