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廣西雄水食品有限公司體系檢查情況的通告
2020年5月14日至5月15日,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食品安全生產規范體系檢查工作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16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2013)等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對廣西雄水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SC10645010800015,生產地址:南寧市良慶區玉洞工業園建業一街16號)生產場所、設備設施、原輔料管理、人員管理和過程管理等15個方面內容共40個檢查項目進行了檢查。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生產體系檢查工作規范》(桂市監辦發〔2019〕39號)的具體檢查和評分規定,發現廣西雄水食品有限公司在生產場所、設備設施、工藝布局、配方標簽管理及許可范圍、原輔料管理制度、物料儲存和分發制度、過程管理制度、人員管理制度、檢驗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等10個方面內容共24個檢查項目中存在44個問題,本次體系檢查得分57.32分。現將檢查發現的問題通告如下: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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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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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的條款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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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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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場地用于存放周轉桶,旁邊設置小廚房,兩區未能有效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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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3.2.6 條款關于宿舍、食堂、職工娛樂設施等生活區應與生產區保持適當距離或分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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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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桶沖洗間(準清潔作業區)與灌裝間(清潔作業區)之間有約80*50cm的孔洞連通,兩區間未能進行有效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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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9304-2018中7.5 條款關于準清潔作業區與清潔作業區之間應采取有效的隔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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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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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車間內各個區域之間的隔離門均已銹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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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4.2.4.1條款關于門的表面應平滑、防吸附、不滲透,并易于清潔、消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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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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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間內部有蟲害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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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6.4.2條款關于應制定和執行蟲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檢查,若發現有蟲鼠害痕跡時,應追查來源,消除隱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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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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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倉庫、空桶倉庫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蟲鼠害侵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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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6.4.2條款關于生產車間及倉庫應采取有效措施(如紗簾、紗網、防鼠板、防蠅燈、風幕等),防止鼠類昆蟲等侵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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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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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水罐及成水罐均未安裝空氣呼吸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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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9304-2018中8.1.4.1條款關于食品加工用水儲水罐應安裝空氣呼吸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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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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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燈檢設備未能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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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5.2.3條款關于應加強設備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定期檢修,及時記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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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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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更衣室的干手設施未能正常使用;初洗間、一次更衣室及燈檢室照明設施未能正常使用;風淋室的一個門不能有效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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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6.2.1條款關于廠房內各項設施出現問題及時維修或更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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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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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裝間入口更衣室(二更)未設置洗手、干手、消毒設施及鞋靴消毒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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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9304-2018中8.1.3.2條款關于清潔作業區入口處應設置換鞋(穿戴鞋套)設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設施,洗手、干手、消毒設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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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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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用途的水管道系統未明確標識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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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9304-2018中8.1.1.1條款關于不同用途的水應避免交叉污染,各管路系統應明確標識以便區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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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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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菌室積塵,無近期使用過的痕跡,且傳遞窗未能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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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9.2條款關于自行檢驗應具備與所檢項目適應的檢驗室和檢驗能力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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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供實驗室的部分檢驗設備(干燥箱、電熱恒溫培養箱、壓力蒸汽滅菌器)的有效檢定或校準證書;實驗室部分檢驗試劑(煌綠乳糖膽鹽肉湯、平板計數瓊脂)已過期;部分移液管壁有霉點未及時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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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9.2條款關于自行檢驗應具備與所檢項目適應的檢驗室和檢驗能力;檢驗儀器設備應按期檢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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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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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供色度項目的檢驗設備和試劑、pH計未能正常使用、未能提供測試余氯及臭氧濃度的快速檢測試紙或其他測試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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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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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使用周轉桶生產,而并未設置周轉容器的燈檢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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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9304-2018中8.2.6條款關于如使用周轉容器生產包裝飲用水,應配備周轉容器的外洗設備、自動內洗消毒設備、燈檢設備、自動灌裝封蓋(口)設備、蓋清洗或消毒設備、噴碼設備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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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生產工藝流程圖中,灌裝工序的工藝參數為“洗瓶三道工序:a.用CLO2噴射27秒,b.純水噴射23秒,c.純水噴射8秒”,實際周轉桶內洗工序僅有消毒劑清洗、成品水清洗共兩道工序4個工位,不符合GB 19304-2018《包裝飲用水生產衛生規范》的規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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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9304-2018中8.2.7條款關于周轉使用的空桶的內部清洗消毒設備應為連續自動化設備,至少包括預清洗、洗滌劑清洗、消毒劑清洗、水沖洗、成品水沖洗等不少于10個清洗消毒工位(含瀝干工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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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倉庫內1桶“㟖里山泉”桶身標簽上標示凈含量為:18L,而收縮膜上標示凈含量為:18.6L;成品倉庫內1桶“百琢山泉”(凈含量18.6L)桶身標簽上原料標注為天然山泉水,生產商為南寧市那哈山泉水有限公司,產地為南寧市興寧區昆侖鎮,與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地址不一致;成品倉庫內有10桶成品桶裝水(凈含量18L)桶身品名標注為“龍笛山泉”,而企業實際生產產品為飲用純凈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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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7718-2011中3.4條款關于標簽應真實、準確以及4.1.2.2.1條款關于 產品名稱含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文字或術語(詞語)時,應在所示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鄰近部位使用同一字號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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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倉庫內有30桶成品水桶身或收縮膜標簽上有“QS”標志及QS的生產許可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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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貫徹實施<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一〔2017〕53號)》第九條關于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裝、標簽和“QS”標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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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倉內有部分成品生產日期模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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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7718-2011中4.1.7.1條款關于應清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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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生產用源水為自來水,未監測pH值、電導率、余氯等水源水質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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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飲料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7版)》中第十六條款關于以來自公共供水系統的水為生產用源水的,應定期監測pH值、電導率、余氯等水源水質情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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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供空桶的進貨查驗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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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14.1.1條款關于記錄內容應完整、真實,確保對產品從原料采購到產品銷售的所有環節都可進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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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外包材現已存放于燈檢封口間,且內包材(聰明蓋)未能離墻離地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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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5.1.8.4條款關于貯存物品應與墻壁、地面保持適當距離,以利于空氣流通及物品搬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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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檢封口間有兩包高純二氧化氯消毒劑(200克/包)已過期(生產日期20180820,有效期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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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7.4.3條款關于食品相關產品的貯藏應有專人管理,定期檢查質量和衛生情況,及時清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相關產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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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檢封口間內聰明蓋、消毒劑、回收桶、外包膜混放,未有明確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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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5.1.8.5條款關于清潔劑、消毒劑、殺蟲劑、潤滑劑、燃料等物質應分別安全包裝,明確標識,并應與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裝材料等分隔放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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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供食品生產加工過程的相關工藝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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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14.1.1條款關于記錄內容應完整、真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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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裝機設備上、地面處堆放有瓶蓋、維修工具、設備零件等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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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6.1.2條款關于應根據食品的特點以及生產、貯存過程的衛生要求,建立對保證食品安全具有顯著意義的關鍵控制環節的監控制度,良好實施并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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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灌裝間套收縮膜,而收縮膜未經清洗消毒直接進入灌裝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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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7.5條款關于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包裝材料等進入生產區域時應有一定的緩沖區域或外包裝清潔措施,以降低污染風險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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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外消毒燈表面積灰,未能及時驗證消毒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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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8.2.1.3條款關于應及時驗證消毒效果,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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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更衣室內部分手部消毒液未有明確標簽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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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5.1.8.5條款關于消毒劑應明確標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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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氯進貨記錄和配制記錄表中未記錄二氧化氯的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廠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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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14.1.1條款關于記錄內容應完整、真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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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對灌裝間的空氣過濾裝置定期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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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9304-2018中8.1.4.2條款關于灌裝防護區應加裝空氣過濾裝置,對空氣進行過濾凈化處理,并對過濾裝置定期清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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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供清潔作業區的空氣潔凈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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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9304-2018中8.1.4.3條款關于灌裝防護區靜態空氣潔凈度(懸浮粒子、沉降菌)應達到10000級且灌裝局部應達到100級;或灌裝防護區靜態整體空氣潔凈度到達1000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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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對清潔作業區進行監控、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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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8.2.2條款關于食品加工過程的微生物監控的要求和GB 19304-2018中11.3條款關于應對灌裝防護區等關鍵生產環節進行微生物監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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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供生產設備的定期清洗消毒或維護、保養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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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5.2.3條款關于應加強設備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定期檢修,及時記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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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供風淋設施的清洗維護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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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9304-2018中8.1.3.4條款關于風淋設施應定期進行清潔和維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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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轉桶的消毒劑清洗為循環消毒水消毒,未能提供生產過程中定期檢查消毒劑濃度的記錄,未能確保周轉桶清洗消毒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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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飲料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7版)》第二十四條的生產過程中應定期檢查清洗劑和消毒劑濃度(或參數),驗證容器及蓋的清洗消毒效果、消毒劑殘留情況,并記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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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裝間內的包材傳遞窗無法正常使用,桶蓋(聰明蓋)進入灌裝間時未能實施清潔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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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9304-2018中8.2.6條款關于如使用周轉容器生產包裝飲用水,應配備蓋清洗或消毒設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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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供食品加工人員姚某某、何某某、程某某的健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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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6.3.1.2條款關于食品加工人員每年應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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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供單件凈含量偏差、色度項目的原始檢驗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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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9.3條款關于妥善保存各項檢驗的原始記錄和檢驗報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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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執行標準為GB 19298-2014,而出廠檢驗報告中檢測依據為GB 17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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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9.2條款關于按規定的檢驗方法檢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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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廠檢驗報告中有色度及pH值項目,而企業無色度檢測的相關設備,且pH計目前已無法正常使用;出廠檢驗報告中單件凈含量偏差要求標準為1%,而2020年5月13日的產品出廠檢驗報告記錄的檢測結果為8%,判定結果為合格,不符合所用檢驗依據GB 17323中對單件凈含量偏差的要求;微生物檢驗項目的原始記錄表設計不合理,未能如實記錄實驗過程中的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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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14.1.1條款關于記錄內容應完整、真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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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檢驗原始記錄表中描述的檢驗項目“大腸菌群”的方法與GB 19298-2014要求采用的GB4789.3平板計數法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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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9289-2014中3.5條款關于大腸菌群檢驗方法GB 4789.3平板計數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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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保質期為三個月,而企業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5月15日共生產的22個批次產品現場未見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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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9.3條款關于及時保留樣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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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未能提供2019年12月后的產品留樣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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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14.1.1條款關于記錄內容應完整、真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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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供18.6L龍笛山桶裝飲用水的成品出入庫記錄和銷售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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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14.1.1條款關于記錄內容應完整、真實,確保所有環節都可進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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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組已將檢查發現的問題書面反饋廣西雄水食品有限公司和南寧市良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屬地監管職責劃分,我局已要求良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發現的問題進行處理,廣西雄水食品有限公司應按要求認真進行整改,并積極配合當地市場監管部門開展調查和處理工作。良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及時將處理結果報送我局,并采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