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食藥監餐飲〔2018〕205號
各區市場監管局:
按照《上海市食品經營領域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十二條”措施》,本市對部分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超過許可或臨時備案范圍和改變場所、設施、設備等條件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是餐飲單位發生較多的高風險違法行為,有必要告知餐飲單位依法經營。為進一步做好餐飲服務許可和監管工作,我局制定了第一批餐飲服務許可和監管承諾書參考樣式,請各區市場局參照使用。
特此通知。
附件:
1.根據申請材料作出食品經營許可決定告知承諾書(參考樣式)
2.不得超過許可或臨時備案范圍、改變條件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告知承諾書(參考樣式)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22日
(公開范圍:主動公開)
附件: 滬食藥監餐飲〔2018〕205號附件.docx
附件1
根據申請材料作出食品經營許可決定告知承諾書(參考樣式)
____________(申請人):
根據本市食品經營許可相關規定,我局將根據你(單位)提供的申請材料做出食品經營許可決定,不對食品經營場所開展現場核查。現將有關要求告知如下:
一、你(單位)應當確保食品經營場所和設施設備符合本告知書附件所列條件,并與申請材料一致。你(單位)應當在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后依法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二、我局將在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之日起1個月內,對你(單位)食品經營活動開展監督檢查。檢查中發現食品經營條件不符合要求,或者提交的申請材料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撤銷《食品經營許可證》;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法查處。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你(單位)如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我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海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申請人承諾:
我(單位)已仔細閱讀并知曉以上告知的全部內容,承諾能夠滿足相關條件和要求,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
申請人(蓋章或簽字):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件1-1
食品經營場所和設施設備條件(飯店、飲品店、甜品站)
一、適用范圍及解釋
1、 本附件適用于下列食品經營許可事項:主體業態為餐飲服務經營者(各類飯店、飲品店或者甜品站),經營項目為熱食類食品制售(簡單加熱)、糕點類食品制售(簡單處理)、冷食類食品制售(簡單處理)、自制飲品制售中的一種或數種。
2、 上述簡單加熱,指采用蒸、煮、微波等方式加熱成品至適合溫度的加工操作方式,允許有食品簡單處理操作(如:拆封、擺盤、調制調味)。簡單加熱、簡單處理應當沒有采用煎、炸、炒等方式制作和原料中包含大量辣椒、咖喱等產生強烈氣味的品種,確保不產生油煙、異味、廢氣。
二、場所和設施設備條件
1、 具有與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餐飲服務場所。該場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
2、 根據經營項目設置相應的經營設備或設施,以及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設備或設施。貯存、運輸、陳列有特殊溫度、濕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應配備冷庫、冰箱等食品保存設施。
3、 直接接觸食品的設備或設施、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等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明,應為安全、無毒、無異味、防吸收、耐腐蝕且可承受反復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潔和保養。
4、 應當選擇有給排水條件的地點,設置食品加工制作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備餐等加工操作條件,以及食品存放場所、更衣、清潔工具存放場所等。場所內禁止設立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的區域。
5、 分開設置原料通道及入口、成品通道及出口、使用后餐飲具的回收通道及入口。無法分設時,應保證在不同時段分別運送原料、成品、使用后的餐飲具,或者使用無污染的方式覆蓋運送成品(配備成品運送容器)。
6、 食品處理區內應當設置相應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設施和用品,員工專用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應當有洗手消毒方法標識。
7、 食品處理區應當設存放廢棄物或垃圾的帶蓋容器。產生廢棄食用油脂的,應當安裝并使用油水分離器。
8、 食品處理區地面應當無毒、無異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統。墻壁應當采用無毒、無異味、不易積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門、窗應當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并能有效通風、防塵、防蠅、防鼠和防蟲。天花板應當采用無毒、無異味、不吸水、表面光潔、耐腐蝕、耐溫的材料涂覆或裝修。
9、 配備大小和數量能夠滿足需要的餐具和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用具、容器(簡稱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潔設施。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應當專用,與食品原料、清潔用具(如:拖把、掃帚)及接觸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的清洗水池分開設置。中型及以上飯店應當配備洗碗機(全部使用一次性餐飲具的除外)。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潔設施應當標記明顯,結構密閉并易于清潔。
10、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應當有明顯的區分標識,存放區域分開設置。
11、 食品和非食品(不會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庫房應當分開設置。冷藏、冷凍柜(庫)數量和結構應當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開存放,有明顯區分標識。冷凍(藏)庫設有正確指示內部溫度的溫度計。
12、 更衣場所與餐飲服務場所應當處于同一建筑內,有與經營項目和規模相適應的空間、更衣設施和照明。
13、 餐飲服務場所內設置廁所的,其出口附近應當設置洗手設施。食品處理區內不得設置廁所。
14、 從事糕點類食品制售(簡單處理)、冷食類食品制售(簡單處理)或現榨果蔬汁制作的,應當設置專間或者專用操作區內。專間和專用操作區應有明顯的標識,標明其用途,并符合下列條件:
(1)專間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食品傳遞窗應專用并為開閉式,專間其他窗戶應為封閉式。專間門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堅固材質,能夠自動關閉。專間外設專用更衣設施,專間入口處設專用洗手、消毒設施。專間內設專用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冷藏設施和空氣消毒設施。
(2)專用操作區應當設置在清潔操作區內,不得設置在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等操作區內。專用操作區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專用操作區或其附近設專用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冷藏設施和洗手、消毒設施。
15、 中型及以上飯店應當采用電子顯示屏、透明玻璃墻等方式,公開制作、專間、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加工操作過程。
16、 各類飯店、飲品店(包括飯館、咖啡館、酒吧、茶座)保持就餐場所的空氣流通,衛生間具有獨立排風系統。
附件1-2
食品經營場所和設施設備條件(現制現售)
一、適用范圍及解釋
本附件適用于下列食品經營許可事項:主體業態為餐飲服務經營者(現制現售),經營項目為自制飲品制售(風味飲料、茶、咖啡或者植物飲料)。
二、場所和設施設備條件
1、 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現制現售場所,使用面積應不小于8m2。食品現制現售場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
2、 根據經營項目設置相應的經營設備或設施,以及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設備或設施。貯存、運輸、陳列有特殊溫度、濕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應配備冷庫、冰箱等食品保存設施。
3、 直接接觸食品的設備或設施、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等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明,應為安全、無毒、無異味、防吸收、耐腐蝕且可承受反復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潔和保養。
4、 應當選擇有給排水條件的地點,設置食品加工制作以及食品工用具和容器清洗消毒、備餐等加工操作條件,以及食品存放場所、更衣、清潔工具存放場所等。場所內禁止設立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的區域。
5、 分開設置原料通道及入口、成品通道及出口。無法分設時,應保證在不同時段分別運送原料、成品,或者使用無污染的方式覆蓋運送成品(配備成品運送容器)。
6、 設置相應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設施和用品,員工專用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應當有洗手消毒方法標識。
7、 設置存放廢棄物或垃圾的帶蓋容器。
8、 地面應當無毒、無異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統。墻壁應當采用無毒、無異味、不易積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門、窗應當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并能有效通風、防塵、防蠅、防鼠和防蟲。天花板應當采用無毒、無異味、不吸水、表面光潔、耐腐蝕、耐溫的材料涂覆或裝修。
9、 配備大小和數量能夠滿足需要的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用具、容器清洗、消毒、保潔設施。清洗消毒水池應當專用,與食品原料、清潔用具(如:拖把、掃帚)及接觸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的清洗水池分開設置。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潔設施應當標記明顯,結構密閉并易于清潔。
10、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應當有明顯的區分標識,存放區域分開設置。
11、 食品和非食品(不會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庫房應當分開設置。冷藏、冷凍柜(庫)數量和結構應當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開存放,有明顯區分標識。冷凍(藏)庫設有正確指示內部溫度的溫度計。
12、 更衣場所與食品現制現售場所應當處于同一建筑內,有與經營項目和規模相適應的空間、更衣設施和照明。
13、 食品現制現售場所內不得設置廁所。
附件1-3
食品經營場所和設施設備條件(單位食堂)
一、適用范圍及解釋
本附件適用于下列食品經營許可事項:主體業態為單位食堂(企事業單位食堂),經營項目為熱食類食品制售或(和)糕點類食品制售(不含冷加工操作)。上述集體食堂用餐人數應在50人及以下,或者食品處理區應在面積15㎡及以下。
二、場所和設施設備條件
1、 具有與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餐飲服務場所。該場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
2、 根據經營項目設置相應的經營設備或設施,以及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設備或設施。貯存、運輸、陳列有特殊溫度、濕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應配備冷庫、冰箱等食品保存設施。
3、 直接接觸食品的設備或設施、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等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明,應為安全、無毒、無異味、防吸收、耐腐蝕且可承受反復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潔和保養。
4、 應當選擇有給排水條件的地點,設置食品加工制作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備餐等加工操作條件,以及食品存放場所、更衣、清潔工具存放場所等。場所內禁止設立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的區域。
5、 分開設置原料通道及入口、成品通道及出口、使用后餐飲具的回收通道及入口。無法分設時,應保證在不同時段分別運送原料、成品、使用后的餐飲具,或者使用無污染的方式覆蓋運送成品(配備成品運送容器)。
6、 食品處理區內應當設置相應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設施和用品,員工專用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應當有洗手消毒方法標識。
7、 食品處理區應當設存放廢棄物或垃圾的帶蓋容器。產生廢棄食用油脂的,應當安裝并使用油水分離器。
8、 食品處理區地面應當無毒、無異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統。墻壁應當采用無毒、無異味、不易積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門、窗應當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并能有效通風、防塵、防蠅、防鼠和防蟲。天花板應當采用無毒、無異味、不吸水、表面光潔、耐腐蝕、耐溫的材料涂覆或裝修。
9、 配備大小和數量能夠滿足需要的餐具和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用具、容器(簡稱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潔設施。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應當專用,與食品原料、清潔用具(如:拖把、掃帚)及接觸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的清洗水池分開設置。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潔設施應當標記明顯,結構密閉并易于清潔。
10、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應當有明顯的區分標識,存放區域分開設置。
11、 食品和非食品(不會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庫房應當分開設置。冷藏、冷凍柜(庫)數量和結構應當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開存放,有明顯區分標識。冷凍(藏)庫設有正確指示內部溫度的溫度計。
12、 更衣場所與餐飲服務場所應當處于同一建筑內,有與經營項目和規模相適應的空間、更衣設施和照明。
13、 餐飲服務場所內設置廁所的,其出口附近應當設置洗手設施。食品處理區內不得設置廁所。
14、 設置符合專間或者專用操作區要求的備餐場所。專間和專用操作區應有明顯的標識,標明其用途,并符合下列條件:
(1)專間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食品傳遞窗應專用并為開閉式,專間其他窗戶應為封閉式。專間門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堅固材質,能夠自動關閉。專間外設專用更衣設施,專間入口處設專用洗手、消毒設施。專間內設專用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冷藏設施和空氣消毒設施。
(2)專用操作區應當設置在清潔操作區內,不得設置在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等操作區內。專用操作區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專用操作區或其附近設專用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冷藏設施和洗手、消毒設施。
附件2
不得超過許可或臨時備案范圍、改變條件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告知承諾書(參考樣式)
食品經營者超過許可核準的范圍,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超過臨時備案的范圍,或者改變場所、設施、設備等條件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可能導致食物中毒、油煙擾民等嚴重的后果,是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重點查處的違法行為(常見情形見附件2-1)。此類違法行為一經查實,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處以較高數額罰沒款的行政處罰,甚至撤銷《食品經營許可證》或臨時備案公示卡。
食品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核準的主體業態和經營品種,臨時備案公示卡載明的經營品種和方式,以及許可核準或臨時備案的場所、設施、設備等條件開展食品經營,切勿超過許可或臨時備案范圍、改變許可核準或臨時備案的條件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經營范圍或經營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區市場監管局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證》,或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申請重新辦理臨時備案。
食品經營者承諾:
我(單位)已仔細閱讀并知曉以上告知的全部內容,承諾依法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并愿意承擔違法經營和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
食品經營者(蓋章或簽字):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件2-1
超過許可或臨時備案范圍、改變條件從事食品經營的常見情形及可能后果
編號 |
常見違法情形 |
主要問題和可能后果 |
1 |
《食品經營許可證》主體業態無“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根據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訂購要求,從事膳食集中加工、分裝和分送活動 |
不具備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當具備的膳食冷藏、加熱保溫等食品安全條件,導致食物中毒的風險較大 |
2 |
《食品經營許可證》主體業態“食品銷售經營者”,超范圍現場制作膳食、飲品等食品 |
不具備現場制作膳食、飲品的食品安全條件,導致食物中毒的風險較大,并可能發生油煙擾民 |
3 |
《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品種“自制飲品制售”,或臨時備案公示卡經營品種“自制飲品”,超范圍現場制作飯菜、糕點等食品 |
不具備現場制作飯菜、糕點的食品安全條件,導致食物中毒的風險較大,并可能發生油煙擾民 |
4 |
《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品種無“冷食類食品制售”,或取得臨時備案公示卡的小型餐飲(不得經營冷食類食品),超范圍現場制作冷菜、色拉等冷食類食品 |
不具備現場制作冷菜、色拉等冷食類食品的食品安全條件,導致食物中毒的風險較大 |
5 |
《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品種無“生食類食品制售(即食生食品)”,或取得臨時備案公示卡的小型餐飲(不得經營生食水產品),超范圍現場制作生魚片等即食生食品 |
不具備現場制作生魚片等即食生食品的食品安全條件,導致食物中毒的風險較大 |
6 |
《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品種無“糕點類食品制售(含冷加工操作)”或“糕點類食品制售(僅冷加工操作)”,或取得臨時備案公示卡的小型餐飲(不得經營冷加工糕點),超范圍現場制作裱花蛋糕、慕斯蛋糕、提拉米蘇等冷加工糕點 |
不具備現場制作冷加工糕點的食品安全條件,導致食物中毒的風險較大 |
7 |
《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品種“糕點類食品制售(蒸煮類糕點)”,或臨時備案公示卡經營品種“熱食類(簡單處理,不產油煙、異味、廢氣)”,超范圍經營烹、煎、炒、烤、炸等非蒸煮工藝制作的品種 |
可能發生油煙擾民 |
8 |
發證時僅具備制作不產生油煙餐飲項目(如:蒸煮類、火鍋類)的經營條件,發證后擅自改變許可條件,增加烹、煎、炒、烤、炸等設施,經營產生油煙的餐飲項目 |
可能發生油煙擾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