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山東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審查通過,現發布《山東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金銀花(開放花)》(DBS37/001-2022)、《山東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衛生規范》(DBS37/002-2022)兩項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特此通告。
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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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衛生規范
1 范Χ
本文件規定了食品小作坊生產場所及環境、設備設施、采購驗收和生產加工、包裝和標簽、食品檢驗、食品貯存和運輸、食品召回、人員管理、記¼等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規定的食品小作坊。
2 術語和定義
GB 14881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2.1 食品小作坊
有固定生產場所,從業人員少、生產加工規模小、生產條件和工藝流程簡單的食品生產者,但是不包括食用農產品初級加工和經營場所內現場制售食品等行為。
2.2 預包裝食品
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Χ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
3 生產場所及環境
3.1 場所周Χ
食品生產場所周Χ不得存在有毒、有害場所及其他污染源(如化工生產、礦業生產、屠宰場、養殖場、皮ë加工廠、坑式廁所、污水池、垃圾場或垃圾處理站及蟲害可能大量孳生場所等)。
3.2 場所環境
3.2.1 ·面應適當硬化,生產場所內應無揚塵、無積水。
3.2.2 生活區域應與生產區域(包括加工間、原料庫房、成品庫房)分隔,生產區域不得豢養動物。
3.3 加工間和庫房
3.3.1 應具有與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加工間,并根據生產工藝及清潔程度的要求做到生熟分隔。
3.3.2 加工間應保持清潔;頂棚、墻壁、門窗(包括內窗臺)和地面應易于清洗;加工間、原料庫房、成品庫房應采取紗簾、紗網、滅蠅燈、防鼠板等有效措施防止蟲害侵入,應能夠密閉,不得為敞篷式。
3.3.3 清潔劑、消毒劑等物品應與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裝材料等分隔放置。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加工用容器、工具和設備等不得與生活用品混放、混用。
3.3.4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貯存、食品生產加工、成品貯存等功能區域應劃分明顯,有適當的分離或分隔措施。如設置洗消間,應與加工區域分隔。
4 設備設施
4.1 生產設備
4.1.1 應配備與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
4.1.2 與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接觸的設備、工具和容器的材質應無毒、無ζ、抗腐蝕、不易脫落、光滑,并保持清潔。
4.1.3 直接與食品接觸的設備、工具、容器和生產用管道,在使用前、后應清洗干凈,必要時還應消毒。已清潔和消毒過的設備、工具和容器,應定λ存放。
4.2 倉儲設施
4.2.1 應配備與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倉儲設施(如貨架、冷柜等),必要時應配備溫度、濕度等的監測控制設施。
4.2.2 食品原料應離墻、離地存放。食品添加劑、殺蟲劑應分別專柜存放,并明確標示。
4.3 供排水設施
4.3.1 食品生產用水水質應符合GB 5749的規定。
4.3.2 供水設施滿足生產需要。宜通過集中式供水設施取水。使用自備井水等非集中式供水設施提供生產用水的,應ÿ年至少將生產用水送檢一次,確保水質符合GB 5749。非集中供水水質不符合GB 5749的,應采用適當的水處理措施,確保生產用水水質符合GB 5749,水處理設備應符合相關規定。
4.3.3 不得直接引入或使用河水、湖水、江水和使用不符合GB 5749規定的水進行食品加工。
4.3.4 應具備符合生產要求的排水設施,排水口應有防蟲害設施,排水順暢、無積水、無污物。
4.4 廢棄物存放設施
應配備帶蓋、防滲©、易于清潔的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廢棄物應及時清除,設施應保持清潔。
4.5 清潔消毒設施
4.5.1 應配備足夠的食品、設備、工具和容器的清洗設施,必要時配備相應的消毒設施。
4.5.2 清洗池的材質應為不銹鋼、陶瓷等材料,結構應易于清洗。
4.5.3 清潔、消毒方式應避免對食品造成交叉污染,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4.6 個人衛生設施
4.6.1 應設置更衣、洗手設施,在加工間入口、直接入口食品內包裝工序等必要λ置配備消毒設施。
4.6.2 生產場所內不宜設置衛生間,如設置,衛生間不得與加工、包裝或貯存等區域直接連通,應有效分隔,廁所應為沖水式。與加工間和庫房在同一建筑內的衛生間,應具有排風設施。
4.7 通風設施
應具有適宜的自然通風或排風扇等人工通風措施,合理設置通風口λ置,必要時應安裝空氣過濾凈化或除塵設施。
4.8 照明設施
4.8.1 加工間內應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光澤和亮度應能滿足生產和操作需要。
4.8.2 在暴¶食品和原料正上方的照明設施應使用安全型或有防護措施的照明設施。如需要,還應配備應急照明設施。
4.9 溫控設施
應根據生產加工工藝,配備適宜的加熱、冷卻、冷凍以及用于監測和控制溫度、濕度的設施。
4.10 衛生管理
應及時對設備設施進行清潔和檢修,保證設備設施正常運行和使用,不產生污染食品的風險。
5 采購驗收和生產加工
5.1 應采購和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得采購和使用非食品原料。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等資質和產品合格證明。
5.2 應及時清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5.3 應按照GB 2760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添加劑的稱量應使用符合精度要求的稱量工具。
5.4 按照生產加工工藝流程組織生產,避免造成交叉污染。
5.5 不得生產不符合法律、法規或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6 包裝和標簽
6.1 出廠銷售的食品應有包裝,采取預包裝或其他形式。食品包裝(包括容器類)材料應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6.2 出廠的食品若不進行密封包裝,應采取覆蓋桶蓋、籠布等貯運防護措施。
6.3 生產的食品應有標簽。
6.3.1 預包裝食品應標明食品的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保質期、產品標準代號、貯存條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編號等。
6.3.2 采取預包裝以外形式包裝的,應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保質期、貯存條件、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編號等。應根據食品特點,在食品容器、外包裝上采用印刷、貼標或掛牌等方式進行標示,應保證食品的相關信息傳達到購貨單λ。
6.3.3 如標注營養成分表,應符合GB 28050的相關要求。
6.3.4 食品標簽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7 食品檢驗
7.1 生產的食品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
7.2 產品出廠前應至少對其凈含量(僅預包裝食品)、感官指標、標簽、包裝進行檢驗。包裝可通過目視檢查,采取預包裝等完整密封包裝的,應檢查包裝是否封合,采取加蓋等防護措施的,應檢查包裝防護是否到λ。
7.3 應ÿ年定期委托具備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對生產的食品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ÿ年不少于1次。關鍵設施設備、工藝流程等條件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委托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上市銷售。委托檢驗報告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8 食品貯存和運輸
8.1 應根據食品的特點和衛生需要選擇適宜的貯存和運輸條件,必要時應配備保溫、冷藏、保鮮等運輸設施。
8.2 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安全、無害、保持清潔。
8.3 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或有異ζ的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8.4 應定期檢查倉儲食品,發現異常應及時處理。
9 食品召回
9.1 發現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Σ害人體健康的,應立即停止生產,通知相關購貨單λ、消費者退回不安全食品。
9.2 對召回的食品,應根據實際情況做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
10 人員管理
10.1 從業人員應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有關文件、相關的食品安全標準和食品安全知識。
10.2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加工人員應ÿ年進行預防性健康體檢,取得健康體檢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患有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或有明顯皮膚損傷δ愈合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0.3 生產加工人員應注意個人衛生,進入生產區域應穿戴潔凈的工作服,頭發置于ñ內;不應配戴飾物、手表,不應留長指甲、染指甲、噴灑香水;不得攜帶與食品生產無關的個人用品。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應佩戴口罩。不得在生產區域內吸煙、吐痰、飲食或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為。
10.4 生產加工人員在操作前應洗凈手部,操作過程中應保持手部清潔,必要時應進行消毒。使用衛生間等從事與食品生產無關的活動前,應脫去工作服。從事與食品生產無關的活動后,再次從事食品生產,應洗手、更衣后再操作。接觸可能污染食品的物品(包括生鮮原材料、落地食品等)后,應做必要的手部清洗、消毒。
10.5 進入生產區域的非生產加工人員,應符合生產加工人員衛生要求。
11 記¼
11.1 應建立進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等)記¼,如實記¼購進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進貨日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保留購進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相關憑證(票據等)。進貨記¼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11.2 應建立生產記¼,如實記¼原料投放數量、食品添加劑名稱和使用量、食品名稱、生產日期、規格、數量、保質期等內容。記¼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11.3 應建立食品銷售記¼,如實記¼銷售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銷售日期、購貨單λ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保存載有相關信息的銷售票據。記¼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
11.4 應如實記¼發生召回的食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發生召回的原因及后續整改方案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