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本市酒類商品交易活動,加強酒類商品流通監督管理,保障酒類商品安全,制定了《上海市酒類商品經營許可和管理辦法(試行)》。
一、制定背景和考慮
(一)制定背景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成立后,將原商務委的酒類商品經營的許可和監督管理職責劃歸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原商務委制訂的《上海市酒類商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和監督管理辦法》(滬商運行〔2014〕542號文)已于2019年10月31日失效。為保持酒類商品經營許可工作的連續性,有效防范食品監管工作的風險,重新制定了《上海市酒類商品經營許可和管理辦法(試行)》。
(二)有關考慮
制定《上海市酒類商品經營許可和管理辦法(試行)》,主要有以下幾方面考慮。
一是繼續實行告知承諾制。《上海市酒類商品經營許可和管理辦法(試行)》繼續沿用原商務委關于酒類商品經營許可的實施告知承諾的審批方式。根據市審改辦的要求,結合酒類商品經營許可的實際情況,對具體實施告知承諾的內容進行了細化。
二是明確酒類商品經營許可的審批權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上海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為進一步壓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和優化營商環境,為企業提供便利化服務,《上海市酒類商品經營許可和管理辦法(試行)》明確了酒類商品經營許可(批發和零售)全部由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許可。
三是強化了事中事后監管。為防止對酒類商品經營活動重許可輕監管的現象,《上海市酒類商品經營許可和管理辦法(試行)》增加了對酒類商品經營行為的違法懲戒、后續檢查和日常監管等內容,對基層一線的實際操作,有著較為重要的指導意義。
二、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19年4月23日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施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2019年12月1日施行
4.《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2017年3月20日施行
5.《上海市酒類商品產銷管理條例》1998年1月1日施行
6.《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2019年10月1日施行
7.《上海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2018年5月1日施行
三、主要內容
《上海市酒類商品經營許可和管理辦法(試行)》共三十一條。主要由酒類商品經營許可的管理原則、程序性規定、實體性審查內容和日常監管的職責和要求等部分組成。
1.明確部門職責。市區兩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市局負責組織指導本市酒類商品的行政許可和監管工作;各區局負責轄區內酒類商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指導下進行監督管理。
2.優化許可流程。根據“放管服”的改革要求,對酒類商品經營許可實行告知承諾制,進一步優化了審批流程,壓縮了審批時間和材料,為當場發證創造了制度性的條件。
3.推行信用監管。通過建立酒類商品經營許可管理平臺,整合全市酒類商品經營的許可和監管系統,并向社會開放查詢。同時,對違法經營者的相關情況記入信用檔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