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03年7月18日公布施行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國家質檢總局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實施食品藥品放心工程的具體舉措。《辦法》明確規定,企業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加工相應的食品;未取得生產許可證而擅自進行生產的為無證生產;未經檢驗合格、未加印(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的食品不得出廠銷售。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的生產條件,按規定程序獲取食品生產許可證。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制條件外,任何單位不得另行附加條件,限制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
《辦法》規定,經必備條件審查和發證檢驗合格而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按規定程序向當地省級質量技監部門領取食品生產許可證。經必備條件審查或者發證檢驗不合格而不符合發證條件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向企業發出《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并說明理由。自《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企業原《食品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自行作廢。企業自接到《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之日起,應當立即整改,兩個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證申請。
出口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的食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應當按照《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已獲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頒發的出口食品衛生注冊證、登記證的企業,或者已經通過HACCP體系認證、驗證的企業,在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時,免于企業必備條件審查。獲得國家質檢總局認定的食品認證企業,在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時,按照不重復的原則,簡化或者免予企業必備條件審查。
應注意的是,企業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因毀壞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產許可證證書遺失或者無法辨認的,應當及時在省級以上報紙上刊登聲明,同時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企業補領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按規定辦理補領證書手續,并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