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健全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制度,提升監管工作效能和食品安全風險管控能力,省市場監管局在原省食藥監局制定的《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規范(試行)》(湘食藥監發〔2016〕34號)的基礎上,經多次會議研討及反復征求系統內意見,起草形成了《湖南省食品經營風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各有關單位或個人提出修改意見,并于2021年9月5日前反饋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經營處,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spjy0731@163.com,郵件主題請注明“《湖南省食品經營風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集意見”字樣。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芙蓉南路二段118號,收件單位: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經營處,郵政編碼:410004,并請在信封上注明“《湖南省食品經營風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集意見”字樣。
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經營處
2021年8月26日
湖南省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有效實施監管,合理配置監管資源,強化食品經營環節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切實提高食品安全監管效能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開展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風險分級管理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部門)以風險分析為基礎,結合食品經營者經營的食品類別、經營業態以及經營規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監督管理記錄等情況,按照風險評價指標,劃分食品經營風險等級,并根據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實際,對食品經營者實施不同程度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經營者包括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以及食品銷售經營者、集中交市場開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食用農產品銷售者以及食用農產品(食品)貯存服務提供者。
第四條 食品經營安全風險分級管理工作應當遵循風險分析、量化評價、動態管理、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市場監管局)負責制定湖南省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和檢查指導。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開展本地區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配合市場監管部門的風險分級管理工作,不得拒絕、逃避和阻礙。
第二章 風險分級
第七條 對食品經營者按年度進行風險等級劃分,應當結合食品經營環節食品安全風險特點,從經營食品類別、經營規模(面積)、經營方式、經營項目、品種數量、消費對象等靜態風險因素,和經營條件保持、原料控制、經營過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運行等動態風險因素,確定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并根據食品經營者監督檢查、監督抽檢、投訴舉報、案件查處、產品召回等監督管理記錄實施動態調整。
食品經營風險等級從低到高劃分為A級風險、B級風險、C級風險、D級風險四個等級。
第八條 省市場監管局參照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開展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操作指南》《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食品銷售安全監督檢查指南(試行)》《特殊食品銷售安全監督檢查指南(試行)》所列項目,并結合本省監管工作實際,制定了《餐飲服務提供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1-1)、《食品銷售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1-2)、《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參考)》(附件1-3)、《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參考)》(附件1-4)《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參考)》(附件1-5)《食用農產品(食品)貯存服務提供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參考)》(附件1-6,以上6個附表簡稱《靜態風險表》),《中大型餐飲服務單位風險等級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附件2-1)、《單位食堂風險等級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附件2-2)、《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風險等級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附件2-3)、《小型餐飲服務單位風險等級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附件2-4)、《食品銷售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2-5)、《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附件2-6)、《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附件2-7)、《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附件2-8)、《食用農產品(食品)貯存服務提供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附件2-9,以上9個附表簡稱《動態風險評定表/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風險等級確定表》(附件3)、《食品經營者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附件4)。其中動態風險評定表可作為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使用。
市級市場監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對《動態風險表/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進行調整,并在本地區組織實施。
第九條 市場監管部門確定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采用評分方法進行,以百分制計算。其中,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40分,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60分。食品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加上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之和,為該食品經營者風險分值。風險分值越高,風險等級越高。
食品經營者風險分值之和為0-30分的,為A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30-45(不含30)分的,為B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45-60(不含45)分的,為C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60(不含60)分以上的,為D級風險。
第十條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根據食品經營者年度監督檢查記錄,調整食品經營風險等級。
第三章 程序要求
第十一條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評定食品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時,應當調取食品經營者的許可檔案,根據《靜態風險表》所列項目,逐項計分,累加確定食品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
初次評定食品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時,應當組織人員進入經營場所按照《靜態風險表》進行打分評價確定。
下一年度評定食品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時,如前一年度未發現食品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發生變化的,不需要再進行現場評分,延續上一年度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評定結果。
第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發生變化時,當年度不做調整,下一年度重新進行評定。
第十三條 對食品經營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的評定,可以結合對食品經營者日常監督檢查結果確定,或者組織人員進入經營場所按照動態風險評價表進行打分評價確定。
市場監管部門利用日常監督檢查結果對食品經營者實施動態風險分值評定,應當結合最近一次日常監督全項目檢查結果的平均值,確定食品經營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并根據動態風險評價表逐項計分,累加確定。
市場監管部門對食品經營者實施動態風險因素現場打分評價,按照《動態風險評定表/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確定,必要時,可以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參與現場打分評價工作。
第十四條 現場打分評價人員應當按要求如實作出評價,并將食品經營者存在的主要風險及防范要求告知其負責人。
第十五條 監管人員應當根據量化評價結果和食品經營者類別,填寫《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確定表》(見附件3),確定食品經營者年度風險等級。
第十六條 評定新設立的食品經營者的風險等級,原則上應當在其設立6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次風險等級評定,并視為完成一次對食品經營者的日常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上一年度食品經營者日常監督檢查、監督抽檢、違法行為查處、食品安全事故應對、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記錄情況,在每年一季度對轄區內的食品經營提供者的當年度風險等級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八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經營者風險等級可視情況調高一個或者兩個等級:
(一)故意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且受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的;
(二)存在國家或者省級監督抽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三)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規定進行產品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六)拒絕、逃避、阻撓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進行案件調查的;
(七)具有法律、法規、規章和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可以上調風險等級的情形。
第十九條 食品經營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當年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記錄中未出現本辦法第十八條所列情形的,下一年度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可不作調整。
第二十條 食品經營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風險等級可以調低一個等級:
(一)連續3年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記錄沒有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所列情形的;
(二)獲得良好生產規范、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認證的;
(三)獲得市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授予食品安全示范單位稱號的;
(四)具有法律、法規、規章和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可以下調風險等級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將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評定結果記入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并根據風險等級合理確定日常監督檢查頻次。
鼓勵市場監管部門采用信息化方式開展風險分級管理工作。
第四章 結果運用
第二十二條 市場監管部門根據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結合當地監管資源和監管水平,合理確定監督檢查頻次、監督檢查內容、監督檢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作為制訂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劃分結果,對較高風險經營者的監管優先于較低風險經營者的監管,實現監管資源的科學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對風險等級為A級風險的食品經營者,原則上每年監督檢查1次以上;
(二)對風險等級為B級風險的食品經營者,原則上每年監督檢查1次以上;
(三)對風險等級為C級風險的食品經營者,原則上每年監督檢查2次以上;
(四)對風險等級為D級風險的食品經營者,原則上每年監督檢查3次以上。
具體檢查頻次和監管重點由市級市場監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四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統計分析行政區域內食品經營者風險分級結果,確定監管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單位。及時排查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在監督檢查、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中確定重點單位及產品。
第二十五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風險等級對食品經營者進行分類,可以建立行政區域內食品經營者的分類系統及數據平臺,記錄、匯總、分析食品安全風險分級信息,實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和檢查頻次,確定本行政區域內所需檢查力量及設施配備等,并合理調整檢查力量分配。
第二十七條 市場監管部門的相關工作人員在風險分級管理工作中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第二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根據風險分級結果,改進和提高經營控制水平,強化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市級市場監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小餐飲、食品攤販等其他食品經營者的風險分級管理制度,報省市場監管局備案。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