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31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21號),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委托生產食品的,委托雙方需簽訂委托合同,應當委托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生產者生產,并對其生產行為進行監督,對委托生產的食品安全負責。受托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以及合同約定進行生產,對生產行為負責,并接受委托方的監督。那么,在委托加工業務模式下,消費者如何通過產品標簽追溯到產品的生產者信息,銷售者如何標示委托雙方的信息,委托加工產品只需標注委托方或被委托方的一方名稱還是需要標注雙方名稱,我們從以下幾個法規中尋找答案。
1.《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2.《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四是取消委托加工備案。委托加工屬于市場行為,行政部門不應干涉,新的《辦法》取消食品生產者向監管部門進行委托加工備案的規定。食品生產委托雙方只需要根據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真實標注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以及被委托方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等信息即可。
3.《食品標識管理規定》(2009年修訂本)(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02號)
第八條 第三項 受委托生產加工食品且不負責對外銷售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對于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托企業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地址和被委托企業的名稱,或者僅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
4.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4.1.6.1.3 受其他單位委托加工預包裝食品的,應標示委托單位和受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或僅標示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及產地,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
5.《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問答(修訂版)
委托其他企業生產的產品,僅標示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時,應用”產地“項標示受委托企業所在地域。集團公司與子公司簽訂委托加工協議且子公司生產的產品不對外銷售時,生產者、經銷者名稱地址和產地按照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間的委托加工方式標示。
綜合以上法規,委托加工需要標示委托雙方的企業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以及被委托方的食品生產許可證。
2019年11月2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第二十條第四項委托其他單位生產食品的,應當同時標注委托單位和被委托單位的名稱、地址。第二十四條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管理的食品應當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分裝生產的食品,應當標注分裝者的生產許可證編號;委托生產的食品應當標注被委托食品生產者的生產許可證編號。
2019年12月31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秘書處關于征求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等13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征求意見稿4.6.1.3受其他單位委托加工預包裝食品的,應同時標示委托單位和受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
《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征求意見稿)》,修訂趨勢為同時標注委托單位和被委托單位的名稱、地址,與其他法規保持一致。
綜上,食品伙伴網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總結得出:委托加工需要標示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以及被委托方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