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我國大米產品質量,規范其生產過程,切實從源頭加強大米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申證單元。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大米產品包括所有以稻谷為原料加工制作的大米。其申證單元為1個。大米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
二、環境條件要求。企業應建在無有害氣體、煙塵、灰塵、放射性物質及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地區。企業廠房設計合理,能滿足生產規程的要求。企業的不同性質的場所能滿足各自的生產要求。廠房具有足夠空間,以利于設備、物料的貯存與運輸、衛生清理、人員通行。廠房與設施必須嚴格防止鼠、蠅及其他害蟲的侵入和隱匿。
三、生產設備條件。企業應具備篩選清理設備、風選設備、磁選設備、礱谷機、碾米機、米篩及其他必要的輔助設備。
四、原料要求。稻谷原料應符合國家稻谷標準(GB1350-1999)的要求,入礱谷機的稻谷必須經過篩選、磁選、風選、去石等清理過程。
五、產品要求。企業生產的大米必須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及相關標準的規定。
六、人員要求。企業負責人應了解產品質量法規,了解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企業生產技術人員應具有相關的專業知識。企業的生產操作人員,企業檢驗人員上崗前應經過技術(技能)培訓,做到持證上崗。從事大米生產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
七、儲運要求。成品必須存放在專用成品庫房內。成品庫內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八、檢驗要求;炇覒邆浞治鎏炱、選篩等儀器設備,能夠完成產品標準規定的檢驗項目。產品必須經檢驗合格后才能出廠銷售。
九、質量管理要求。企業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質量管理制度,并規定對質量有影響的部門、人員的職責和權限及相互關系。檢驗部門、檢驗人員能獨立行使職權。
十、包裝要求。大米產品的包裝應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包裝物(布袋、塑料袋、容器等)包裝成品或盛裝回機物料。
十一、分裝企業要求。對分裝加工的企業,應具有同產品相適應的加工分裝設備。其他各項按照《大米企業生產必備條件審查內容及要求》(附件2-1)進行審查。其分裝的產品(半成品)來源于國內的,必須具有產品供應企業的生產許可證證明;產品來源于境外的,必須具有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合格證明。
十二、現場審查。企業所在省、市(地)質量技術監督局于審查前10個工作日通知企業。審查組于審查前填寫企業生產必備條件審查人員及工作計劃表(附件2-4),F場審查時應按照《大米企業生產必備條件審查內容及要求》(附件2-1)進行審查,做好審查記錄,填寫《企業生產必備條件現場審查結論匯總表》(附件2-2)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現場審查報告》(附件2-3),并請企業認真填寫《企業生產必備條件審查工作廉潔信息反饋表》(見附件2-5)。
十三、抽樣。審查組在現場審查的同時,按照GB5491-1985《糧食、油料檢驗 扦樣、分樣法》標準的要求抽樣并封樣,填寫《產品抽樣單》(見附件2-6)一式3份。包裝樣品并在包裝的相應開口處貼上封條。包裝好的檢驗用及備用樣品,在抽樣后的10個工作日內,由該企業或審查組送檢驗機構檢驗。
十四、檢驗。檢驗機構收到企業的樣品后,應首先檢查樣品是否符合規定。對符合規定的進行檢驗。不符合規定的樣品,檢驗機構應將樣品退回企業,并通知受理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局處理。 檢驗機構應依據抽樣單的要求并按照相應標準對產品進行檢驗,檢驗機構自收到樣品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任務,出具檢驗報告一式3份。檢驗機構、生產企業、質量技術監督局各1份。 檢驗機構應當確保產品檢驗工作符合要求,并對檢驗報告數據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
十五、檢驗項目。發證的檢驗項目按附件2-7中列出的發證檢驗項目進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定期監督檢查的項目按附件2-7中列出的定期監督檢驗項目進行。出廠檢驗項目按附件2-7中列出的出廠檢驗項目進行。出廠檢驗項目中注有“*”標記的,企業每年應當進行兩次檢驗。
十六、委托檢驗。不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或部分檢驗項目尚不能檢驗的企業,可委托有資格的檢驗機構(有相關產品授權的法定檢驗機構),按生產批逐批進行出廠檢驗。企業的生產批,由審查組在現場審查時根據企業的生產情況確定。企業應與檢驗機構以書面的形式簽訂委托合同,合同中要規定如何組成生產批、檢驗完成時限、依據標準和方法、檢驗項目及收費標準等。
十七、加嚴檢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在質量監督抽查中不合格的產品,出現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在定期監督檢查、年審、換證復查監督中達不到規定要求的產品進行加嚴檢驗,并書面通知企業。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成具備發證檢驗或定期監督檢驗資格的質檢機構,在30日內隨機抽取3個批次產品(1個批次產品為同班次,或同生產日期的產品),對不合格項目進行檢驗。3批次產品檢驗均合格后不再進行加嚴檢驗。
十八、嚴重質量問題是指大米產品質量不符合GB2715-1981《糧食衛生標準》的規定。
十九、本細則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二十、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十一、自2003年8月1日起,各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依法實施無證查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