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二、法律依據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市場總局第16號令)第十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許可,依法需要對設備、設施、產品、物品等進行檢驗、檢測、檢疫或者鑒定、專家評審的,可以委托專業技術組織實施。
三、主要內容
《辦法》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工業產品、特殊食品生產許可技術評審機構的基本條件、人員要求和評審程序,以及對其的監督檢查等事項進行了詳細規定:
《辦法》總共5章43條。
第一章總則,共7條。明確了立法目的和工作原則,并對技術審批工作進行了定義,規定省局可以將技術審評工作委托專門的機構承擔等。
第二章評審機構和人員,共11條。規定了評審機構和人員的基本條件和主體責任,明確了審評機構對審評人員的管理責任和要求等。
第三章評審工作要求,共16條。規定了技術評審的計劃、時間、程序、審查要求、異議處理等,明確了整個評審工作中評審機構和評審人員的工作記錄與廉潔要求等。
第四章監督管理,共5條。規定了對審評機構的監督管理,以及評審機構和評審人員的違規處理等。
第五章附則,共4條。規定了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可參照本辦法依法制定普通食品(含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經營許可技術評審工作管理辦法,并明確了適用本辦法的許可品種,解釋單位,實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