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質安發[2012]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
為進一步規范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現場檢查行為,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序》和《無公害農產品認證審查規范》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在廣泛調研并征求意見的基礎上,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對《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現場檢查規范》(農質安發[2005]5號)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О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現場檢查規范(修訂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現場檢查行為,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序》和《無公害農產品認證審查規范》等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現場檢查,是指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在認證審查過程中,對認證申請主體生產管理狀況實施的實地確認和評價活動。
第三條 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以下簡稱“部中心”)負責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現場檢查的管理和統籌工作,省級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省級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轄區內現場檢查的組織和實施工作。
第四條 省級工作機構可根據本行政轄區內本行業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的實際需要,依據本規范制定現場檢查實施細則。
第五條 現場檢查工作應遵循公正、客觀、規范的原則。
第二章 檢查內容和方法
第六條 現場檢查主要內容:
(一)申請主體資質及能力。包括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質條件,組織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管理和承擔責任追溯的能力。
(二)產地環境及設施條件。包括所在區域農業生態環境狀況,周圍及水源上游或產地上風方向一定范圍內對產地環境可能構成污染的風險因素;生產、加工區及設施設備的衛生狀況以及實際生產規模等情況。
(三)質量控制措施及生產操作規程的建立實施。包括質量安全生產管理關鍵環節的制度安排及人員崗位職責落實情況;內檢員掌握無公害農產品相關制度和技術規范情況;依據無公害農產品標準和規范要求,結合本產地生產特點制定和執行生產操作規程情況。
(四)農業投入品使用及管理。包括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采購、存貯情況;使用時執行安全間隔期或休藥期規定的情況。
(五)生產過程記錄及存檔。包括使用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動物疫病、植物病蟲草害的發生和防治情況,收獲、屠宰或者捕撈的日期等信息記錄及存檔情況。
對申請復查換證的主體實施現場檢查時,應同時對其標志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七條 現場檢查工作應采取核對、審閱、察看、座談等方式開展,必要時可采用照相或復制相關文件資料等措施,收集相關證據材料。
第八條 對公司加農戶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等申請主體開展現場檢查時,應當同時對其所帶農戶生產情況進行抽查。受檢農戶應從農戶名冊中隨機抽取,抽取農戶數量按農戶總數開平方根取整數確定,最多不超過10戶。
第三章 檢查人員和程序
第九條 負責實施現場檢查的工作機構,應組成檢查組,并以《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現場檢查通知單》(見附件1)形式通知申請主體。
第十條 現場檢查實行檢查組組長負責制。組長由負責實施現場檢查的工作機構人員擔任,檢查組一般由2-3人組成,其中至少有一人應具備部中心注冊的相關專業無公害農產品檢查員資質。
第十一條 檢查組開展檢查的一般程序:
(一)首次會議。向申請主體宣布檢查目的、依據、安排,宣讀保密承諾等,并確定陪同人員。
(二)查閱資料。查閱申請主體的資質證明原件、制度規程和生產記錄檔案等文本資料。
(三)實地檢查。根據檢查內容的總體要求,對申請主體產地環境及生產過程控制情況進行實地檢查。
(四)現場評定。對照《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現場檢查報告》(見附件2,以下簡稱《現場檢查報告》)中“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現場檢查評定項目”(以下簡稱“檢查評定項目”)內容逐項評定,并完成《現場檢查報告》。
(五)末次會議。向申請主體通報檢查總體情況,指出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與不足,宣布檢查組作出的綜合評價和整改要求等,必要時應就有關問題與申請主體交換意見。
第十二條 對一個申請主體的現場檢查原則上應在2天內完成,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檢查時間的,可商申請主體適當調整。
第四章 結論判定和應用
第十三條 現場檢查結論分為通過、限期整改和不通過。檢查評定項目全部合格的判定為通過,有1項以上(含)一般項目不合格的判定為限期整改,超過30%(含)一般項目不合格或1項以上(含)關鍵項目不合格的判定為不通過。
第十四條 申請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過:
(一)拒絕或者不配合檢查人員履行職責的;
(二)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文件、資料的;
(三)其他干擾現場檢查正常進行的。
第十五條 需要申請主體限期整改的,檢查組應對整改結果進行驗證。驗證可根據整改內容采用書面驗證或現場驗證的方式進行,驗證結果應在《現場檢查報告》中記錄。
第十六條 現場檢查結束后,檢查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現場檢查報告》報負責實施現場檢查的工作機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現場核查及證后監督檢查工作,可參照本規范實施。
第十八條 本規范頒布之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規范不符的,以本規范為準。
第十九條 本規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負責解釋。
附件1: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現場檢查通知單 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現場檢查通知單.doc
附件2: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現場檢查報告 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現場檢查報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