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國家衛生健康委組織專業技術機構梳理了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和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簡稱“三新食品”)目錄及適用的食品安全標準,范圍涵蓋自原衛生部2009年第3號公告至國家衛生健康委2021年第9號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菌種除外)、自原衛生部2009年第11號公告至國家衛生健康委2021年第9號公告的食品添加劑新品種、自原衛生部2012年第11號公告至國家衛生健康委2021年第9號公告的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共計98個新食品原料品種、215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和235個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
????該目錄涉及的新食品原料食品安全指標包括過氧化值、真菌毒素、污染物和微生物限量;種屬基原、食用量、食用和使用方法、生產工藝、發酵菌、副產物和溶劑殘留限量等仍按照發布時公告執行;農藥和獸藥的使用應符合農業農村部的相關規定。監管部門、行業企業等相關機構在“三新食品”的監管、生產和使用中應按照要求執行該公告的相關標準。對新食品原料目錄的食品安全標準設置18個月過渡期,在公告前和過渡期內按照原標準和要求生產的新食品原料,可銷售和使用至保質期結束。2022年以后公告的“三新食品”的食品安全指標按照發布時公告要求執行。
本次“三新食品”適用的食品安全標準梳理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新食品原料
(一)歸類處理原則。
現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適用的食品類別可以覆蓋的產品,對其進行歸類處理。菌類按食用菌類、藻類按食用藻類標準執行;植物類中,水果類按有關水果標準執行;直接食用的植物按有關蔬菜標準執行;作為調味品使用的(顯脈旋覆花(小黑藥)),按照香辛料標準執行。此外,綜合考慮產品的原料來源、加工工藝的相近性以及食品安全指標的實際檢測數據,對于可以符合相關食品安全標準中對某類食品要求的,參照該類食品執行。食用方式僅限沖泡的產品應歸類為代用茶,目前直接列出相關指標,待代用茶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發布后,則按照代用茶的標準執行。
(二)既定參照原則。
對具有多重身份的產品,如具有新食品原料和營養強化劑雙重身份的產品,其食品安全指標基本參照已有的營養強化劑相關標準執行。
(三)個案處理原則。
對于現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食品類別無法覆蓋的產品,如新工藝合成的或純度較高的提取物等,基于新食品原料評審會議專家審議通過的企業標準,列出具體指標,并與現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原則和要求相匹配:原企業標準中,致病菌限定為“不得檢出”但未寫單位的,統一單位為“/25 g”;大腸菌群指標的限量按照現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進行規范;無需制定志賀氏菌、溶血性鏈球菌、致瀉性大腸埃希氏菌以及農藥殘留等指標的產品,刪除該類指標;無需制定微生物指標(如油脂類)和生物毒素指標(如以藻類或微生物為原料制得的油脂類)的產品,刪除該類指標;重金屬污染物指標統一保留至小數點后一位。
二、食品添加劑新品種
(一)已制定發布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品種,其質量規格要求按照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執行,共涉及156個品種。
(二)尚未制定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品種,其質量規格要求仍按照發布公告時規定的要求執行,共涉及59個品種。
三、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
(一)考慮到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并未設置質量規格標準,因此主要根據品種的功能類別及所批準的使用范圍確定其適用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即新品種的使用原則及管理方式應符合相應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
(二)對于公告批準的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劑,其適用標準統一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劑使用標準》(GB 9685-2016)。
(三)對于公告批準的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基礎樹脂或新材料,其適用標準為使用范圍所對應的產品標準,如塑料材料及制品用基礎樹脂適用標準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樹脂》(GB 4806.6-2016),其中對應多個使用范圍的基礎樹脂分別列出相應類別的產品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我委組織匯總整理2009年至2021年公告的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和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簡稱“三新食品”)目錄及適用的食品安全標準,現予公布。原公告內容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對其中新食品原料目錄及適用的食品安全標準設置18個月過渡期。
特此公告。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