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我們的生活都離不開農產品,因為糧油、蔬菜、水果、禽畜、水產品等食用農產品是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基礎。然而,隨著社會的進步,人們對農產品的要求越來越高,而不僅僅是數量上的滿足,更多關心的是農產品質量安全。
因此,了解食用農產品的定義、范圍、銷售資質、包裝及標簽要求等知識,對于保障消費者的健康和權益至關重要。
食品伙伴網對上述內容進行了整理,供行業參考。
1、食用農產品的定義和范圍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第二條的第二款,將“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界定為“食用農產品”。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有比較詳細的解釋:
食用農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農業活動,指傳統的種植、養殖、采摘、捕撈等農業活動,以及設施農業、生物工程等現代農業活動。
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以及經過分揀、去皮、剝殼、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包裝等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例如:魚、凍 肉、蜂蜜、香蕉等。
2、銷售食用農產品的資質要求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但以食用農產品作為原料進行食品生產的,應當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因此,如何區分食品與食用農產品就至關重要。
目前,對于食用農產品與食品的區分各地監管不一,例如:
原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的《關于食品類相關案件處理指導意見(三)》規定:已納入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的產品,不屬于食用農產品;未納入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判定屬于食用農產品,但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已發放食品生產許可的,按照食品管理。
原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的《關于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中規定:“經過分揀、去皮、剝殼、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包裝等加工但已取得食品生產許可、按照食品安全標準生產出來的產品,按食品管理,如大米、茶葉等”。
因此,對于兩者范圍的區分建議依據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考慮產品的基本自然性狀、化學性質是否發生變化以及了解加工的具體工藝等因素來綜合判定,如還是模棱兩可,最穩妥的做法就是與當地監管部門及時溝通。
3、食用農產品的包裝和標簽要求
食用農產品的包裝和標簽標示分為以下不同情形:
(1)需要強制進行包裝及標簽標示的情形
銷售獲得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認證的食用農產品以及省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需要包裝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包裝,并標注相應標志和發證機構,鮮活畜、禽、水產品等除外。
食用農產品包裝或者標簽上應當標注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等內容;
對保質期有要求的,應當標注保質期;
保質期與貯藏條件有關的,應當予以標明;
有分級標準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應當標明產品質量等級或者食品添加劑名稱。
除必須要標示的信息外,銷售者可以自行決定增加標示的內容。
(2)不強制進行包裝及標簽標示的情形
除了以上情形農產品,銷售其他食用農產品可以不進行包裝。
銷售未包裝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在攤位(柜臺)明顯位置如實公布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等信息。鼓勵采取附加標簽、標示帶、說明書等方式標明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保存條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內容。
4、進口食用農產品包裝和標簽要求
進口食用農產品的包裝或者標簽應當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原產地,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進口鮮凍肉類產品的包裝應當標明產品名稱、原產國(地區)、生產企業名稱、地址以及企業注冊號、生產批號;外包裝上應當以中文標明規格、產地、目的地、生產日期、保質期、儲存溫度等內容。
分裝銷售的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在包裝上保留原進口食用農產品全部信息 以及分裝企業、分裝時間、地點、保質期等信息。
小結
食用農產品是農產品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質量安全直接關系到人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在食用農產品的生產、加工、包裝、標簽、貯存、運輸和銷售等環節中,必須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同時,消費者也應當增強食品安全意識,選擇有資質的銷售者和符合包裝和標簽要求的產品,保障自身的健康和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