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
為進一步規范無公害農產品認證審查工作,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促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程序》和《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序》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在廣泛調研并征求意見的基礎上,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制定了《無公害農產品認證審查規范》。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Ο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無公害農產品認證審查工作,保證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序》等文件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指的認證審查,是指通過文件審查、現場檢查(核查、確認)等方式,對申請人資質能力、產地環境、生產過程和產品質量安全等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和要求所實施的技術評價活動。認證審查包括:受理、預審、初審、復審、終審。其含義是:
受理,指縣級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的接受審理。
預審,指地市級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對申請材料及前環節審查意見的真實性和符合性確認審查。
初審,指省級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對申請材料及前環節審查意見的完整性和規范性初步審查。
復審,指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直屬專業分中心(以下簡稱“部直分中心”)對申請材料及前環節審查意見的專業性和技術性復核審查。
終審,指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以下簡稱“部中心”)通過召開無公害農產品認證專家評審會議形式對申請材料及前環節審查意見的綜合性和合法性審查。
便捷式復查換證審查按部中心《關于開展無公害農產品便捷式復查換證工作的通知》(農質安發[2008]4號)等文件規定執行。
第三條 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工作機構”)開展無公害農產品認證審查工作,應當遵守本規范。
第四條 各級工作機構應建立“及時審核,適時檢查,按時報送”的審查報送機制,未經上級工作機構批準,不得超時限積壓申報材料。審查中經確認未能在規定時限(原則上為3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補充或整改任務的,相應工作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全套申報材料退回原報送工作機構或申請人處理。
第五條 從事認證審查工作的人員,應獲得部中心注冊的無公害農產品檢查員資格,審查時應遵循誠實信用、公平公正、客觀獨立、科學規范、保證質量和效率的原則,并對審查結論負責。
第六條 各省級工作機構可根據無公害農產品認證工作的實際需要,依據本規范制定本地區、本行業認證審查細則,統籌安排縣、地市級工作機構審查工作內容。
第二章 受理
第七條 縣級工作機構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負責完成對認證申請的受理工作。
受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申報產品是否在《實施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農業部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第699號)范圍內;
(二)申請人是否具備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質條件,是否具有組織管理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和承擔責任追溯的能力;
(三)申請書是否填寫完整、規范,證章及簽字是否齊全;
(四)質量控制措施、生產操作規程、最近生產周期使用農藥(獸藥、漁藥)的生產記錄等附報材料是否完整。
第八條 符合受理要求的,由縣級工作機構負責人在《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與產品認證報告》(以下簡稱“《認證報告》”)上簽署推薦意見并加蓋縣級工作機構印章,連同申請材料等整套材料報送地市級工作機構審查。
不符合要求的,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時整改、補充材料或不予受理。
第三章 預審
第九條 地市級工作機構自收到縣級工作機構上報的整套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負責完成對認證申請的預審工作。
預審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產地環境條件是否符合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環境條件要求,產地規模是否與申請書上描述一致;
(二)質量控制體系和生產操作規程是否符合本地生產特點,是否與生產記錄一致;
(三)農藥、肥料、飼料、獸藥等投入品的采購、出入庫和使用及其他生產記錄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
(四)生產管理人員是否熟悉無公害農產品相關制度和技術規范,是否具備相應的質量安全管理和控制能力。
第十條 符合要求的,由地市級工作機構負責人在《認證報告》上簽署審查意見并加蓋地級工作機構印章后(北京、天津、重慶等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及實行“省管縣”的地區地市級工作合并到縣級一并完成),連同申請材料、《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與產品認證現場檢查報告》(以下簡稱“《現場檢查報告》”)等整套材料報送省級工作機構。
不符合要求的,書面告知縣級工作機構通知申請人限時整改、補充材料或不予受理。
第四章 初審
第十一條 省級工作機構自收到地市級或縣級工作機構上報的整套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登記、編號,登錄有關認證信息,完成對認證申請的初審工作。
初審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申請書填寫是否準確,附報材料是否規范、有效;
(二)生產單位是否有培訓合格的內檢員,生產計劃安排是否符合要求;
(三)產地環境和產品檢驗、評價或調查是否規范、有效,報告是否符合無公害農產品相關標準和規范要求;
(四)其他需要初審的內容。
第十二條 通過初審的,在《認證報告》上簽署省級工作機構檢查員意見、產地認定終審意見及產品認證初審意見,并簽字蓋章后,連同申請材料、《現場檢查報告》和《無公害農產品認證信息登錄表》等整套材料及時報送各業務對口部直分中心復審。同時,報請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
未通過初審的,書面告知地市級工作機構通知申請人限時整改、補充材料或不予受理。
第五章 復審
第十三條 部直分中心自收到省級工作機構上報的整套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負責完成對認證申請的復審工作。
復審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現場檢查報告》、《認證報告》填寫是否完整、規范、有效;
(二)質量控制措施能否保障無公害農產品規范、安全生產;
(三)生產操作規程是否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農業投入品使用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第十四條 復審過程中需要進行現場核查的,原則上應當在作出核查規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完成核查后,由核查組負責編寫現場核查報告,并請申請人簽字確認。
第十五條 通過復審的,在《認證報告》上簽署檢查員意見和部直分中心復審意見并簽字蓋章后,連同申請材料、《現場檢查報告》和現場核查報告(如有)報送部中心。
未通過復審的,書面告知省級工作機構通知申請人限時整改、補充材料或不予受理。
第六章 終審
第十六條 部中心無公害農產品認證專家評審委員會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自收到部直分中心上報的整套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根據認證申請及初審、復審情況及時報請中心領導審定,組織召開無公害農產品認證專家評審會進行評審。
必要時,秘書處可組織檢查員及有關專家對各環節審核工作質量進行現場抽查和確認。
第十七條 秘書處原則上應在評審3日前將評審會通知發送參會的評審委員會委員。
第十八條 專家評審會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秘書長報告待評審材料相關情況;
(二)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對評審提出要求;
(三)委員分組審查并提出意見建議;
(四)通過審查結論。
第十九條 參加評審的委員應當填寫《審查意見表》,表明審查意見,認證申請需經評審小組全體委員同意,方為通過。
第二十條 秘書處應當做好會議紀要撰寫工作。會議紀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人員出席情況;
(二)會議議程;
(三)評審結果;
(四)評審未通過的主要原因和下一步處理意見;
(五)需要說明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部中心可根據需要,組織部直分中心、專家評審委員會相關人員(委員)集中實施復審和終審工作,可邀請有關專家作為特邀委員參加審查,特邀委員有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 通過評審的,由秘書處報請部中心領導審定,并在《認證報告》上簽署終審意見、簽字蓋章,同時頒發《無公害農產品證書》。
未通過評審的,書面告知部直分中心通知申請人限時整改、補充材料或不予受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范未對無公害農產品認證作調整的內容,仍按照原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規范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