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計量質檢院,各區縣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藥監局、市知識產權局各處室、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推進包容審慎監管,根據《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市市場監管局、市藥監局制定了《重慶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經營行為免罰清單》(以下簡稱《清單》),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各單位要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過罰相當的原則,對輕微違法經營行為(含生產、銷售、使用、倉儲、運輸等行為),通過責令改正、批評教育、告誡約談等措施,促進市場主體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實現行政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二、對《清單》所列輕微違法行為,執法辦案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事實、證據綜合判斷,并根據《行政處罰法》《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等規定進行認定。
三、《清單》所稱免予處罰,包括警告等所有處罰種類。《清單》所列輕微違法行為,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先行采取責令改正等行政措施,責令限期改正后當事人及時改正的,免予行政處罰;屬于輕微違法行為但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處罰。責令限期改正后當事人未及時改正的,依法處罰。
四、《清單》未列明的違法行為,根據《行政處罰法》和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不予處罰的,不得給予處罰。
五、當事人的行為屬于《清單》所列違法行為,但同時違反其他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可以按照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六、趁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之機實施的違法行為,不適用《清單》的規定。
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單位在貫徹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市市場監管局法規處反饋。
重慶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2日
(信息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重慶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經營行為免罰清單
一、下列違反企業登記、備案等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免予行政處罰:
(一)違反《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二條,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的;
(二)違反《公司法》第七條第三款、《合伙企業法》第十三條、《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五條、《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條,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法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
(三)違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公司未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報送原登記機關備案的;
(四)違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未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的;
(五)違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公司清算組未按規定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備案的;
(六)違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四款,公司未按規定將其設立分公司情況備案的;
(七)違反《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合伙企業解散未依法辦理清算人成員名單備案的;
(八)違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款、《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四款、《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條、《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未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的;
(九)違反《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八條,應當申請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而未辦理的。
二、下列違反廣告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及時糾正的,免予行政處罰:
(十)違反《廣告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廣告引證內容合法有據,但未在廣告中表明出處的;
(十一)違反《廣告法》第十二條,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未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但專利有效的;
(十二)違反《廣告法》第十四條,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未顯著標注“廣告”字樣,但內容能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的;
(十三)違反《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廣告中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但廣告系通過廣告主自有經營場所或者互聯網自媒體發布,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的;
(十四)違反《廣告語言文字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第一款,廣告用語用字未按規定使用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的;
(十五)違反《廣告語言文字管理暫行規定》第六條,廣告中單獨使用漢語拼音的;
(十六)違反《廣告發布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廣告發布單位不按規定報送《廣告業統計報表》的;
(十七)違反《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發布醫療廣告未標注醫療機構第一名稱或《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但廣告系通過廣告主自有經營場所或者互聯網自媒體發布,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的;
(十八)違反《農藥廣告審查發布標準》第十一條,發布農藥廣告未標明農藥廣告批準文號,但已取得批準文號并在有效期內,且發布的農藥廣告內容與批準內容一致的;
(十九)違反《獸藥廣告審查發布標準》第十條,發布獸藥廣告未標明獸藥廣告批準文號,但已取得獸藥廣告批準文號并在有效期內,且發布的獸藥廣告內容與批準內容一致的。
三、下列違反電子商務、合同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免予行政處罰:
(二十)違反《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
(二十一)違反《電子商務法》第二十四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未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或者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的;
(二十二)違反《重慶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第十三條,未向指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四、下列違反商標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及時糾正的,免予行政處罰:
(二十三)違反《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在自有網站、形象宣傳片等非公共媒體、場所使用“馳名商標”字樣,但未突出使用的;
(二十四)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被許可人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未在許可使用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的;
(二十五)違反《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
(二十六)違反《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十條,商標印制檔案及商標標識出入庫臺帳未按要求保存的。
五、下列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免予行政處罰:
(二十七)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三條,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書面告知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即行施工的;
(二十八)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四條,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竣工驗收后未及時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
(二十九)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及時辦理使用登記的;
(三十)違反《重慶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電梯改造單位未按照規定加貼電梯銘牌,標明本單位名稱、許可證編號等信息的。
六、下列違反計量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免予行政處罰:
(三十一)違反《計量法》第九條第二款,屬于非強制性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的;
(三十二)違反《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條,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的;
(三十三)違反《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生產、銷售定量包裝商品未正確、清晰地標注凈含量的;
(三十四)違反《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標注字符最小高度不符合規定的;
(三十五)違反《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同一包裝內含有多件同種或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未依法標注的;
(三十六)違反《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四)項,集市主辦者未按規定對集市使用的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和備案,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做好強制檢定工作的。
七、下列違反商品條碼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免予行政處罰:
(三十七)違反《重慶市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未按照規定辦理廠商識別代碼變更、注銷手續的;
(三十八)違反《重慶市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商品條碼的編制不符合國家標準或系統成員未在規定時限內備案的;
(三十九)違反《重慶市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印刷企業未查驗委托人的《系統成員證書》或者相關備案文件,并復印存檔的;
(四十)違反《重慶市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印刷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的;
(四十一)違反《重慶市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將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轉讓、許可他人使用,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的;
(四十二)違反《重慶市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銷售者未履行商品條碼查驗義務,銷售的商品有違法使用商品條碼行為,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的。
八、下列違反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免予行政處罰:
(四十三)違反《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依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
(四十四)違反《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依照規定在產品、包裝或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
(四十五)違反《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提交報告的;
(四十六)違反《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條第二款,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企業因疏忽未在產品、包裝或說明書上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住所,以及被委托企業的名稱、住所、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或標注不全,但被委托企業取得該產品生產許可證,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的。
九、下列違反認證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免予行政處罰:
(四十七)違反《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認證機構增加、減少、遺漏程序要求,情節輕微且不影響認證結論的客觀、真實或者認證有效性的;
(四十八)違反《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已通過認證而混淆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
十、下列違反食品安全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免予行政處罰:
(四十九)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
(五十)違反《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在生產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生產許可證的;
(五十一)違反《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或者第四十條第一款,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載明的同一食品類別內的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報告,或者食品生產者終止食品生產,食品生產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被吊銷,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
(五十二)違反《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的;
(五十三)違反《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或者第三十六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未按規定報告,或者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
(五十四)違反《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款,食品小作坊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
(五十五)違反《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食品攤販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
(五十六)違反《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未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登記證、備案卡的。
十一、下列違反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免予行政處罰:
(五十七)違反《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藥品標簽或者說明書印制時發生失誤,不影響用藥安全,沒有主觀故意的;
(五十八)違反《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藥品經營企業購銷藥品,沒有及時登記購銷記錄,購銷記錄有一般性的失誤、個別項目記錄不全的;
(五十九)違反《藥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未按照規定向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六十)違反《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疑似藥品不良反應的;
(六十一)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未按要求提交質量管理體系運行自查報告的;
(六十二)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經營二類醫療器械未按要求備案的;
(六十三)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醫療器械經營、使用單位購銷醫療器械,沒有及時登記查驗或銷售記錄,記錄有一般性的失誤,個別項目記錄不全的;
(六十四)違反《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化妝品的廣告宣傳使用他人名義保證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誤解其效用的;
(六十五)違反《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七條,化妝品標識未標注化妝品名稱或者標注名稱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六十六)違反《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第八條、第九條,化妝品標識未依法標注化妝品實際生產加工地或者生產者名稱、地址的。
十二、下列違反產品質量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免予行政處罰:
(六十七)違反《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產品標識不符合規定,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的;
(六十八)違反《重慶市產品質量條例》第十二條,銷售者銷售的進口產品標識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規定標明組裝或者分裝企業的名稱、地址,或者未按照規定附有說明書的;
(六十九)違反《重慶市產品質量條例》第十六條,生產者、銷售者、服務業經營者在生產、銷售、經營活動中有該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禁止行為的。
十三、下列違反價格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免予行政處罰:
(七十)違反《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未按照規定明碼標價和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的;
(七十一)違反《價格法》第三十五條,拒絕按照規定提供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