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局相關處室、直屬單位:
《湖南省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省局第82次黨組會議通過,現予印發。為統籌做好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和日常監督檢查,提出以下相關要求,請一并執行。
一、高度重視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
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制度是提升食品安全風險管控能力和監管工作效能的重要手段,是實施分類監管和科學監管的重要制度。按照《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開展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市監食經〔2019〕64號)要求,結合各地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探索實踐,制定本《辦法》。各地要按照《辦法》的規定,有序推進、有效開展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進一步提高經營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
二、認真落實食品經營風險分級評定工作要求
。ㄒ唬┤鎲硬惋嫹⻊帐称钒踩L險分級評定工作
省局將食品經營風險分級評定工作列入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除繼續實施、全面實現食品銷售風險分級外,《辦法》正式實施后,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全面啟動轄區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風險分級評定工作。按照《辦法》相關規定要求,應分別根據各類餐飲服務主體《靜態風險表》《動態風險表》所列項目,于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對屬地餐飲服務經營者和單位食堂(以下統稱“餐飲服務提供者”)靜態風險因素和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現場等級評定工作,全面實現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風險動態管理,并逐級匯總報送落實情況。本通知印發前已完成評級的本年度可不再重新評級。學校及其周邊(校門外道路兩側一百米范圍內)食品經營者均列為D級。對實際已停止經營但暫未辦理注銷手續,或許可地址不存在、該許可經營者尚未辦理注銷手續的經營異常情形的食品經營者可暫不評級。
。ǘ└哔|量完成風險分級評定工作
食品經營風險分級評定對象范圍是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餐飲服務經營者和單位食堂以及食品銷售經營者,以食品經營許可統計數據為依據,并可根據監管需要擴展到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食用農產品(食品)貯存服務提供者等其他食品經營主體。2021年11月30日前,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嚴格按照《辦法》規定的評定標準和程序,對食品經營者開展全覆蓋現場風險等級評定,做到逐戶摸底、逐戶采集、逐戶檢查、逐戶定級,認真完成轄區食品經營風險等級評定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臺賬,堅決杜絕弄虛作假等情形發生,確保風險分級評定工作科學合理、真實有效。
。ㄈ┛茖W確定日常監督檢查頻次
按照動態風險等級評定就是一次日常監督檢查的規定要求,2021年11月30日之前,要同步完成一次日常監督檢查,2021年12月15日前,對風險等級評定為C級風險的食品經營者另行開展1次以上日常監督檢查,對D級風險等級的食品經營者另行開展2次以上日常監督檢查。對已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檢查或相關專項檢查的食品經營者,可視為已完成一次日常監督檢查。
(四)加快信息化系統建設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快推進全省食品安全綜合監管平臺和統一行政許可審批平臺的推廣應用,確保風險分級主體數量的完整性和準確性。按照省局統一標準對本地區已建設使用的“互聯網+明廚亮灶”系統的升級改造,不斷提升監管的智慧化、信息化水平。
三、嚴格開展食品經營者日常監督檢查
為提升監管工作效能,根據《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操作指南〉的通知》(市監食經〔2019〕65號)、《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食品銷售安全監督檢查指南(試行)〉的通知》(市監食經〔2019〕70號)等文件要求,省局按照分類監管的原則,對不同類型食品經營者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進行了內容整合。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按照對不同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確定的日常監督檢查頻次要求,按照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等相關檢查內容實施監督檢查,要堅持問題為導向,嚴字當頭,嚴格監管,嚴格執法。善于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按照“誰檢查、誰負責”工作原則,高質量完成日常監督檢查工作,提升監管有效性、科學性和針對性。
附件:1-1餐飲服務提供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
1-2食品銷售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
1-3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參考)
1-4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參考)
1-5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參考)
1-6食用農產品(食品)貯存服務提供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參考)
2-1中大型餐飲服務單位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
2-2單位食堂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
2-3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
2-4小型餐飲服務單位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
2-5食品銷售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
2-6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
2-7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
2-8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
2-9食用農產品(食品)貯存服務提供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
3.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確定表
4.食品經營者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
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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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有效實施監管,合理配置監管資源,強化食品經營環節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切實提高食品安全監管效能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開展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和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風險分級管理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部門”)以風險分析為基礎,結合食品經營者經營的食品類別、經營業態以及經營規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監督管理記錄等情況,按照風險評價指標,劃分食品經營風險等級,并根據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實際,對食品經營者實施不同程度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經營者包括餐飲服務提供者(包含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以及食品銷售經營者、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食用農產品銷售者以及食用農產品(食品)貯存服務提供者等。
第四條 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應當遵循風險分析、量化評價、動態管理、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負責制定湖南省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和檢查指導。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開展本地區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配合市場監管部門的風險分級管理工作,不得拒絕、逃避和阻礙。
第二章 風險分級
第七條 對食品經營者按年度進行風險等級劃分,應當結合食品經營環節食品安全風險特點,從經營食品類別、經營規模(面積)、經營方式、經營項目、品種數量、消費對象等靜態風險因素,和經營條件保持、原料控制、經營過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運行等動態風險因素,確定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并根據食品經營者監督檢查、監督抽檢、投訴舉報、案件查處、產品召回等監督管理記錄實施動態調整。
食品經營風險等級從低到高劃分為A級風險、B級風險、C級風險、D級風險四個等級。
第八條 省局參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開展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操作指南》《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食品銷售安全監督檢查指南(試行)》《特殊食品銷售安全監督檢查指南(試行)》,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所列項目,并結合本省監管工作實際,制定了《餐飲服務提供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1-1)、《食品銷售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1-2)、《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參考)》(附件1-3)、《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參考)》(附件1-4)、《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參考)》(附件1-5)、《食用農產品(食品)貯存服務提供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參考)》(附件1-6,以上6個附表簡稱《靜態風險表》),《中大型餐飲服務單位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附件2-1)、《單位食堂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附件2-2)、《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附件2-3)、《小型餐飲服務單位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附件2-4)、《食品銷售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附件2-5)、《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附件2-6)、《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附件2-7)、《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附件2-8)、《食用農產品(食品)貯存服務提供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附件2-9,以上9個附表簡稱《動態風險表》),《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確定表》(附件3)、《食品經營者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附件4)。其中動態風險表可作為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使用。
市級市場監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對《動態風險表》進行調整,并在本地區組織實施。
第九條 市場監管部門確定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采用評分方法進行,以百分制計算。其中,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40分,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60分。食品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加上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之和,為該食品經營者風險分值。風險分值越高,風險等級越高。
食品經營者風險分值之和為0-30分的,為A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30-45(不含30)分的,為B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45-60(不含45)分的,為C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60(不含60)分以上的,為D級風險。
第十條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根據食品經營者年度監督檢查記錄,調整食品經營風險等級。
第三章 程序要求
第十一條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評定食品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時,應當調取食品經營者的相關檔案,根據《靜態風險表》所列項目,逐項計分,累加確定食品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
初次評定食品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時,應當組織人員進入經營場所按照《靜態風險表》進行打分評價確定。
下一年度評定食品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時,如前一年度未發現食品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發生變化的,不需要再進行現場評分,延續上一年度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評定結果。
第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發生變化時,當年度不做調整,下一年度重新進行評定。
第十三條 對食品經營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的評定,可以結合對食品經營者日常監督檢查結果確定,或者組織人員進入經營場所按照《動態風險表》進行打分評價確定。
市場監管部門利用日常監督檢查結果對食品經營者實施動態風險分值評定,應當結合最近一次日常監督全項目檢查結果的平均值,確定食品經營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并根據動態風險評價表逐項計分,累加確定。
市場監管部門對食品經營者實施動態風險因素現場打分評價,按照《動態風險表》確定,必要時,可以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參與現場打分評價工作。
第十四條 現場打分評價人員應當按要求如實作出評價,并將食品經營者存在的主要風險及防范要求告知其負責人。
第十五條 監管人員應當根據量化評價結果和食品經營者類別,填寫《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確定表》,確定食品經營者年度風險等級。
第十六條 評定新設立的食品經營者的風險等級,原則上應當在作出許可決定或準予備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打分評定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根據實際確定風險等級,并視為完成一次對食品經營者的日常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上一年度食品經營者日常監督檢查、監督抽檢、違法行為查處、食品安全事故應對、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記錄情況,在每年一季度對轄區內的食品經營者的當年度風險等級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八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可視情況調高一個或者兩個等級:
。ㄒ唬┕室膺`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且受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的;
。ǘ┯1次及以上國家或者省級監督抽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ㄈ┻`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ㄋ模┌l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ㄎ澹┎话匆幎ㄟM行產品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六)拒絕、逃避、阻撓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進行案件調查的;
。ㄆ撸┚哂蟹、法規、規章和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可以上調風險等級的情形。
第十九條 食品經營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當年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記錄中未出現本辦法第十八條所列情形的,下一年度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可不作調整。
第二十條 食品經營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風險等級可以調低一個等級:
。ㄒ唬┻B續3年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記錄無本辦法第十八條所列情形的;
(二)獲得良好生產規范、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認證的;
(三)獲評市級以上放心消費創建示范單位的;
。ㄋ模┚哂蟹、法規、規章和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可以下調風險等級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將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評定結果記入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并根據風險等級合理確定日常監督檢查頻次。
鼓勵市場監管部門采用信息化方式開展風險分級管理工作。
第四章 結果運用
第二十二條 市場監管部門根據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結合當地監管資源和監管水平,合理確定監督檢查頻次、監督檢查內容、監督檢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作為制訂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劃分結果,對較高風險經營者的監管優先于較低風險經營者的監管,實現監管資源的科學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對風險等級為A級風險的食品經營者,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1次;
。ǘ⿲︼L險等級為B級風險的食品經營者,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1—2次;
(三)對風險等級為C級風險的食品經營者,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2—3次;
(四)對風險等級為D級風險的食品經營者,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3—4次。
具體檢查頻次和監管重點由市級市場監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四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統計分析行政區域內食品經營者風險分級結果,確定監管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單位。及時排查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在監督檢查、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中確定重點單位及產品。
第二十五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風險等級對食品經營者進行分類,可以建立行政區域內食品經營者的分類系統及數據平臺,記錄、匯總、分析食品安全風險分級信息,實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和檢查頻次,確定本行政區域內所需檢查力量及設施配備等,并合理調整檢查力量分配。
第二十七條 市場監管部門的相關工作人員在風險分級管理工作中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第二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根據風險分級結果,改進和提高經營控制水平,強化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市級市場監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小餐飲、食品攤販等其他食品經營者的風險分級管理制度,報省局備案。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