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經營許可是國家實施市場準入、規范食品經營活動的一項重要制度,作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一環,不僅在于規避食品安全風險,也在于為后續監管工作提供基本信息。隨著社會進步和法規的完善,我國的食品經營管理經歷了衛生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以及食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同時代。為便于大家更好地理解,食品伙伴網對相關內容進行了梳理。
一、衛生許可證
1995年,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2009年6月1日廢止),是為保證食品衛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增強人民體質而制定的法律。該法要求: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食品攤販,必須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偽造、涂改、出借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2005年,原衛生部發布《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2018年6月7日失效)。該規范性文件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并按照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申請手續;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承擔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責任。
二、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許可證
200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公布實施,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廢止。其中規定: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統稱為食品經營;從事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和流通的許可。
2009年,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2015年11月10日廢止),主要規定了食品流通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批準以及相關的監督檢查等行為。食品流通許可證由原工商部門頒發,在2014年10月23日之前,國務院規定對食品經營者必須堅持先證后照,未取得前置審批文件,不得辦理注冊登記手續;2014年10月23日,國務院通過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改為后置審批,規定對食品經營者必須先照后證。
2010年,原衛生部發布《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2022年5月1日廢止),規定餐飲服務實行許可制度。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含食品攤販和為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并依法承擔餐飲服務的食品安全責任。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納入餐飲服務許可管理的范圍。餐飲服務許可證由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并管理。
三、食品經營許可證
2015年,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實施《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在我國,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將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合并為食品經營許可證。
2017年,《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修訂明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作的食品經營許可電子證書與印制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8年,《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快推進食品經營許可改革工作的通知》中提出試點推行“告知承諾制”,要求各地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限僅從事預包裝食品銷售)、申請變更許可(限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申請延續許可(限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要試點推行“告知承諾制”。對餐飲服務經營者申請在就餐場所銷售飲料等預包裝食品的,不需在食品經營許可證上標注銷售類經營項目。
2020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中規定,對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申請人就其符合許可條件作出承諾,通過事中事后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許可條件行為、有效防范風險的,實行告知承諾制。
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進行了第二次修正,明確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即可,不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同年12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有關事項的公告》,就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有關事項作出了詳細規定。
四、結 語
在我國,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必須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目前,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電子證書與紙質證書具有同等效力。食品經營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即食品經營者在一個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經營許可證。近年實施的涉企許可事項的告知承諾制、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備案制,簡化行政審批,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體現了國家在食品經營監管中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好地服務市場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