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管局
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告知承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內市監食生字〔2020〕119號)
各盟市及滿洲里、二連浩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告知承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內市監食生字〔2020〕119號)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告知承諾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地實際貫徹落實。在執行過程中有任何問題,請及時匯總上報自治區市場監管局。
聯系人:食品生產安全監管處 路佳宏
電 話:0471-4914518
電子郵箱:nmgfood@126.com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6月3日
內蒙古自治區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告知承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優化行政審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根據《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自治區全面推開“證照分離”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發〔2018〕40號),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告知承諾,是指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的申請人,依法提出低風險及部分較低風險食品(以下簡稱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申請,盟市行政許可部門一次性告知其許可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請人承諾其符合許可條件,由盟市行政許可部門作出食品生產行政許可決定的方式。
第三條 內蒙古自治區范圍內以告知承諾方式實施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的,適用于本辦法。
第四條 申請人申請生產多個類別食品,其中有超出本辦法規定的低風險食品范圍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下列低風險食品實施生產許可告知承諾方式:
(一)調味品中的味精、作為原料使用的大桶番茄醬;
(二)薯類和膨化食品中的薯類食品;
(三)蔬菜制品中的醬腌菜;
(四)水果制品中的水果干制品;
(五)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烘炒類);
(六)蛋制品。
第六條 各盟市行政許可部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告知承諾工作。
第七條 申請人以告知承諾方式申請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新證的,應當填寫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作出承諾符合許可條件,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食品生產設備布局圖、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
(二)食品生產主要設備、設施清單;
(三)試制低風險食品檢驗合格報告;
(四)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信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單。
第八條 申請人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申請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新證,申請人提交簽章的告知承諾書和第七條規定的資料后,盟市行政許可部門對申請材料符合條件的,當場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對申請材料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決定。
準予許可的,由盟市行政許可部門當場制作食品生產許可證或者電子證書,當場送達食品生產許可證或者電子證書。
第九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或者電子證書發證日期為許可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為5年。
第十條 申請人應在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后2個月內,按照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期限提交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盟市行政許可部門應當對申請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現場檢查。
發現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盟市行政許可部門應當要求其在1個月內整改并提交整改報告。
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食品生產審查通則》、相關細則等條件要求的,盟市行政許可部門應當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
第十一條 盟市行政許可部門在作出撤銷許可決定前制發撤銷行政許可告知書,送達申請人,告知擬作出撤銷決定的事實和依據,并告知其在收到撤銷行政許可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有權陳述和申辯,并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逾期視為無意見。
第十二條 盟市行政許可部門應當自陳述和申辯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撤銷行政許可的決定,對申請人提交的事實和證據,應當復核,事實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作出撤銷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送達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 食品生產許可被撤銷后,盟市行政許可部門依法注銷其行政許可證件,并反饋給申請人,同時向社會公布。頒發食品生產許可證紙質證書的,收回紙質證書,頒發電子證書的,刪除電子證書信息。
第十四條 盟市行政許可部門發現通過告知承諾取得行政許可決定的申請人不具備許可條件且無法聯系的,在盟市級主流報刊和盟市行政許可部門官方網站發布公告,公示期限3個月,經公告后依法撤銷其行政許可證件,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現有工藝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低風險食品類別等事項發生變化,需要變更食品生產許可載明的許可事項的,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盟市行政許可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第十六條 申請人以告知承諾方式申請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變更的,應當填寫食品生產許可變更申請書,作出承諾符合許可條件,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
(二)第七條規定的資料。
第十七條 申請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食品生產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食品生產許可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盟市行政許可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人以告知承諾方式申請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延續的,應當填寫食品生產許可延續申請書,作出承諾符合許可條件及生產條件未發生變化,并提交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
第十八條 盟市行政許可部門應當建立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屬地監管部門在后續監管中發現企業作出不實承諾或者違反承諾的,盟市行政許可部門應當記入申請人誠信檔案,企業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許可方式。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