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環境檢測工作質量考評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環境檢測(以下簡稱“產地環境檢測”)工作行為,保障產地認定工作質量,根據《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程序》和《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產地環境檢測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考評,是指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以下簡稱“部中心”)和省級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省級工作機構”)按照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對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環境檢測工作質量情況進行評價的過程。
第三條 部中心負責全國產地環境檢測質量狀況考評的管理和指導工作,省級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產地環境檢測工作質量的考評工作。
第四條 考評工作堅持客觀公正、注重實效原則,采取平時考核與重點抽查相結合方式,實行定量打分、定性評價。
第二章 考評內容與方法
第五條 考評內容主要包括:
(一)檢測機構是否具備相應的檢測能力及工作條件,包括人員、設備、管理等;
(二)產地環境檢測工作質量,包括任務落實數量、質量和時效等;
(三)產地環境檢測工作服務水平,包括工作協作配合、信息交流情況等。
第六條 省級工作機構對產地環境檢測工作質量的考評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依據《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環境檢測工作質量考評項目》(見附件)進行,實行現場評判與日常產地環境檢測材料審核、服務對象評價相結合的計分考評方式,形成年度綜合考評結果。部中心根據實際需要對產地環境檢測質量進行不定期的抽查,包括產地環境檢測能力驗證。
第三章 考評結果與使用
第七條 考評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八條 考評結果應在本行政區域的工作系統內進行通報,并抄報所在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 對考評不合格的,省級工作機構應當暫停其產地環境檢測工作,并責令進行整改。整改結果須經省級工作機構復核確認。
第十條 考評結果不合格且整改未通過的產地檢測機構,應當取消其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環境檢測資格。對在一個委托期限內考評結果有2次基本合格的產地環境檢測機構,應當在本次委托期滿后停止委托。
第十一條 省級工作機構應當在每年11月30日前將本年度的產地環境檢測工作質量考評結果報告部中心。考評結果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對產地檢測機構年度考評工作的總體評價、考評中發現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建議,并附各個產地檢測機構的考評結果等次。
第十二條 對考評結果有異議的,產地環境檢測機構可以書面形式向省級工作機構提出復核申請。省級工作機構應在收到書面申請的15個工作日內重新復核確認。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省級工作機構可依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工作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環境檢測工作質量考評項目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