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的必要性
(一)修訂《辦法》是響應黨中央、國務院和天津市委、市政府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監管的必然要求。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和天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天津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推動食品銷售者全面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示范引領區域食品安全水平整體提升,結合我市市場監管體制改革情況,有必要修訂《辦法》。
(二)修訂《辦法》是順應食品經營領域發展的必然要求。當前,食品經營店已經成為消費者購買食品的最重要渠道之一。特別在此次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食品經營店在保障食品供應、保障食品質量安全方面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其食品安全水平已經成為了關乎企業發展、城市形象、民生治理水平的重要影響因素。因此,在食品銷售環節創建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有助于督促超市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有助于推動食品銷售行業加強自律,合法誠信開展經營活動;有助于營造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氛圍,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因此,有必要對《辦法》進行修訂。
(三)《辦法》有效期即將屆滿需要重新公布。《辦法》由原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16年6月27日印發并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26日。因此,按照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需要對《辦法》進行修訂重新公布后繼續實施。
二、《辦法》的主要修訂內容
修訂后《辦法》的總體框架與原《辦法》基本一致,分為五章(共二十七條)。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修訂職責部門名稱。按照2018年12月《天津市機構改革方案》“組建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不再保留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將我市銷售環節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建設職責部門,修改為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調整申報條件。參照市場監管總局《食品銷售者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指南(試行)》及《天津市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清單》的相關要求,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對申報條件進行修改。一是將“主體方面”修改為“經營資質”,內容增加“已向社會公開放心食品自我承諾”,并將正常經營時限由一年調整為兩年。二是將“硬件方面”修改為“經營條件”,對經營場所、設施設備等作出三方面要求。三是增加“從業人員管理要求”,具體要求內容共四項。四是將“管理方面”修改為“經營過程控制”,具體要求內容共十一項。
(三)增加取消稱號情形。管理示范店應是全面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經營主體,因未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受到行政處罰的食品經營者應取消管理示范店稱號。
(四)調整相應申請、復查、推薦表格內容。一是根據我市行政區劃調整,將區(縣)級表格全部修改為區級。二是按照《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將表格中“主體類型”修改為“主體業態”,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將“食品安全聯絡員”修改為“食品安全管理員”。三是取消經營面積填寫要求,增加許可證有效期。四是“實地核查情況”按照《辦法》中申報條件進行相應修改。
(五)調整認定頒布部門。原《辦法》規定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市市場監管委聯合負責管理示范店的認定頒布工作。按照食品協調處意見,市食安辦承擔市食安委日常工作,不參與示范店認定頒證等工作,故認定頒布部門修改為市市場監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