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寧市監綜罰〔2021〕11號
當事人:天津市寧河區穆德江水產經營部(穆德江)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2120221MA05N0HEXA
住所(住址):天津市寧河區蘆臺鎮文化路4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穆德江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120221********
聯系電話:****** 其他聯系方式:/
聯系地址:**********
2021年2月11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穆德江經營的水產經營部進行檢查,在當事人經營場所用于銷售的鯽魚,當事人采購時未保存相關憑證。
經查實,當事人在從事鯽魚經營活動時,采購食用農產品未保存相關憑證。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滿足違反采購食用農產品應保存相關憑證的構成要件。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身份證復印件1份;
2.當事人的現場筆錄1份、現場照片3張;
3.當事人詢問筆錄1份。
2021年3月8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寧市監綜罰告〔2021〕10號),依法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當事人在購進鯽魚時,未保存采購食用農產品的相關憑證,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警告。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津市寧河區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寧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處罰企業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原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