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加工中如何標示生產者名稱地址
01、GB7718-2011
GB7718-2011中4.1.6 生產者、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4.1.6.1.3 受其他單位委托加工預包裝食品的,應標示委托單位和受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或僅標示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及產地,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
02、《食品標識管理規定》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八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能夠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三)受委托生產加工食品且不負責對外銷售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對于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托企業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地址和被委托企業的名稱,或者僅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
03、《國家食藥總局就《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四是取消委托加工備案。委托加工屬于市場行為,行政部門不應干涉,新的《辦法》取消食品生產者向監管部門進行委托加工備案的規定。食品生產委托雙方只需要根據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真實標注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以及被委托方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等信息即可。
04、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委托加工食品標識標注有關問題的回復
(質檢食監便函[2006]23號)
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你局《關于對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產加工的食品標識標注有關問題的請示》(魯質監食發[2006]114號)收悉。經研究,回復如下:
一、食品委托加工生產的應按照《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總局79號令)和《產品標識標注規定》進行管理。
二、有證企業委托其他有證企業生產加工的,須標注委托方的名稱、地址和許可證編號。可不標注被委托方的有關信息,由委托方承擔食品質量安全責任。
三、無證企業(委托方)委托有證企業(被委托方)生產加工食品的,要標注承擔食品質量安全責任的委托方的名稱、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稱和生產許可證編號。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05、《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第九十條 委托加工企業必須按照備案的標注內容,在其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進行標注。委托企業具有其委托加工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住所和被委托企業的名稱、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或者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住所、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委托企業不具有其委托加工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住所,以及被委托企業的名稱、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二、委托加工中生產許可證編號
01、《食品標識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及QS標志。
委托生產加工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托企業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可以標注委托企業或者被委托企業的生產許可證編號。
三、委托加工中執行企業標準
01、若執行委托標準。須向企業標準備案部門備案。且向發證機關變更生產許可。
02、可直接執行被委托方標準。
《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第五條 委托加工或者授權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權方已經備案的企業標準,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無需重復備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權方在備案時,應當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的名稱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權方無相關企業標準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不執行委托方或者授權方標準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應當制定企業標準,并按照規定備案。
四、委托加工委托方要辦經營許可證嗎
01、在委托加工的模式下,委托方無論是否持有食品生產許可,對于委托加工的食品而言,均屬于食品經營者,需要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02、依據《民法通則》,委托方無論以何種形式銷售委托加工的食品,均屬于民事行為;委托方要求被委托方將產品運至經銷商,屬于委托代理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03、委托方應向其辦公地址所在地縣區級食藥監部門提出食品經營許可申請。
五、關于委托加工產品和進口產品使用商品條碼的問題
01、《關于《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實施過程中有關問題意見的函》(檢辦法函〔2008〕67號)四、關于委托加工產品和進口產品使用商品條碼的問題
(一)委托他人加工產品的,應當使用委托方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及相應的商品條碼。
(二)進口產品可以使用該產品境外生產商注冊的商品條碼,也可以使用國內經銷企業或者代理商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及相應的商品條碼。
六、關于委托加工產品產地應如何標注
01、《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問答(修訂版)
五十、關于標準中的產地
“產地”指食品的實際生產地址,是特定情況下對生產者地址的補充。如果生產者的地址就是產品的實際產地,或者生產者與承擔法律責任者在同一地市級地域,則不強制要求標示“產地”項。以下情況應同時標示“產地”項:一是由集團公司的分公司或生產基地生產的產品,僅標示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時,應同時用“產地”項標示實際生產該產品的分公司或生產基地所在地域;二是委托其他企業生產的產品,僅標示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時,應用“產地”項標示受委托企業所在地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