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規范管理清單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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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做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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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做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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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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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嬰幼兒配方乳粉必須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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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嬰幼兒配方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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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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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經營取得產品配方注冊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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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經營未經產品配方注冊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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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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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購進嬰幼兒配方乳粉必須建立并嚴格執行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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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經營未建立或未嚴格執行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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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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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應當建立完備的嬰幼兒配方乳粉進貨查驗記錄,進貨查驗記錄必須如實記載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名稱、適用的年齡段、生產企業名稱(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為進口商或進口代理商名稱)、商標、規格、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數量、價格、進貨日期、檢驗報告編號及出具單位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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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經營未建立完備的嬰幼兒配方乳粉進貨查驗記錄,進貨查驗記錄未如實記載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名稱、適用的年齡段、生產企業名稱(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為進口商或進口代理商名稱)、商標、規格、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數量、價格、進貨日期、檢驗報告編號及出具單位等內容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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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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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應當按照標簽上注明的儲存條件儲存、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定期檢查庫存和賣場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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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經營未按照標簽上注明的儲存條件儲存嬰幼兒配方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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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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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應當對發現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過期、變質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及時采取退市、清理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等措施,防止問題產品流入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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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過期、變質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禁止將問題產品上市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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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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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場、超市、食品店和藥店等經營者對嬰幼兒配方乳粉要實行專柜專區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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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專柜專區外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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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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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店應當設立專門區域單獨存放庫存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符合標簽標注的儲存條件,并與庫存的藥品隔離,禁止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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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將嬰幼兒配方乳粉與藥品混放貯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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