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發布
茶 葉
1 范圍
本部分規定了無公害農產品茶葉產品抽樣的要求、方法、記錄、樣品封存和運輸。
本部分適用于無公害農產品茶葉產品的認證檢驗和監督抽查檢驗。
2 要求
2.1 基本原則
按《第1部分:通 則》的規定執行
2.2人員
按《第1部分:通 則》的規定執行
2.3 抽樣地點
按《第1部分:通 則》的規定執行
2.4工具
按《第1部分:通 則》的規定執行
3方法
3.1 組批
3.1.1 原料抽樣
同一產地、同一品種或種類、同一生產技術方式、同期采收的茶葉原料為一個抽樣單位。
3.1.2 包裝產品抽樣
同一品種或種類、同一生產日期、同一等級的茶葉產品為一個抽樣單位。
3.2 抽樣方法
3.2.1 茶園抽樣
3.2.1.1 抽樣量
抽樣點通過隨機方式確定,每一抽樣點應能保證取得1kg樣品。抽樣點數量按下列規定:
<3hm2,設一個抽樣點;
3 hm2~7hm2,設兩個抽樣點;
7hm2~67 hm2,每增加7 hm2(不足7 hm2者按7hm2計)增設一個抽樣點;
67 hm2以上,每增加33 hm2(不足33hm2者按33 hm2計)增設一個抽樣點;
在抽樣時如發現樣品有異常情況時,可酌情增加或擴大抽樣點數量。
3.2.1.2 抽樣步驟
在茶園中,對生長的茶樹新梢抽樣。以一芽二葉為嫩度標準,隨機在抽樣點采摘1kg鮮葉樣品。對多個抽樣點抽樣,將所抽的原始樣品混勻,用四分法逐步縮分至1kg。鮮葉樣品及時干燥,分裝3份封存,供檢驗、復驗和備查之用。
3.2.2 進廠原料抽樣
3.2.2.1 抽樣量
<50kg,抽樣1kg;
50kg~100 kg,抽樣2kg;
100 kg~500kg,每增加50 kg(不足50 kg者按50 kg計)增抽1kg;
500 kg~1000kg,每增加100 kg(不足100 kg者按100 kg計)增抽1kg;
1000 kg以上,每增加500 kg(不足500 kg者按500 kg計)增抽1kg。
在抽樣時如發現樣品有異常情況時,可酌情增加或擴大抽樣數量。
3.2.2.2 抽樣步驟
對已采摘,但尚未進行加工的原料抽樣。以隨機的方式抽取樣品,每一件抽取樣品1kg,對多件抽樣,將所抽的原始樣品混勻,用四分法逐步縮分至1kg。樣品及時干燥,分裝3份封存,供檢驗、復驗和備查之用。
3.2.3 包裝產品抽樣
3.2.3.1 抽樣量
抽樣件數按下列規定:
<5件,抽樣一件;
6件~50件,抽樣兩件;
50件~500件,每增加50件(不足50件者按50件計)增抽一件;
500件~000件,每增加100件(不足100件者按100件計)增抽一件;
1000件以上,每增加500件(不足500件者按500件計)增抽一件。
在抽樣時如發現茶葉品質、包裝或堆存等有異常情況時,可酌情增加或擴大抽樣件數。小包裝產品,抽樣總質量未達到平均樣品的最小質量值時,應增加抽樣件數。
3.2.3.2 抽樣步驟
3.2.3.2.1包裝時抽樣
在茶葉定量裝件時,每裝若干件后,用抽樣工具取出樣品約250g,混勻所抽的原始樣品,用分樣器或四分法逐步縮分至500g~1000g,分裝3份封存,供檢驗、復驗和備查之用。
3.2.3.2.2包裝后抽樣
從整批茶葉包裝堆垛的不同堆放位置,隨機抽取規定的件數。逐件開啟后,分別將茶葉全部倒出,用抽樣工具各取出有代表性的樣品約250g混勻。用分樣器或四分法逐步縮分至500g~1000g,分裝3份封存,供檢驗、復驗和備查之用。
3.2.4 緊壓茶產品抽樣
3.2.4.1 抽樣量
按3.2.3.1的規定。
3.2.4.2 抽樣步驟
3.2.4.2.1 磚茶、餅茶抽樣
隨機抽取規定的件數,逐件開啟,從各件內不同位置處,取出1個(塊)~2個(塊),除供現場檢查外,單重在500g以上的,留取3個(塊);500g以下的,留取5個(或塊),盛于密閉的容器中,供檢驗用。
3.2.4.2.2 捆包的散茶抽樣
從各件的上、中、下部采樣,再用四分法或分樣器縮分至所需數量。
4 記錄
按《第1部分:通 則》的規定執行。
5樣品封存
按《第1部分:通 則》的規定執行。
6 樣品運輸
按《第1部分:通 則》的規定執行。