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行為,加強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市場監管總局修訂發布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1號。
食品伙伴網將新辦法與《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進行比對分析,主要變化總結如下:
一、明確適用范圍和調整相關定義
1、新辦法進一步明確適用范圍,規定適用于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即指通過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以下簡稱集中交易市場)、商場、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場所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活動,不包括食用農產品收購行為。(第二條)
2、調整了定義。
刪除“農業活動”和“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的定義,增加“即食食用農產品”、“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定義。(第四十九條)
此外,在《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解讀中明確提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釋義》(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23年3月第1版),“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包括在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未經加工的以及經過分揀、去皮、剝殼、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包裝等初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初加工產品,區別于經過加工已基本不能辨認其原有形態的“食品”或“產品”。
魚干、菜干、果干等“干貨”若僅經過簡單晾曬,未經過其他加工工藝,可以作為食用農產品上市銷售。
二、調整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和入場查驗具體要求
1、根據新修訂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農業農村部關于不再開具產地證明的有關文件內容,將原辦法中食用農產品進入集中交易市場的憑證查驗要求由“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調整為“進貨憑證和產品質量合格憑證”,并明確了進貨憑證和產品質量合格憑證的具體表現形式。(第二十三條)
其中,進貨憑證是指銷售者采購食用農產品時,向供貨者索取并保存,能夠體現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的相關憑證,如供貨者提供的銷售憑證、食用農產品采購協議等。(第八條)
產品質量合格憑證主要為3種形式:一是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或者供貨者出具的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二是供貨者出具的自檢合格證明;三是有關部門出具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其中,供貨者出具的自檢合格證明既包括供貨者自行檢驗后開具的合格證明,也包括供貨者委托檢驗機構開展檢驗后開具的合格證明。(第九條)
2、根據新修訂《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建立健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查驗等制度”等規定,將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規定的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作為產品質量合格憑證的具體表現形式之一,并鼓勵從事連鎖經營和批發業務的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優先采購帶證的食用農產品。(第九條)
3、規定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查驗入場食用農產品的進貨憑證和產品質量合格憑證。對無法提供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者其他產品質量合格憑證的食用農產品,由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結果合格的,方可允許進入市場銷售。(第二十三條)
4、補充規定了聲稱銷售自產食用農產品的銷售者的入場查驗要求。(第二十三條)
三、強化市場開辦者和銷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1、對“生鮮燈”誤導消費者問題,增加了對食用農產品銷售場所禁止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第七條)
2、明確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具體內容。(第十九條)
3、細化、強化市場開辦者對不合格產品的處理及佐證信息留存要求;(第二十五條)
4、明確銷售者委托運輸農產品的,應該對承運人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進行審核,并做好托運記錄,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運輸結束后二年。(第十八條)
四、完善食用農產品銷售場所應當展示或包裝標示的內容
1、明確銷售即食食用農產品還應當如實標明具體制作時間;鼓勵在銷售場所展示食用農產品的承諾達標合格證;(第十二條)
2、對于帶包裝銷售食用農產品的,由原辦法規定的應當標注生產日期,修改為鼓勵標注生產日期或包裝日期,并明確鼓勵標注貯存條件及最佳食用期限。刪除了應當標注分級標準的要求。(第十二條)
3、對于進口食用農產品的包裝或者標簽,進一步明確需以中文標示,內容上可以“不標示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五、增加對鮮切果蔬等即食食用農產品標識及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1、明確了即食食用農產品定,指以生鮮食用農產品為原料,經過清洗、去皮、切割等簡單加工后,可供人直接食用的食用農產品。(第四十九條)
2、明確銷售即食食用農產品還應當如實標明具體制作時間。(第十二條)
3、要求銷售者通過去皮、切割等方式簡單加工、銷售即食食用農產品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食品安全防護,防止交叉污染。并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條款。(第十四條、第四十一條)
六、完善相關法律責任
結合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以個體散戶為主的突出特點,按照“警示為主,拒不改正再處罰”的基本原則設置法律責任,將部分條款的罰款起點適度下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