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2019年6月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正式出臺,根據該條例第四條“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的具體認定條件,由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規定,2020年6月2日,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印發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登記(備案)管理辦法》,為進一步加強我區“兩小一攤”規范管理提供政策依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登記(備案)管理辦法》共8章44條,重點明確了以下內容:
一、明確了登記(備案)的對象和原則。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登記證,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備案卡;為了防止食品安全出現“退步”現象,鼓勵小食雜店、小餐飲店改善食品經營條件,達到食品經營許可條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已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小餐飲店、小食雜店,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登記證;食品經營登記和食品攤販備案卡的發放,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二、明確了各部門職責。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管理工作,根據工作需要承擔登記工作,并依法發放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食品攤販備案管理工作,并依法發放食品攤販備案卡。
三、明確了備案的程序和證書樣式。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從事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小餐飲店、小食雜店的登記申請后,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及時核發《食品經營登記證》。《食品經營登記證》有效期為三年。
食品攤販從事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備案,并提交相關材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接到食品攤販備案申請后,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及時核發《食品攤販備案卡》,并簽訂食品安全承諾書,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核發。《食品攤販備案卡》有效期為一年。
辦法規定,不得偽造、變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食品經營登記證》或《食品攤販備案卡》。
食品經營安全監管處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