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無公害蔬菜標志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履行《無公害蔬菜標志使用協議書》,并接受市無公害蔬菜管理辦公室委托的檢測機構對其產品質量及產地生態環境質量進行定期抽檢,抽檢費按監測成本由被抽檢單位或個人交納。
標志使用人應接受無公害蔬菜管理部門舉辦的無公害蔬菜生產技術及相關知識的培訓。
標志使用人應接受消費者的監督。對消費者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無公害蔬菜的各級管理部門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無公害蔬菜標志和證書使用單位必須接受年度審查,年審內容主要為產品抽檢、農用化學物質使用情況、證書和標志使用情況、合同履行情況、消費者的反映情況等。
經批準使用無公害蔬菜標志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其被批準的產品或產品包裝上使用無公害蔬菜標志并標注批準文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無公害蔬菜標志使用權轉讓給其聯營、合營企業或其他單位和個人,也不得用于尚未審核的其他產品或審核的生產基地范圍以外的同類產品。
市無公害蔬菜管理辦公室可根據以下情況確定對已經批準的無公害蔬菜進行重新審查:
1.無公害蔬菜有關標準修改后,原來的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生產技術不符合新標準要求的;
2.無公害蔬菜產地變動和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的;
3.無公害蔬菜產品證書有效期屆滿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市無公害蔬菜管理辦公室終止其無公害蔬菜生產許可權和標志的使用權,收回無公害蔬菜標志使用證書和生產許可證書,并公告社會:
1.年審不合格者;
2.無公害蔬菜標志和證書有效期內產品抽檢不合格的;
3.無公害蔬菜標志和證書使用期屆滿,未申請補辦手續的;
4.不按無公害蔬菜生產技術規程生產的;
5.擅自轉讓無公害蔬菜標志、證書及包裝物的;
6.違反《無公害蔬菜標志使用協議書》的其他行為的;
7.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暫時喪失無公害蔬菜生產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