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136條規定: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按照該條規定,對于食品經營者適用免予處罰,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一是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
二是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
三是能夠如實說明進貨來源。
那么對于這三個條件的同時滿足,我們在日常經營中該做好哪些工作,該收集哪些證據,這里跟大家介紹一下相關要點。
一、關于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義務
1、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商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文件。
其中,經營食用農產品,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23年12月1日實施)除生產者或者供貨者出具的承諾達標合格證外,自檢合格證明、有關部門出具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等也可以作為食用農產品的產品質量合格憑證。
食品經營者要注意四點:
一是索取并保存真實、合法、有效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時候,注意查看采購食品的生產日期是否在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
二是查看采購的食品是否包含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書載明的食品明細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書載明的經營項目范圍內;
三是查看供貨方提供食品合格證明文件是否與供貨批次相對應;
四是查驗的合格證明文件是否為原件或者加蓋公章的復印件,留存的為加蓋供貨者公章的復印件。
2、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商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在這里雖然《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經營者沒有規定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但是《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2019年)第十八條規定了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如實記錄并保存進貨查驗、出廠檢驗、食品銷售等信息,保證食品可追溯。所以食品經營者也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還有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23年12月1日實施)第八條規定,銷售者采購食用農產品時,向供貨者索取并保存,能夠體現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的相關憑證。直接從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或收購者進貨時,承諾達標合格證可作為進貨憑證。
3、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商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二、關于食品經營者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食品經營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明知采購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1、產品價格明顯低于同類產品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
2、預包裝食品無食品標簽或者未按標簽標注的儲存條件放置食品
3、通過標簽可以發現的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經營者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詳見《食品安全法》第67條)。
4、產品標簽、說明書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內容與批準的備案證書不一致。
5、購進時應該發現未發現若涉案食品存在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形,屬于憑感官能夠直接辨識或者明顯存在可能影響質量的可疑跡象,食品經營者在購進時應該發現而沒有發現的。比如通過包裝可以察覺到的霉變、變色、異物,包裝破損、變形,手感異樣,嗅有異味,冷凍食品已經解凍,冷藏食品常溫儲運。
6.儲存和銷售期間,出現了憑感官能夠直接發現而沒有發現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形。
7.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食品經營者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如:食品經營者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期間,許可證已經失效;涉案食品超過了保質期仍在銷售;涉案食品超出了經營者經營許可證核準的經營范圍等。
《食品安全法》第67條是這樣規定的: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準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關于食品經營者如實說明進貨來源
食品經營者能夠提供進貨單據、供貨方送貨單據或者雙方采購協議等,索取留存供貨商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經查證屬實。
此外,食用農產品經營者同時符合以下第1、2、3項規定的,視為符合《食品安全法》第136條的規定,依據該條規定,可以免予除沒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之外的行政處罰:
1、食用農產品購進渠道合法,索取并留存供貨方真實、合法的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或者營業執照復印件,索取并留存供貨方名稱、地址、聯系方式,能夠對購進的食用農產品追根溯源;
2、索取并留存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購貨憑證、銷售憑證、合格證明文件(進口食用農產品為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畜禽產品為檢疫證明、豬肉除檢疫證明外,還包括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
3、按照《食品安全法》第65條,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
若有證據證明該食用農產品不合格系經營者原因造成,與供貨方無關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最后溫馨提示:
在食品經營者符合法定條件時,“可以”適用“免責條款”,而非“必須”適用,法律給予了執法人員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間。從執法目的和基層已有的執法實踐看,確有一些情形并不宜適用“免責條款”,或者不適用比適用更有利于執法目的的實現,所以食品經營者按照法律法規合法經營才是長久之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