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藥監局、市知識產權局,市計量質檢院,各區縣局,市局各處室、直屬單位:
為了便于公眾監督,維護公共安全、消費安全和市場秩序,市局2019年第12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了《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明示營業執照、各類許可證和檢驗標志的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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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9月19日
(信息公開屬性: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明示營業執照、各類許可證和檢驗標志的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便于公眾監督,維護公共安全、消費安全和市場秩序,根據《公司法》《食品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法》《電子商務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明示,是指依法取得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及所屬技術機構頒發的營業執照、許可證及各類檢驗標志(以下簡稱為證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懸掛、擺放、張貼、鑲嵌等方式,將證照固定于社會公眾易于注意、辨識的場所、位置、設施、設備的活動。
第三條 本市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明示證照的活動,以及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對其實施的監管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明示證照應當遵循醒目、顯著、便于公眾辨識、查驗的原則。
第五條 下列證照和標志應當明示:
(一)營業執照類:個體工商戶、各類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營業執照、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
(二)生產許可類: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特種設備設計許可證、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
(三)經營許可類:食品經營許可證、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證、氣瓶充裝許可證、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許可證;
(四)檢驗標志類:特種設備使用標志;
(五)其他依法應當明示的證照和標志。
第六條 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
第七條 食品生產者、經營者應在生產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
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應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登記證、備案卡。
依法取得市場監管部門頒發的其他類別許可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妥善保管,將許可證放置在便于查驗的位置。
第八條 在集貿市場、攤區市場等開敞式空間從事市場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可以明示其營業執照、許可證、登記證、備案卡復印件。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應在自動售貨設備的明顯位置明示銷售商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第九條 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單位和個人應當將特種設備使用標志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十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依照《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更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公示信息。
入網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還應當依法公示產品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并鏈接至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對應的數據查詢頁面;持有廣告審查批準文號的還應當公示廣告審查批準文號,并鏈接至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對應的數據查詢頁面。
第十一條 各區縣局可根據各類證照和市場主體經營活動的實際情況,分類建立公示框(欄)規范制式。
鼓勵市場主體按市場監督管理機關發布的規范制式,制作公示框(欄),將各類營業執照、許可證及行政機關檢查信息、網格管理人員信息和消費者投訴電話集中明示。
第十二條營業執照、各類許可證的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行政相對人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行政相對人不得隱匿、遮掩證照或對證照作有礙辨識、引人誤解的裝飾。
第十四條行政相對人不得明示失效、虛假的證照。
證照被依法扣留、吊銷、注銷的,應當在相關行政決定生效之日從明示位置移除。因設備報廢、停止使用等原因至相關檢驗標志失效的,應當摘除。
第十五條因辦理相關手續需要而暫時不能明示證照的,應當對相關公眾進行解釋、說明。
第十六條本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應將明示證照納入抽查事項清單,隨機抽查市場主體明示證照的情況。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由本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責令改正,依法處罰。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2019年10月 1日起實施。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9年9月19日印發
2019年9月1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