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業產品、特殊食品生產許可技術評審工作管理,規范工業產品、特殊食品生產許可技術評審活動,保證生產許可技術評審工作質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列入安徽省省級政府權責清單目錄,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含委托市級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的工業產品、特殊食品生產許可技術評審工作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業產品、特殊食品生產許可技術評審,是指對申請工業產品、特殊食品生產許可的單位(以下統稱申請單位),是否符合許可條件所進行的書面和現場等的技術性核查、評價活動。
第四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可以委托具備工業產品、特殊食品生產許可技術評審服務能力的機構(以下簡稱評審機構)承擔技術評審工作。
第五條 委托的評審機構應當通過政府采購方式選擇確定。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與中標評審機構簽訂委托評審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有效期最長不超過3年。
第六條 工業產品、特殊食品生產許可技術評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七條 工業產品、特殊食品生產許可技術評審費用列入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年度預算,支出按照規定程序和標準辦理。評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申請單位收取或變相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評審機構和人員
第八條 評審機構應當嚴格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和技術標準的要求開展技術評審工作,提供客觀、真實、準確的評審結論,并對評審結論負責。
第九條 評審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對本機構評審工作全面負責。
第十條 評審機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能夠獨立公正地開展評審工作;
(二)具有必要的辦公場所、工作設施、文件資料保存設施等工作條件;
(三)評審機構應設置評審技術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應當具備高級工程師職稱,且具有工業產品或特殊食品生產許可相關技術評審工作經歷;
(四)評審機構具有與評審工作相適應的符合條件的在編或簽有聘期不少于5年的評審人員。
(五)建立與評審工作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管理制度、責任制度等。依據本辦法和工業產品、特殊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的要求,明確機構的評審程序、時限、內容、標準、整改項目確認、評審報告審核等與評審有關的要求;
(六)不得從事工業產品、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七)不得從事與評審項目有關的有償咨詢工作。
第十一條 評審機構應當建立工業產品、特殊食品生產許可評審人員名錄,記錄評審人員的基本信息和評審類別等事項,并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評審人員在評審類別范圍內開展評審工作。
第十二條 評審人員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并經考核合格:
(一)遵紀守法,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熟悉工業產品、特殊食品質量管理,掌握工業產品、特殊食品有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熟悉、精通、掌握與評審項目相關的生產、檢驗檢測工作管理要求,掌握相關生產工藝流程以及檢驗檢測方法等要求;
(三)具有工程師以上職稱或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培訓頒發的資格證書,有5年以上與所從事評審項目相關的工業產品、特殊食品檢驗檢測或安全管理工作經歷,能夠根據評審情況做出符合性判斷。
(四)依法應當取得的其他資格證書。
(五)年齡在7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
第十三條 評審機構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委托負責組織評審人員的培訓考核,培訓考核按照相關規定和考核大綱要求進行。
第十四條 評審機構應當加強對評審人員的管理,保證其能力和水平持續符合評審工作要求。
第十五條 評審機構應當對評審人員開展繼續教育。可以自行組織或委托有資質的機構組織實施評審人員的繼續教育培訓和考核。
第十六條 評審人員每年繼續教育培訓不少于24學時,具有兩項以上評審資質的不少于40學時,具有三項以上評審資質的不少于64學時。繼續教育培訓課程應當覆蓋評審員承擔的所有評審類別。
第十七條 評審人員參加評審工作經歷每年度不得少于3次,并且應當覆蓋所有已取得的評審資格項目。
第十八條 評審機構應當對評審人員名錄實施動態管理,評審人員不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將其從名錄中移除。評審人員發生變動的,應當自發生變動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變動情況向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三章 評審工作要求
第十九條 申請單位的行政許可申請受理后,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在2個工作日內向被委托的評審機構發出評審委托通知書。
第二十條 評審機構接到評審委托通知書后,應當從人員名錄中,以隨機方式選擇評審人員組成評審組(以下簡稱評審組)。評審組由2至3人組成,并從中確定評審組長。
評審組長應當具有工程師以上職稱, 5年以上許可技術評審相關工作經歷和較強的組織能力。評審組長是評審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評審過程的規范性和評審結論的客觀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 被委托的評審機構在收到評審委托通知書2個工作日內,制定現場核查計劃,并將計劃書面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批準。
第二十二條 計劃批準后,評審機構應當依法提前告知申請單位具體評審日期。
第二十三條 評審人員應當遵循回避原則,不得對以下申請單位進行評審:
(一)就職過(含現就職)的單位;
(二)提供過咨詢服務的單位;
(三)與申請單位相關負責人存在近親屬關系的;
(四)參加申請單位上一次評審工作的;
(五)與申請單位有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
第二十四條 申請單位有正當理由認為評審組的組成不利于評審的公正性或者不能保護申請單位的商業秘密時,應當在評審工作開展前書面向評審機構提出,評審機構應當重新安排評審人員。
第二十五條 評審機構應當在實施現場評審工作2個工作日前將評審通知抄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和設區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二十六條 現場評審工作一般應當在1至2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情況下最長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
第二十七條 評審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如實、全面地做好評審記錄。現場評審工作結束,評審組應當及時向評審機構提交評審工作報告、評審記錄及其相關見證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八條 評審機構自收到評審委托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評審工作報告、評審記錄及其相關見證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九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審評機構提交的評審工作報告、評審記錄及其相關見證材料,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三十條 評審機構應當依法做好評審記錄、評審報告和申請單位提供的相關資料等評審材料的歸檔和管理。
第三十一條 評審機構應當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管理,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無故拒絕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的評審任務;
(二)不得將評審工作轉包或再委托給其他機構進行;
(三)不得聘用本機構評審人員名錄以外的人員進行評審工作。因特殊情況,確需外聘專家的項目,需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同意,外聘專家人數不超過評審組人數的三分之一;
(四)不得向申請單位提供有償或變相有償咨詢服務;
(五)不得泄漏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六)不得參與申請單位的生產經營性活動;
(七)不得推銷產品、推薦服務。
第三十二條 評審人員從事評審工作,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接受任何有價證券、禮品和現金;
(二)不得由申請單位承擔住宿、交通等費用;
(三)評審工作期間,不得參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響評審工作和結論的吃請、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
(四)不得泄露評審過程中知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五)不得參與申請單位的生產、銷售等經營性活動;
(六)不得向申請單位提供有償或變相有償咨詢服務、推銷產品或利用評審之便干預申請單位正常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三條 評審機構應當制定評審人員廉潔自律規定,評審人員簽訂廉潔自律承諾書,廉潔自律承諾書由評審組長在評審首次會議中宣讀后交申請單位留存。
第三十四條 申請單位對評審工作有異議時,可以書面向評審機構反饋意見或者向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訴。評審機構或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予以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申請單位。評審機構調查處理的,還應當將調查處理結果報告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評審機構應當主動接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并于年底前,向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本年度的評審工作總結。
第三十六條 評審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辦公地址、所有制性質、隸屬關系等發生變更時,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書面報告。
第三十七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每年對評審機構評審工作質量開展不少于1次的監督抽查。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委托的評審機構評審工作質量進行檢查。
第三十八條 評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視情節分別給予約談、通報批評、暫停委托、永久不予委托的處理。情節嚴重的,造成重大后果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一)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出具失實評審報告的;
(三)評審中發現問題未予記錄的;
(四)評審機構不再符合規定條件或者監督抽查不合格的;
(五)未按照規定時限實施評審工作的;
(六)增設許可條件或者降低許可條件評審的;
(七)未按照規定報告年度評審工作總結,或者機構、人員發生變化未按規定向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或備案的;
(八)違反本辦法三十一條規定的;
(九)評審機構的評審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
(十)被認定存在其他違法違規情形的。
第三十九條 評審人員在評審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評審機構應當對責任人員進行處理,及時將其從評審人員名錄中剔除,并將處理結果報告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所稱工業產品、特殊食品生產許可事項包括:
(一)電線電纜
(二)危險化學品
(三)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及容器(委托市局)
(四)化肥(委托市局)
(五)直接接觸食品的材料等相關產品
(六)嬰幼兒配方食品
(七)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八)保健食品
第四十一條 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可參照本辦法依法制定普通食品(含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經營許可技術評審工作管理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