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的通知》(津黨發〔2020〕3號),推動食品銷售者全面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示范引領區域食品安全水平整體提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市市場監管委對《天津市銷售環節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建設實施辦法》(津市場監管食通〔2016〕13號)進行了修訂,2021年6月16日經第四次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2021年6月17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銷售環節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建設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全面落實銷售環節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建設工作,切實增強食品銷售經營者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意識,積極發揮管理示范店示范引領作用,有效提升銷售環節食品安全管理的整體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天津市食品銷售環節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以下簡稱管理示范店)建設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管理示范店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并經本辦法規定程序認定的以銷售食品為主的超市,商場,食雜店,批發經營者,市場內經營者,銷售特殊食品的藥店等各類食品銷售主體。
第三條管理示范店建設,應當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管理示范店分為市級和區級。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管理示范店申報、培養、檢查、認定頒證工作。
第五條 市、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管理示范店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市市場監管部門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食品經營監督管理機構,區市場監管部門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第六條 管理示范店建設按照“成熟一家、發展一家”的指導思想,原則上實行每年一認定、每兩年一復查的工作機制,每年10月份集中進行認定、復查。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 申報區級管理示范店的,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要求,同時還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營資質
1.正常經營兩年以上。
2.兩年內無因未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造成的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3.未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4.食品經營許可證合法有效且載明的有關內容與實際經營項目相符。
5.已向社會公開放心食品自我承諾。
(二)經營條件
1.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場所,銷售場所環境干凈整潔。
2.食品銷售場所布局合理,食品和非食品、生食和熟食、水產品與其他食品等銷售區域分開設置,有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標識。
3.具有與銷售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
(三)從業人員管理
1.食品銷售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不屬于法律規定的禁止從業的情形。
2.建立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3..設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4.在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經營人員取得健康證明,無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情況。
(四)經營過程控制
1.建立并執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
2.建立進貨查驗記錄,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或者其他合格證明。
3.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學習培訓檔案。
4.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貯存和銷售食品。
5.對銷售過程有溫度、濕度要求的食品,有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的設備,并按要求貯存。
6.經營特殊食品設專柜或專區銷售,并在專柜或專區顯著位置標明“***銷售專區(或專柜)”字樣,提示牌為綠底白字,字體為黑體。
7.銷售食用農產品的,建立并執行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畜禽產品具有檢驗檢疫合格證明。
8.從事現場制售經營活動的,操作專間、專用操作場所符合相關要求,餐廚用具按照規范進行清洗消毒。
9.依法處置不合格食品(食用農產品),如實記錄檢查、處置、銷毀、召回不合格食品(食用農產品)情況,處置過程留有照片、視頻等影像資料,相關記錄建檔保存兩年以上。
10.設立臨近保質期食品專柜(區)。
11.經營場所內有協議準入聯合經營的,簽訂協議準入合同,明確規定進場經營者的責任與義務,并建立管理檔案。
12.張貼并保持上次監督檢查結果記錄。
13.積極妥善處理消費投訴,不無故拖延或無理拒絕,并有處置記錄。
第八條 申報市級管理示范店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符合區級管理示范店條件,且被認定為區級管理示范店滿一年以上的。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九條管理示范店認定程序包括申請(推薦)、實地核查、審核認定、公開公示、公告頒證五個環節。
第十條 申請區級管理示范店,由申請人向轄區市場監管所提出申請,由轄區市場監管所向市場監管局申報。
市級管理示范店,由轄區市場監管局向市市場監管委推薦。
第十一條 申請區級管理示范店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區級銷售環節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本單位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本單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區市場監管局向市市場監管委推薦市級管理示范店時,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級銷售環節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推薦表》(以下簡稱《推薦表》)。
(二)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認定區級銷售環節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轄區市場監管所接到申請后,向所屬市場監管局填報《區級銷售環節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申報(認定)表》(簡稱《申報(認定)表》)。
(二)市場監管局接到《申報(認定)表》后,會同轄區市場監管所指派兩名以上執法人員進行實地核查,并在《申報(認定)表》上簽署現場核查意見。
(三)經實地核查,符合區級管理示范店條件的,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征求相關內設職能機構意見,匯總反饋意見后報領導小組審核;經實地核查,不符合區級管理示范店條件的,提出駁回意見報領導小組批準。
(四)區市場監管局按照市政府“三重一大”決策工作要求及時向社會公示擬認定名單,認真聽取社會各界意見。
(五)公示期滿后,區市場監管局發文確定授予區級管理示范店稱號的申請單位名單,向認定單位頒發認定牌匾,并將認定單位名單在區有線電視臺等當地新聞媒體進行公布。
第十四條認定市級管理示范店,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轄區市場監管局確定符合市級管理示范店條件的候選單位后,填寫《推薦表》上報市市場監管委。
(二)市市場監管委接到《推薦表》后,應當組織實地核查,并在《市級銷售環節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推薦(認定)表》(簡稱《推薦(認定)表》》上簽署實地核查意見。實地核查采取市局重點抽查與委托區局交叉互查相結合的方式,并指派兩名以上執法人員進行。
(三)經實地核查,符合市級管理示范店條件的,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征求相關內設職能機構意見,匯總反饋意見后報領導小組審核;經實地核查,不符合市級管理示范店條件的,提出駁回意見報領導小組批準。
(四)市市場監管委按照市政府“三重一大”決策工作要求及時向社會公示擬認定名單,認真聽取社會各界意見。
(五)公示期滿后,市市場監管委發文確定授予市級管理示范店稱號的申報單位名單,向認定單位頒發認定牌匾,并將認定單位名單在市級新聞媒體進行公布。
第四章 復查程序
第十五條 管理示范店復查程序包括實地核查、審核認定、公示、公告四個環節。市市場監管委、區市場監管局分別對市級、區級管理示范店進行復查。
第十六條 復查區級管理示范店,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市場監管局會同轄區市場監管所指派兩名以上執法人員進行實地核查,并在《區級銷售環節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復查表》上簽署現場核查意見。
(二)經實地核查,符合區級管理示范店條件的,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征求相關內設職能機構意見,匯總反饋意見后報領導小組審核;經實地核查,不符合區級管理示范店條件的,提出取消稱號意見報領導小組批準。
(三)區市場監管局按照市政府“三重一大”決策工作要求及時向社會公示擬認定名單,認真聽取社會各界意見。
(四)公示期滿后,區市場監管局發文確定復查合格單位名單和取消稱號單位名單,并收回取消稱號單位的認定牌匾,在區有線電視臺等當地新聞媒體公布復查合格單位名單。
第十七條復查市級管理示范店,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市市場監管委采取重點抽查與委托區局市場監管局交叉互查相結合的方式,指派兩名以上執法人員進行實地核查,并在《市級銷售環節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復查表》上簽署實地核查意見。
(二)經實地核查,符合市級管理示范店條件的,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征求相關內設職能機構意見,匯總反饋意見后報領導小組審核;經實地核查,不符合市級管理示范店條件的,提出取消稱號意見報領導小組批準。
(三)市市場監管委按照市政府“三重一大”決策工作要求及時向社會公示擬認定名單,認真聽取社會各界意見。
(四)公示期滿后,市市場監管委發文確定復查合格單位名單和取消稱號單位名單,并收回取消稱號單位的認定牌匾,在市級新聞媒體公布復查合格單位名單。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各責任網格監管工作人員應當增強責任意識,嚴格履行法定監管職責,采取不定期抽查、集中復查、重點檢查、社會監督等多種方式,及時發現并糾正管理示范店存在的食品安全隱患問題,通過教育培訓、行政約談、提示公告等方式,加強對管理示范店的行政指導工作,不斷提升管理示范店的自律意識與管理水平,確保管理示范店建設整體質量。同時,要按照《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市政府24號令)的規定,加強管理示范店的信息采集、公示工作,實現信用分類管理。
第十九條轄區市場監管所應當建立管理示范店建設管理檔案。對于認定為管理示范店的,在其動態監管檔案中加注“示范”標記,并將市市場監管委、市場監管局移交的相關材料及時入檔保存。
第二十條 轄區市場監管所應當建立管理示范店培養庫管理檔案。對于納入培養庫的,在其動態監管檔案中加注“培養”標記,并如實記錄培養、幫扶情況。
第二十一條市市場監管委、區市場監管局應當自做出認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申報單位上報材料、《申報表》、《推薦表》、《申報(認定)表》、《推薦(認定)表》、《復查表》等相關材料全部移交轄區市場監管所。
第二十二條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大力扶持、幫助管理示范店經營規模擴大、發展,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政策上的支持與優惠。同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采取各種形式加大社會宣傳力度,提升社會對管理示范店的認知程度。
第二十三條管理示范店名稱、經營場所等重要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向轄區市場監管所備案,提供變更的相關材料。轄區市場監管所應當自完成變更備案之日起,按照發生事項變更的管理示范店等級,上報市市場監管委或市場監管局。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認定部門取消稱號:
(一)被新聞媒體曝光有較為嚴重的違法行為且查證屬實的;
(二)因未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四)因經營者自身原因導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六)經營期間連續停業超過6個月或轉讓他人的;
(七)因其他違法行為或原因應予取消的。
抽檢發現不合格食品(食用農產品),但該經營者已履行進貨查驗與記錄義務,該批次食品(食用農產品)相關證票齊全的,不作為取消稱號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被取消稱號的經營者,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或被推薦為管理示范店。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管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6年6月29日原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印發的《天津市銷售環節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建設實施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