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在日常生活中各種標準都在無時無刻的保障著我們的生產生活。而面對同類商品,不同的產品執行標準規范著生產者不同的生產經營行為。那么,標準與流通產品之間的關系是怎么樣的?所有生產的產品是不是都有標準?標準對生產產品有哪些強制性要求?
帶著以上問題,我們一起來了解標準與流通產品之間的關系,從而懂標準、知標準,幫助企業界定標準的作用及要求。
問題一:產品在生產過程中是否可以不執行任何標準?
生產過程中不執行任何標準是不可以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六條規定: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執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
問題二:流通產品是否必須要標注產品執行標準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生產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企業標準,應當在產品或其說明書、包裝物上標注所執行標準的代號、編號、名稱。
問題三:是不是所有產品都有包裝物進行標識標注?有沒有特例?
有,根據《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注:產品執行標準號屬于標識的一部分,標識不用標,標準自然可以不用標)。例如:散裝食品、不能包裝的種子。
問題四:如果使用了推薦性標準,是否具有強制效力?
根據《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即: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也就是說,如果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了采用的推薦性標準,就要符合對應標準的要求進行生產。
因此,這里標注的標準就具有了強制效力,生產的產品必須符合該標準。
問題五:產品標注的執行標準廢止或被替代了,有何風險?
該產品一般被認定為虛假標注或者無標準生產。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會受到相應監管部門的處罰。
問題六:研發的新產品沒有對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怎么辦?
產品生產企業應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
問題七:企業產品標準是否可以低于國家推薦性標準?
根據《標準化法》第二十一條有關規定可知,產品標準必須是在滿足國家強制性標準之上,鼓勵使用推薦性標準。但產品生產可以執行低于推薦性標準的相關標準進行生產,但是提前要符合《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的相關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問題八:推薦性標準在什么時候必須使用?
以下六種情況下推薦性標準必須使用:
(一)法律法規引用的推薦性標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必須執行;
(二)強制性標準引用的推薦性標準,在強制性標準適用的范圍內必須執行;
(三)企業使用的推薦性標準,在企業范圍內必須執行;
(四)經濟合同中引用的推薦性標準,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必須執行;
(五)在產品或其包裝上標注的推薦性標準,產品必須符合;
(六)獲得認證并標示認證標志銷售的產品,必須符合認證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