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標準委下達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完成了《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強制性國家標準第2號修改單(征求意見稿)的編制工作(見附件1)。為進一步聽取社會各界意見,現對標準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見附件2)予以公示,截止日期2023年9月17日。
如有不同意見,請在公示期間填寫《強制性國家標準意見反饋表》(見附件3),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KJBZ@miit.gov.cn(郵件主題注明:《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強制性國家標準第2號修改單征求意見稿公示反饋)。
公示時間:2023年8月18日-2023年9月17日
聯系電話:010-68205261
附件:1.《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國家標準第2號修改單(征求意見稿)主要內容等一覽表
2.標準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
3.強制性國家標準反饋意見表
《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國家標準第2號修改單(征求意見稿)主要內容等一覽表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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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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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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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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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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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標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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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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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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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國家標準第2號修改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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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3350-2021第2號修改單,與GB 23350-2021相比,主要修改內容:
一、標準內容
1.將4.2條修改為:
4.2 包裝層數
糧食及其加工品、茶葉、月餅及粽子不應超過三層,其他商品不應超過四層。
2.將4.3條修改為:
4.3 包裝成本
4.3.1 生產組織應采取措施,控制除直接與內裝物接觸的包裝之外所有包裝的成本在產品銷售價格中所占比例應符合以下要求:
a) 銷售價格在200元以上的茶葉生產組織應將比例控制在15%以內;
b) 銷售價格在100元以上的月餅和粽子生產組織應將比例控制在15%以內;
c) 其他生產組織應將比例控制在20%以內。
4.3.2 月餅、粽子和茶葉的包裝不應使用貴金屬和紅木材料。
3.增加4.5條,內容如下:
4.5 商品總質量
茶葉商品總質量應不大于內裝物茶葉質量的6倍。
4.將附錄A的“表A.1 食品的商品必要空間系數”的修改。
二、標準實施要求
該修改單中表A.1中的注k和注l條款發布即實施。其他新增和修改內容實施過渡期為12個月,實施日期前生產的符合GB 23350-2021的商品可銷售至保質期結束。
在2021年8月10日(GB 23350-2021標準發布日期)前已上市且在保質期內的或免除標識保質期的商品可繼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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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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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修改單中表A.1中的注k和注l條款發布即實施。其他新增和修改內容實施過渡期為12個月,實施日期前生產的符合GB 23350-2021的商品可銷售至保質期結束。
在2021年8月10日(GB 23350-2021標準發布日期)前已上市且在保質期內的或免除標識保質期的商品可繼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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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國家標準第2號修改單(征求意見稿)
一、標準內容
1.將4.2條修改為:
4.2 包裝層數
糧食及其加工品、茶葉、月餅及粽子不應超過三層,其他商品不應超過四層。
2.將4.3條修改為:
4.3 包裝成本
4.3.1 生產組織應采取措施,控制除直接與內裝物接觸的包裝之外所有包裝的成本在產品銷售價格中所占比例應符合以下要求:
a) 銷售價格在200元以上的茶葉生產組織應將比例控制在15%以內;
b) 銷售價格在100元以上的月餅和粽子生產組織應將比例控制在15%以內;
c) 其他生產組織應將比例控制在20%以內。
4.3.2 月餅、粽子和茶葉的包裝不應使用貴金屬和紅木材料。
3.增加4.5條,內容如下:
4.5 商品總質量
茶葉商品總質量應不大于內裝物茶葉質量的6倍。
4.將附錄 A 的“表 A.1 食品的商品必要空間系數”修改如下:
“商品類別”的“茶葉及相關制品”細分為“緊壓茶”、“散茶和茶葉相關制品”,并規定 k 值分別為 9.0、13.0。刪除“茶葉及相關制品注 g”,“散茶和茶葉相關制品”增加“注 k:猴魁、毛峰、壽(貢)眉、白牡丹、葉類和花類代用茶 k 值取 20.0”。“嬰幼兒配方食品”增加“注 l:嬰幼兒生制類谷物輔助食品 k 值取 4.5;嬰幼兒餅干或其他嬰幼兒谷物輔助食品 k 值取 10.0,其中嬰幼兒米餅 k 值取 20.0”。
表 A.1 內容如下:
二、標準實施要求
該修改單中表A.1中的注k和注l條款發布即實施。其他新增和修改內容實施過渡期為12個月,實施日期前生產的符合GB 23350-2021的商品可銷售至保質期結束。
在2021年8月10日(GB 23350-2021標準發布日期)前已上市且在保質期內的或免除標識保質期的商品可繼續銷售。“
《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國家標準第2號修改單(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一、修改必要性
為解決食品化妝品過度包裝問題,GB 23350-2021《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國家標準于 2021 年 8月 10 日正式發布,將于 2023 年 9 月 1 日起實施。根據國家綠色低碳發展要求,針對“茶葉二兩,包裝兩斤”的現象,為進一步限制茶葉過度包裝,在通過問卷調查、實地調研和召開座談會等形式,了解了茶葉包裝現狀以及在達標方面存在的問題后,針對標準中關于茶葉的要求提出了相關修改單內容。同時考慮到嬰幼兒配方食品創新和市場發展,通過調研,提出了嬰幼兒配方食品相關修改單內容。
二、主要工作過程
(一)調研階段
編制組對茶葉的包裝需求、商品必要空間系數 k 值、包裝層數、包裝重量等方面開展了調研,通過對產品實際測量和計算,進行了統計分析。
(二)起草階段
2023 年 4 月,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中國茶葉流通協會及部分茶葉和包裝企業以線上線下結合形式召開討論會,并對陜西省、湖南省、湖北省、貴州省、浙江省、河南省、四川省、云南省、安徽省和福建省等十個省份開展實地和數據調研,進行統計分析,提出有關茶葉包裝修改意見建議。在此基礎上,4 月 20 日起草組對修改單內容組織專家進行了研討,6 月 7 日又到中國茶葉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了調研,優化了修改單內容。7 月 6 月,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中國包裝聯合會組織有關行業協會、技術專家和編制組共同對各方提出的修改建議進行了認真研討,確定了修改內容,形成標準修改單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
三、主要技術內容及確定依據
1.將 4.2 條修改為:
4.2 包裝層數
糧食及其加工品、茶葉、月餅及粽子不應超過三層,其他商品不應超過四層。
確定依據:根據包裝設計的功能需求,結合市場調研情況,調查數據中茶葉包裝層數有一層、二層、三層、四層和五層等 5 種情況,其中二層和三層為主流情況,調研發現,三層包裝完全可以滿足茶葉的保護、展示、儲存、運輸等必要功能需求。因此將茶葉的包裝層數由“不超過四層”調整為 “不超過三層”。
2. 將 4.3 條修改為:
4.3 包裝成本
4.3.1 生產組織應采取措施,控制除直接與內裝物接觸的包裝之外所有包裝的成本在產品銷售價格中所占比例應符合以下要求:
a) 銷售價格在 200 元以上的茶葉生產組織應將比例控制在 15%以內;
b) 銷售價格在 100 元以上的月餅和粽子的生產組織應將比例控制在 15%以內;
c) 其他生產組織應將比例控制在 20%以內。
4.3.2 月餅、粽子和茶葉的包裝不應使用貴金屬和紅木材料。
確定依據:根據茶葉包裝需求,以及遏制奢靡之風,消除豪華包裝的現象,規定茶葉的包裝不應使用貴金屬、紅木材料。為了便于執法,貴金屬依據 GB/T 17684《貴金屬及其合金術語》中的定義,紅木依據 GB/T 18107《紅木》規定的種類。
調研發現,近九成的產品包裝成本在 15%以下,標準中對包裝成本要求有降低的空間。考慮到銷售價格較低的茶葉產品的包裝成本占比較大,因此將銷售價格在 200 元以上茶葉的包裝成本占銷售價格的比例由 20%改為 15%。
3.增加 4.5 條,內容如下:
4.5 商品總質量
茶葉商品總質量應不大于內裝物茶葉質量的 6 倍。
確定依據:針對“茶葉二兩,包裝兩斤”現象,調研了六百多種茶葉產品,數據顯示,超過 60%的茶葉產品的商品總質量不大于內裝物茶葉質量的 4 倍,為引導茶葉包裝輕量化綠色化發展,同時兼顧部分特殊茶葉品種包裝,綜合考慮后,確定了茶葉商品總質量應不大于內裝物茶葉質量的 6 倍。
4.將附錄 A 的“表 A.1 食品的商品必要空間系數”修改如下:
“商品類別”的“茶葉及相關制品”細分為“緊壓茶”、“散茶和茶葉相關制品”,并規定 k 值分別為 9.0、13.0。刪除“茶葉及相關制品注 g”,增加“散茶和茶葉相關制品”“注 k:猴魁、毛峰、壽(貢)眉、白牡丹、葉類和花類代用茶 k 值取 20.0”。“嬰幼兒配方食品”增加“注 l:嬰幼兒生制類谷物輔助食品 k 值取 4.5;嬰幼兒餅干或其他嬰幼兒谷物輔助食品 k 值取 10.0,其中嬰幼兒米餅 k 值取 20.0”。
表 A.1 內容如下:
確定依據:根據市場調研,結合不同茶葉產品的密度差異,綜合考慮茶產業發展現狀和綠色低碳發展需求,將“茶葉及相關制品”細分為“緊壓茶”、“散茶和茶葉相關制品”,并規定 k 值分別為 9.0、13.0。另外對市場銷售的猴魁、毛峰、壽(貢)眉、白牡丹、葉類和花類代用茶等密度較低的茶葉產品包裝和凈含量進行測定,將猴魁、毛峰、壽(貢)眉、白牡丹、葉類和花類代用茶 k 值調整為 20.0。
同時考慮到嬰幼兒配方食品的創新和市場發展,對市場銷售的嬰幼兒生制類谷物輔助食品和嬰幼兒餅干或其他嬰幼兒谷物輔助食品的包裝和凈含量進行測定,調整嬰幼兒生制類谷物輔助食品 k 值取 4.5;嬰幼兒餅干或其他嬰幼兒谷物輔助食品 k 值取 10.0,其中嬰幼兒米餅 k 值取 20.0。
四、與國際標準的對比情況
無。
五、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過程、處理意見及其依據
無。
六、對強制性國家標準自發布日期至實施日期之間的過渡期(以下簡稱過渡期)的建議及理由,包括實施強制性國家標準所需要的技術改造、成本投入、老舊產品退出市場時間等。
該修改單中表 A.1 中的注 k 和注 l 條款發布即實施。其他新增和修改內容實施過渡期為 12 個月,實施日期前生產的符合 GB 23350-2021 的商品可銷售至保質期結束。
在 2021 年 8 月 10 日(GB 23350-2021 標準發布日期)前已上市且在保質期內的或免除標識保質期的商品可繼續銷售。
確定依據:為了盡快遏制茶葉過度包裝,同時考慮到茶葉、嬰幼兒配方食品創新發展,建議該修改單中表 A.1 中的注 k 和注 l 條款發布即實施。考慮到茶葉保質期,建議新增和修改內容實施過渡期為 12 個月,實施日期前生產的符合 GB 23350-2021 的商品可銷售至保質期結束。另外,考慮到其他產品的保質期,建議在 2021 年 8 月 10 日(GB23350-2021 標準發布日期)前已上市且在保質期內的或免除標識保質期的商品可繼續銷售。
七、與實施強制性國家標準有關的政策措施,包括實施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對違反強制性國家標的行為進行處理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依據等。
本標準的實施監督部門為各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違反本標準的處罰法規依據按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章第一百零五條。
八、是否需要對外通報的建議及理由
需要通報。
九、廢止現行有關標準的建議
無
十、涉及專利的有關說明
未識別出涉及專利情況。
十一、強制性國家標準修改單所涉及的產品、過程或者服務目錄
茶葉、嬰幼兒配方食品。
十二、其他應當予以說明的事項
無。
2023 年 7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